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的认定
关键词:货运代理;法律地位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
国际货运代理是指为了客户的利益,根据客户的指示从事货物运输的人。虽然国际货运代理本身不是承运人,但由于其法律地位模糊,在海事实践中对其法律责任往往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将讨论如何判断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性质
根据规模和业务范围的不同,国际货运代理通常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托运人的代理;另一种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国际货运代理的延伸法律性质主要包括“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两种学说。持“代理”论的人认为,国际货运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货物运输,代理关系是核心关系,类似于《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规定。因此,货运代理人的责任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法律后果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另一方面,“无船承运人”理论认为,许多货运代理一方面与托运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另一方面又与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单独签订运输合同。当它们作为这种“无船承运人”出现时,它们应被视为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三。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的判断标准
作为代理人或合同的主体,货运代理人经常试图通过代理来逃避自己的责任。这往往会导致混乱。在理论和航运实践中,国际货运代理或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主要根据以下四个标准来确定。
(a)根据双方之间的协议
即根据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以及货代在合同或相关文件中如何描述自己。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只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其法律性质和地位就不存在争议。但如果货运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解释原则和航运实践中的通常做法,一般会做出有利于托运人的解释。近年来,随着货代企业实力的增长,国内法院倾向于做出这种解释。至于合同中的具体描述,如果货代描述自己是代理人、代表或代理人,并且这个描述是在他签字后加上的,那么此时就认为他只是代理人。
(二)依法签发运输单证
根据《FLATA标准规则》的相关规定,货运代理人一旦签发自己的运输单证,即被视为已明示或暗示承诺承担作为承运人的责任。比如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公布运价。NSAB的标准条款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货运代理应被视为承运人:以自己的名义签发运输单据……”。
(3)根据获得报酬的方式
在实践中,一次性费用和佣金是国际货运代理获得报酬的两种主要形式。其中,佣金很好理解,是货代作为中介介绍业务而获得的费用。虽然在国际物流领域没有这个称呼,但是为了方便交易,货代很早就开始收取包干费,而且已经成为行业惯例。一次性费用是由货主支付给货运代理的一次性费用。与海运费不同的是,包干费还包括报关费、港口费和其他路费。一般来说,收取一次总付费用的事实通常被认为是货运代理人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如果收取佣金,通常被认为是代理。在太仓大星罐头公司与江苏中远公司的纠纷案中,买卖双方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价格条款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但不明确该笔交易中的货运代理是代理人还是承运人。法院最终认定,货代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履行合同,即并没有因为包干费而成为承运人。因为在法院看来,包干费是代理人先收后付的费用,他们已经承担了一定的市场风险。
(四)法律的有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 65438+27 2月27日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首先根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结合货运代理企业取得报酬的名称和方式、发票种类和收费项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合同的其他实际履行情况,认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成立。2012的规定规范了货代合同关系的确定。可见,合同中权利义务的约定是首先要考虑的因素。
第四,总结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的确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特别是在实践中,很大一部分合同是口头订立的,这将导致货代企业的法律地位难以认定。在这里,我认为根据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条件,比如货代实际参与运输的行为,来确定货代的法律地位是非常重要的。在现代国际运输过程中,为了降低运输成本,储运一体化正在向综合物流服务企业转变。因此,国际货运代理很可能在货物的储存和运输过程中或者运输工具的使用过程中承担承运人的责任。此外,货代报酬的获取方式、开具发票的种类、双方的交易习惯等都要综合考虑。
参考资料:
郭萍。国际货运代理的含义及法律地位分析[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1。
[2]孟玉群,陈珍颖。国际货运代理法及案例分析[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