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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务,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正在中国广泛推行的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制度,保障了亿万农村人民的民主权利,为中国的民主积累了宝贵经验。今年是中国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十周年。6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公布了国务院提交的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刚刚结束的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再次肯定了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强调这项工作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并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与健全法制紧密结合。为了帮助读者了解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现状,本报记者前往民政部了解情况。

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是1983取消人民公社制度后,在县、乡(镇)政府以下设立的一级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198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来,村委会选举实践已经走过了十个春秋。在此期间,中国农村村委会一般举行三次换届选举。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基本完成第四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今年,一大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在进行或已经部署新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农村村委会选举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据统计,到1997年底,农村共有村委会905804个,村委会干部3788041人。

村委会选举的制度框架初步建立。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村委会选举的基本原则,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中对本行政区域的村委会选举作了进一步规定。福建、江苏、辽宁、贵州、湖南、河北、宁夏、内蒙古、河南等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也颁布了村委会选举办法。许多地(市)、县(市)、乡(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指导村委会选举的具体措施。在村委会民主选举中,从中央到地方,从指导原则到具体操作规范的法律制度框架已经初步建立。

村委会选举的组织化水平全面提高。大多数地方的选举工作基本实现了统一部署、统一规范选举程序、统一任期、统一逐省选举统计报表。大选期间,从省到乡逐级成立了指导机构,培训了大批各级选举工作人员。选民一般都是选举出来的。有的还以县为单位统一村委会选举日。

农民的选举权普遍得到尊重和保护。农民非常关心村委会选举,各地参选率普遍在90%以上。为了公平、公开、公正地产生村委会初步候选人,各地不断改进提名办法。经过党的基层组织提名、村民小组提名、村委会领导班子提名、村民联名提名、村民自荐等提名方式的反复实践,逐渐形成了以村民提名为主的提名方式。其中“海选”,即不确定和指定候选人,由每个选民根据候选人的条件选举产生候选人,是村民提名的重要形式。在许多省份,外出工作或做生意但不能回村投票的村民被给予“信票”,以保护他们的投票权。为防止干扰选民意愿的独立表达,1994以后的选举中,一般在选举地点设立秘密投票站,选民依次进入,进行无记名投票。

选举程序体现了公开、民主和平等的原则。近年来,不少地方实行全体选民参加初选,部分村民代表参加初选,根据初步候选人获得的票数确定正式候选人。所有这些都增加了产生正式候选人的民主和透明度。正式候选人确定后,很多地方通过各种形式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特别是村主任的两个候选人,要向村民公布冶村计划,允许村民现场提问,也允许候选人互相提问,便于选民选择。投票结束后,一般是当天当众开箱、验票、唱票、计票、宣布选举结果、颁发选举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