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生三年应该如何度过?经历过的人可以给个建议。谢谢您们。

一位学长的文章,希望对你有帮助。

学了十年法律

本人从1998开始在河南大学读法学,学了十年法学。从还充满好奇心的“小伙子”到年近30的年纪;从一个中学生到现在的研究生;从对法律的近乎无知,到后来的系统学习;从走出和大园,再次踏入明伦街85号,十年过去了——也许是我人生中最重要的十年。十年了,每次回忆往事,都不禁感慨良多;十年了,该总结一下了。

我真的很感谢老师们给我的机会和教导——正是这个机会和教导,让我十年幸运的最后一年获得了极其丰富的意义,让我不再诅咒自己多年的平庸。研究生第一年是我思考最多,知识提升最快的一年,尤其是专业方面。小学生学习的只是知识和生活的基础,而中学生只是建立了对事物“对错”的简单二元判断(这可能和他们平时的考试训练有关——答对了题就能得分,否则得不到分)。即使是大学本科生,也只是借助概念和命题系统地掌握一个知识框架——他们所掌握的概念、原理和命题往往是没有语境的、僵化的、孤立的。依靠课本,每天看课本,甚至把专业学习理解为掌握课本——一旦掌握了课本,就能在专业上大有作为。他们认为教材,尤其是知名教授编的教材是对的——最多是对“其他学者或老师的批评”有一点认可;他们还迷信老师,认为老师说的就是对的。殊不知,他们所说的,只是他们认为对的。导致他们往往缺乏自己的思考和主见,无法形成独立思考、独立学习的习惯和素养。他们还没有意识到,事物是复杂的,有时无法用确切的定义来理解;事物有很多面,掌握这些不同的面,可能就是对事物的正确认识;必须给它下定义似乎是准确的,但实际上是谬误的。于是,他们不自觉地养成了一种“概念+特征”的学习方法——或许这可以从“概念+特征+功能+历史+意义”的套路和很多同学提交的近80%的论文中找到答案。可惜,我曾经也是其中一员;幸运的是,通过任瑞星老师的指导和一年的学习思考,我认识到了这些,并努力改正。

一、过去一年的收获

第一年的收获之一是补充了法哲学和法制史的知识。法理学其实无非是通过提取共同因素,把各个部门法的* * *东西提取出来,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形成合理的体系,成为所有部门法都能找到指导原则的基础学科,但这仍然是从法律本身的角度来解释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法哲学是一种审视法律的哲学视角和高度,它为我们提供了更广阔的白日梦空间和参照系,带给我们抽象概括的能力和勇于探索深度的决心和习惯。立法提供了规定,而课堂学习是规范,但我们必须理解法律的精神——法哲学为我们提供了一种通过对法律的哲学分析来寻找法律精神的方法。法律的研究不仅需要* * *时间性的思维,还需要历时性的思维,比较不同的概念、原理和体系,找出现象背后的本质,找出某些规律,透彻理解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意见,丰富对法律的认识。因此,法律史知识非常重要。而且,法律史研究中强烈的史料意识,对于提高我们的资料收集能力,训练和掌握更好的整理方法,获取更多的研究资料和相关信息,都有很大的帮助。

第二个收获是确立了明确的学术兴趣和方向——民法法典化。法典化理论是最宏观、最哲学、最高度民法学的理论。就中国语境而言,也是当前和未来立法和民法理论界关注的中心点。法典理论的轮廓使我们能够鸟瞰整个民法体系,理清各个具体制度的功能及其关系,进而对民法有一个系统的认识,领略民法作为私法的理念和精神。法典化程度是一个社会法律体系成熟与否的标志。中国民法的正式编纂始于1998(民法起草小组的成立)。目前,关于该法典的争论持续激烈,从“约束”、“现实”、“浪漫”三种主张,到“梁慧星版”、“王黎明版”、“徐国栋版——绿色民法典”三位学者的建议;从“人文主义”、“旧人文主义”、“新人文主义”三种精神到“法”、“德”、“家”三种模式;从“九系”、“七系”、“五系”的数字设计,到“人格权”、“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法”的位置安排,不一而足。过去的经验证明,争论越激烈,民法典越先进;差异越多,代码越科学。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这种争吵,实在是中国法学界的一件大事,也是一种可贵的法律进步。无论未来的民法典中有多少“徐国栋元素”,我想我们都应该感谢他的“学术涟漪”,善意的“鄙视”,理性而歇斯底里的“叫嚣”。我最初关注法典化,是受到魏弟弟的启发,所以我现在的研究方向首先选择了法典理论,而我认为作为一名民法学方向的研究生,我应该留在、跟进并融入民法法典化——民法理论最主流、当代的潮流。

第三个收获是从“学英语”到“用英语”的思想转变。这个假期,我有幸和魏一起翻译了一篇文章,很荣幸得到了魏的充分肯定。这是我第一次系统地翻译一篇文章。我英语不好,缺乏专业英语知识。说实话,我最初的心态可以用如履薄冰来形容,生怕有什么可以信任的东西。但是经过一个月的尝试,感觉翻译引进外语并不容易。但是,如果大胆去做,“再难的也容易”!外语的翻译和介绍对我来说是一项新的工作,也是一种新的学习方法。中国社科院曲涛教授在最新日本民法的后记中提到,中国人对学习外语有一个共同的认识:“英语是要哭要上进,但要笑;而日本人是笑着喊着进取的。”这一个月的经历让我非常认同这个说法。而且对我来说,我努力的结果不仅仅是把英文文本翻译成中文文本,更是掌握了一种学习、翻译、运用外语的学习和科研能力。彭小龙师兄说,现在在京学者不屑于搞翻译——那是浪费时间,外文翻译也不再被视为科研成果。最好是搞文章或写专著,而青年才俊易不要搞翻译。我个人不同意他的观点。我国大部分法律都是“从西方引进”的,所以很好的理解西方语言应该是法律人的基本素养。翻译外语可以提高外语的水平和应用能力,只有掌握了翻译——准确理解外语的能力,才能在直接引用外语时准确、得心应手。事实上,大村智史撰写的《民法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是由王毅校对的。当然,我也知道你不是靠翻译一篇短文就能掌握一门外语能力的。我给自己做了一个未来的培训计划:通读《民法通则》和《法国民法典》的英文版,基本掌握民法中的概念、术语和成语。接下来我会尝试和别人合作,用一到两年的时间翻译3、4篇文章和一本书,学会如何选择要翻译的文字,如何组织志同道合的团队,如何联系文字原作者,争取他的翻译。去年,我开始翻译德语文章。

第四个收获是,我跳出了教材的包围,学会了阅读,尤其是读好书。就像我们不能总认为我们一直在“学”英语,才把它学好一样,我们要学会如何使用和利用英语。不能认为自己专业没学好。其实专业没学好,可能是课本看多了。意识到这一点后,我决定除非有必要,否则不看课本,而是看书。什么是好书?我觉得教授写作的时候经常引用好书好文章。事实证明,我的判断是正确的。这个假期,我专程去了两次郑州,托在北京的同学买了一批。我也通过当当和绮优买了很多本。好书真的不多见,比如雷内?大卫的《当代主要法律体系》,茨威格特和卡茨的《比较法通论》,约翰?亨利。梅里曼的大陆法系,隋的法律进化论,梅因的古代法,大发的比较法,弗朗兹?威克的现代私法史——以德国的发展为中心:艾伦·沃森民法体系的演变与形成:纪伯敏的世界商品社会法与产权法:谢《外国民商法概论》;我妻容论债权在现代法律中的优越地位:和苏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

第五个收获是收集整理了很多信息。学会整理和收集信息是学习的基本功。除了购买许多书籍,我还通过互联网收集了许多有用的信息。首先我找了几个同学,分工合作,把民商法领域不同网站的文章都找了出来,包括很多法理学、法制史的专业文章,然后分门别类,让大家都可以享受到他们的资源。其次,我找了几个很有用的网站,从上面下载了很多好的资料,比如:史尚宽王泽鉴的全部作品;法学家茶馆全集;大部分民商法论文集;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当代德国法律名著》(梅迪库斯的《德国民法通论》)全系列;德国、法国、日本和台湾省民法典的中文版,许多国家民法典的英文版,以及几乎所有其他国家民法典的西班牙文和葡萄牙文版;还有很多从德、法、美、英、日、意等国翻译过来的名著。网上能找到的所有关于民法典话题的文章。

第六个收获是我学会了第二外语——德语。德语是德国和奥地利的官方语言,也是瑞士的四种官方语言之一。德语是超过65438+亿人(总计约1.1亿人)使用的母语。最初用于德国、奥地利、瑞士北部、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意大利南蒂罗尔、比利时的一小部分、波兰的一部分和法国阿尔萨斯的一部分。此外,在这些国家的殖民地,比如纳米比亚,有大量的德语人口,在东欧的一些国家,还有少量的德语少数民族。此外,在苏联和罗马尼亚等国家的德国移民区,以及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州,也有少数人使用德语。因此,德语是欧洲使用最广泛的语言,有三部典型的民法典,其中两部是德语的。况且结合中国的德国民法谱系,我觉得学习德语是非常有必要的。上学期跟着学校的博士生学了一个学期,现在继续学习。现在德语书籍和文章相对较少,学好一定会有帮助。此外,王先生说他推荐我参加中国社会科学院孙先生的博士考试。他是德国专家。我觉得学好德语,考他的博士,应该是很大的优势。

第七个也是最大的收获是,我学会了如何学习。研究生三年的学习不应该是简单的本科之后的时间递进,更重要的是掌握如何学习,发现和研究一些问题。除了发现并尝试纠正“概念+特征”的学习方法,还拓展了自己运用外语创造科研成果的能力。我翻译的文章将由魏与清华大学的老师合作出版,作为《转型时期私法的发展与编纂》一书的一部分。在我看来,在研究生阶段,千万不要努力学习,把自己封闭起来。要多跟别人和外界交流,多看看别的同学,多看看别的学校尤其是重点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在做什么。事实上,经验证明,你总能在与他人的交流中获得或多或少的知识。沟通本身就是一种学习方法,却被大多数人所忽视。我也意识到,在我打好高一的基础之后,我应该从高二开始确立我的专业兴趣和方向。民法理论太泛,不可能把每一个内容都学深。而且学术成长的一般规律和道路,往往是把握更小的范围和方向,做大、做强、做精,再从面上扩展到其他领域。确立专业兴趣和方向后,就要围绕主题写一些相关的文章。学习不仅意味着向老师学习,也意味着自己学习。上课是学习,交流是学习,自己看专著和文章是学习,写读书笔记是学习,写文章是学习,翻译外语是学习,收集整理资料也是学习。其实只要我们用心去做,往往就能进入一种学习的状态。哪怕是看电视,逛街,只要我们有一个理性思考的头脑,就会发现很多有意义的问题,尤其是和我们专业相关的问题,这也是学习。通过思考和学习,可以把自己的知识点串联起来,按照一定的规律和逻辑形成体系。我觉得,对于一个硕士生来说,在本科的基础上,打好基础,学会如何自主学习,找到自己的学术方向并有所建树,写好学位论文,就是一个非常合格的学生。有了这些,他进入博士阶段已经做得很好了。

学习民法时,两种思维要齐头并进。首先是微观思维。民法的概念、制度等知识点很多,也比较琐碎。要理解所有这些知识点,不仅需要努力和耐心,还需要养成细心、善于具体分析、从细微处入手的思维习惯。二是宏观思维。民法不仅内容广泛,而且是最系统的。同样的内容,如果按照不同的顺序排列,立法意图、民法精神、价值取向可能会大相径庭。由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原因,制定和修改民法往往非常困难;王泽鉴先生将“无权处分”称为“法律的精灵”,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体现了立法者的立法水平。这是因为“无权处分”与物权法、债权法的体系密切相关,也与所有权、合同效力、不当得利、侵权等制度和问题密切相关——这充分说明了民法极强的系统性。王毅教授还专门撰文研究民法的制度性强制。在学习民法的时候,要特别注意这种对民法的系统认知。郭明瑞老师在他主编的《民法》教材中也指出,要用系统的方法研究民法。要想理解民法的体系及其深刻内涵,需要一种不仅仅停留在某个细节的宏观思维方法和习惯。当然,两者绝不是截然对立的,相反,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对宏观问题的研究往往需要具体制度的支持;对具体问题的关注,需要用宏观的、抽象的概括来捕捉它的* * *性,找到它的症结所在,进而得出准确的结论。所以我也要求自己不仅要写一些关于民法法典化的文章,还要研究民法中的具体制度,两者缺一不可。

一定有学习的方法。星野秀吉教授在《现代法中的债权》中文版的序言中指出,我的夫人容教授之所以取得如此大的成就,与王先生年轻时就先写了一篇方法论论文,确立了方法论,而后终生奉行这一方法有着密切的关系。好的学习方法可以让我们事半功倍。看到卡尔了吗?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黄茂荣的《法学方法论与现代民法》、胡玉红的《法学方法论导论》、杨仁寿的《法学方法论》、任的《民法方法论》、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何伟芳、梁彗星、季卫东、的《如何学法》等众多讲座。对学习民法的方法有了基本的了解,感觉“眼前一亮,豁然开朗”。我相信这会不断提高我的学习效率。

二、努力方向

以前觉得什么都敢写,但是来了研究生之后就觉得什么都不敢写了,大概是发现自己无知吧。书读得越多,越觉得自己浅薄无知。所以,这一年我一直因为自己的浅薄而处于愧疚之中。我深深怀疑自己的能力,感到内疚。虽然他比雷杰高一个年级,但他发现了自己的巨大差距。自省是为了自我完善,我知道我是一个迟钝的人,没有雷杰的聪明。只有加倍努力,我们才能缩小这个差距。

对结果的认知也很重要。努力,努力,尽可能把它转化为令人信服的成果。对于想考博士的人来说尤其重要。经过近半年的学习,我掌握了一定的资料,积累了一定的知识。现在我结合自己的兴趣写一些文章。我还修改了商法课程《论公司法与合同法的关系——从一个契约路径的角度解读公司》的作业(现在题目是《公司的契约解读》),期待有个好结果。《论民法典总则的技术结构》也已经完成,也准备修改后出版。这次雷杰回来,从台湾省带给我一本珍贵的奥地利民法。在中国大陆,似乎没有关于这部法典的出版书籍,也没有很多好的比较法。我手头的近20部民法典的专著和论文都没有专门谈到这一点,网上找到的相关文章也很少。仔细研究了一下奥地利民法典,想写一篇文章。这些都是宏观的内容,还有一些微观的需要写,比如特许经营合同,财产债权与债权的关系,侵权行为等。我总是* * *列出10的题目,想在初二的时候全部完成。感觉经过了一段相对充分的准备积累期,想法多了起来,“专业嗅觉”也增强了。之后,写文章的时候,选定题目后,看两周与其相关的书和文章,第三周开始写,边写边读,第四周完成修改。这样,如果你全身心地投入,一个月左右就能写完一篇文章。

我对自己职业兴趣的思考是这样的:第一,我的近期目标是通过德国、瑞士、奥地利的民法典和相应的资料,研究茨威格特和卡茨《论法律风格》中的德国法律制度。其次,远期目标是建立一条以“查士丁尼皇帝罗马法法典编纂时期——中世纪——法国民法典编纂前的启蒙时期——近代”为时间纬度,以罗马法的确立、变异、传承、衰落、发展为连接线的知识脉络。这将使我能够建立一个以罗马法为源头,以当代普遍民法典为结果的私法纵向知识体系,以寻找一些有价值的课题。我只关注现代法国民法典1804到最近荷兰民法典1992。罗马法的知识还很薄弱,对中世纪罗马法的情况如何知之甚少,这方面的研究资料也不多,增加了学习和研究的难度。未来需要更多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