硕士论文是否实行末位淘汰制?

为了鼓励学生努力学习,端正学风,一些学校对学生的毕业论文实行末位淘汰制。学位论文末位淘汰制作为一种论文质量管理的方法,是指对学位论文质量排名相对靠后的人,不按时授予学位证书,甚至不再授予学位证书的制度。比如规定毕业论文成绩在一个班级倒数2%的学生将被淘汰,即使最后2%的学生成绩在85分以上也将被淘汰,面临不能按时拿到学位证甚至永远拿不到的后果。自从上次实行毕业论文淘汰制以来,人们对这一制度的实施产生了很多争议。本文拟就末位淘汰制的一些问题作初步探讨,以期引起学术界和教育界对相关问题的重视。

实行毕业论文末位淘汰制的合法性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异的,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者具有与研究生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毕业生授予学位的要求之一是“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这是一个含义不清的模糊规定:“成绩优秀”的范围是仅指学生的专业课,还是也包括毕业论文,不得而知;不清楚“达到规定学业水平者”中的“规定”是指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还是各学校的自律规定。目前《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没有关于“末位淘汰制”等具体制度的规定,这是法律概括性和稳定性的需要。面对法律的缺位,我们只能根据《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立法精神,推导出相关问题的结论:根据《高等教育法》,高校享有相应的办学自主权。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含义模糊的情况,高校可以在高校自主权范围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具体标准。实行毕业论文末位淘汰制,是高校相应自主权的体现,符合高等教育法的立法精神。

实行末位淘汰制的基础——建立科学的毕业论文量化评价体系。实行末位淘汰制的前提是,学校必须组织专家建立一套非常科学合理的毕业论文量化评价体系,从而准确评价学生的论文水平,让被淘汰的人服气,接受淘汰的结果,这样末位淘汰制才容易实行。目前,一些学校已经积极探索建立毕业论文量化评价体系。比如Xi理工大学的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及综合评分表中对论文质量的要求是:组织清晰,结构严谨;写作和语言流利;方法正确,分析论证充分等。但是,毕业论文的质量很难评价。如Xi理工大学的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及综合评分表,要求问题答案有理论依据,基本概念清晰,主要问题回答准确、深入。这个要求的分值是30分。但如果老师问A几个难的问题,问B几个不太难的问题,学生的分数就会不公平,整个评分过程也会受到老师个人对学生好恶的很大影响,加剧评分结果的不公平。为了避免教师好恶等主观因素的影响,一些学校聘请校外专家实行匿名毕业论文评审制度。但由于工作量大,匿名测评系统很难覆盖所有学生,实际上也很难实施。比如主体问题的回答是准确的。对于理工科来说,由于自然规律的制约,答案一般可以分为正确的。对于文科来说,一个问题的答案可以因为研究方法的不同而不同,所以很难界定主问题的答案是否准确。所以,我们很遗憾地看到,末位淘汰制的执行很难做到绝对的公正,我们所做的只是让制度尽可能公平地运行。为了最大程度地保证公平,在实行末位淘汰制时要慎重。在一所大学里,可以先采取部分院系试点末位淘汰制,及时总结经验,待制度成熟后再在全校推广末位淘汰制。

末位淘汰制的公平保障:程序正义毕业论文末位淘汰制在性质上属于大学惩罚。大学处分是大学基于教育教学或维护纪律的需要,单方面决定给予学生的非盈利性负担。它在法律性质上等同于行政处罚,直接影响学生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因此必须遵循行政法上的正当程序要求。我国高校的毕业论文末位淘汰制应该体现程序的正当性。目前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毕业论文末位淘汰制的规定,但可以借鉴行政法中关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规定来完善该制度,从而充分体现行政程序正当性原则的要求。我们假设毕业论文最后淘汰的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决策程序:决定哪个学生的论文最后淘汰的机构应该是系答辩委员会,由本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以保证评价论文水平的主体具有相当的专业水平。国防委员会决定淘汰候选人时,可以差额投票。比如最后N个学生要淘汰,可供淘汰的对象应该是最差的n×(1+20%)。从上述人员中投票产生最后被淘汰的候选人时,其导师应回避,不应享有投票权。告知程序:学生所在部门告知学生可能被末位淘汰时,应充分说明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对于学生对自己论文的提问和解释,系答辩委员会要耐心、充分地听取和回答,要给学生充分、公开的申辩机会,保证学生的知情权和申辩权。学生部对末位淘汰人选作出决定后,应当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在送达淘汰决定书时告知对方末位淘汰的后果,告知其如不服该决定,有权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复议。救济程序:如果学生对最后一名被淘汰的决定不服,应有权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复议。在高校,学术委员会应负责受理此类投诉,并规定学生投诉的范围和处理时限。按照同行评议的原则,专业性很强的事务的评价应该由同行专家来评价,因为只有同行专家的评价才是最专业最权威的。因此,由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只能对院系答辩委员会的决定进行程序性审查,而不能进行实质性审查,以防止出现“外行评内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