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清单(共172项)
(编号109)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青海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已经2065438年3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彭浩州长
2015 4月18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172项)
一、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九)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表示明确的证据和理由注省发展改革委1煤矿初步设计审查设定依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已废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认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二十项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65438+]04]50号)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附件1:第二十二项省气象局4防雷产品备案审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三十六项5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备案审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0 附件1:第37项6教学科研临时气象观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65 438+04]50号)附件1:第38项。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三十项:省广播电影电视局8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境外租购频道、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31项省测绘地理信息局9测绘行业特殊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65433] 5438+0:第48项二。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第3项)实施机构序号和项目名称根据下放后实施机构的备注设置。省发改委1审批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国家水法第12条第13条(2002年8月主席令第74号修订)市(州)级发展改革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房屋建筑施工许可中的审批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主席令第91号1997.11)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市(州)、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直辖市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三。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24项)(1)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9项,包括6个准入类, 水平评价类别3)实施机构项目名称资质类别取消依据处理决定序号备注:省科技厅1知识产权管理工程师水平评价类别《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2: (1) 第二十四项取消省国土资源厅2资格准入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评估师项目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二: (一)第1项取消省交通运输厅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总监、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人员资格准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65 438+04]50号)附件二: (一)第二项取消4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准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65 438+04]50号)一 第三项取消理货员资格准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2:(一)第四项取消省水利厅水土保持监测人员资格准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65438+) 2。 (一)第五项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等级评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二: (一)第19项取消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员资质准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法[2014]50号)附件二: (一)取消10项。取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65 438+04]50号)第二十项。
(二)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技能人员认定(* * * 15项,其中准入类1项,等级评价类14)实施机关(单位)序号项目名称资格类别取消依据处理决定备注省农牧厅1等级评价类割草机操作人员《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及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国发[2014]50号)附录2:(二)第六项取消3项农业技术推广(水产)水平评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录2:(。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二: (二)第八项取消植物组织培养员等级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二: (二)65438号并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国发[2014]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