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造假,郑大一附院38名医生被通知处理,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其行为?

河南省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发布两份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情况通报。第一次通报是郑州大学转发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信函或文件,指控该院多名医生涉嫌学术不端、论文造假。第二份报告由郑州大学转交给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400多篇论文?《涉嫌弄虚作假评审结果通知书及公示》指控该院多名医生存在论文伪造、签名不规范等学术不端行为。

一方面,知假买假的消费者在买卖过程中根本没有得到卖家商品的真正含义。反而他们的道德不够高尚,表现出让人唾弃的逐利倾向!这种造假方式本身就与民事法律行为有关?意思一定是真的?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与法律要求相冲突。另一方面,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是指个人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假冒为目的的购买行为不属于消费行为,那么?知假买假?行为不受此法支持。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将会是?知假买假?完全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知假买假?部分消费者没有谋取私利的动机和目的,应当认定其无罪,其向经营者支付的价款应当返还。当然,其持有的假冒伪劣商品或购物发票可以成为消费者举报、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经营者的有力证据。可见,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之间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分别解决。不能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适合确定这种行为的合法性,就忽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这种行为在打假中的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