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权利义务的构成

从辩证的角度看,权利和义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有对立又有统一。忽视任何一种关系都是不科学的,不全面的。一般来说,人们更多地关注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区别、对立和互补关系,而较少关注二者之间更深层次的统一关系。也就是本质上的一致性。事实上,义务并不是独立于权利之外的异己之物,而是权利之树上坚韧的一簇树枝。它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权利,是一种客体化的权利,是一种主体和内容都发生了变化的权利。每个权利主体只有尽自己的义务,才能有条件地实现自己的权利和维护自己的权利。这说明义务的真实内容和设定义务的目标还是一定的权益。义务本身只是实现某种利益、享有某种权利的责任。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权利是利益分配的一种法律技术手段,而义务是为了使这种利益分配能够正常进行而设立的另一种技术概念(只允许合法的利益),所以义务是为权利而设定的。权利定义利益,义务定义权利。义务设定的动机、目的、重点和实施点都围绕着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这个中心轴。法律中的各种禁止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都不是为了义务的义务,为了限制的限制。它们的目的是防止人们获得不正当的权利,防止人们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把几乎所有的义务都推给被剥削阶级,是奴隶主和许多封建统治者的立法,他们的目的也是为了维护被剥削阶级的权益。

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正是由于它们在法律中的特殊地位,不同的法律学科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迄今为止,人们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认识并不深入。所以总结这些认识的理论观点往往在很大程度上经不起认真推敲。有些是没有根据的。有的停留在归纳现象的层面,有的似是而非,有的明显错误。笔者认为,研究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基于以下原则:第一,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原则立场,必须从权利义务产生和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中,分析活生生的法律现象,总结和发现规律;其次,权利义务关系理论应充分反映二者关系的某些内在规律,这应该是法律的价值、规范和事实运行的高度统一;第三,权利义务关系理论要充分体现人类社会规律的* * *本质,具有普遍意义。本文在这一前提下对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分析,试图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下,通过对现有理论的梳理,总结出权利义务关系发展的一般规律,这也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种辩证的思路。

一般来说,我们首先要明白,权利和义务是相对于法律而言的。具体来说,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的、不可分割的、相互依存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应存在的,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世界上没有没有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没有义务的权利,但同时我们可以放弃享受权利,但不能放弃履行义务。这两个功能是互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