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信用证结算风险及其防范的意义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占主导地位的支付方式,它将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保证了交易的正常进行。然而,由于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性和抽象性原则,不法商人有机会作弊,导致外贸企业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面临无穷无尽的风险。

一,“软条款”的风险及其防范

1.国际贸易术语选择中软术语的设置。

比如在FOB条款下,没有规定卖方的出运时间,或者在CFR或CIF条款下,规定了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必须征得申请人的同意。

这是信用证中常见的软条款之一。前者使买方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图决定是否发船和何时发船,使卖方无法主动完成交货和按时收汇。后者也使得卖方在交割和收汇方面受买方控制。

如果信用证中出现这样的条款,在履约过程中操作起来会极其困难,付款的主动权完全被申请人和开证行控制。

应删除此类条款,或在合同中直接约定发运时间、船公司、船名、装运日期和目的港。

2.信用证生效条件软条款的设置。

即在信用证中规定了暂时不生效条款,信用证在满足一定条件时生效。通常规定信用证的生效以进口商获得进口许可证或进口商确认样品为条件。

这种信用证变成了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使得开证行的责任处于不稳定状态,对出口商极为不利。

处理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和进口商协商设定一个期限,告知信用证是否有效,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3.“乘客检查条款”的设置。

即在信用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检验证书必须由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出具。

这种条款极大地限制了卖方。如果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借故不出具检验证书,卖方将承担交货风险,银行将以单据不符为由拒付;如果卖方不交货,买方将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货物有质量问题,不能按时交货。

针对这一条款,如果你不是信誉良好的老客户,或者在交易过程中真的用这一条款来保证质量,就应该坚决拒绝接受这一条款。

二、利用远期信用证诈骗及防范。

1.利用“打包贷款”进行诈骗。

往往是境外“进口商”以发展正常贸易为借口,精心设置“产品返销”骗局,与境内出口商订立合同,开具远期信用证,要求出口商从进口商在其境内的关联企业购买原材料,加工后再将产品返销国外。有了这份信用证作为抵押,出口商可以在装船前向出口银行申请融资。但一旦出口商按合同要求将贷款汇给国内的关联企业,“进口商”就会转到国外。受益人不仅可以将按约定收到的原材料加工成出口单据进行议付;即使能收到一些原材料,也没有适销对路的方式加工成成品,最终导致产品堆积。最后,出口商资金告罄,损失惨重。

2.利用“开信用证”行骗。

通常发生在饲料加工行业。往往是外方提出看似优惠的条件诱使中国同时与其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中国进口原材料合同,付款方式为远期信用证;另一种是进口原材料制成的成品出口合同,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合同签订后,双方将按规定通过银行开立信用证,信用证条款与合同相符。双方将根据中国信用证向银行交付文件,中国将接受长期付款。而中方收到的货物根本不符合合同要求,无法用其加工成成品出口,也无法履行出口合同。但根据信用证的国际惯例,中国的银行必须按时对外付款,中国必须向银行付款。外方骗了货款后就消失了,给中国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

应对上述风险,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要对远期信用证的利弊有清醒的认识。虽然远期信用证是一种快捷简单的贸易融资方式,但它往往隐藏着被不法分子利用的风险。2 .重视对客户资信状况的调查。我们可以通过境内外企业征信系统等多种渠道,全面了解和掌握交易涉及的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偿债能力、商业信誉、关联度等,从而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安全性。3充分预测和准备交易中最不利的情况。比如对这类交易所涉及的原材料和产成品的适销方式要有充分的了解,以便在遇到不利情况时,如收到材料而未能制成成品或未能按约定出口成品时,判断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销售变现,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