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附:越详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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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推进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提出的伟大构想。要引导我国社会走向和谐,必须在充分理解和把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规律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调整各种权利关系,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同时,权力和权利是法律尤其是宪法的一对基本范畴和理论支点。运用历史学、法学和社会学的研究方法进行分析和思考,理清二者之间的关系,促进二者的平衡,对于中国处理当前现代化进程和社会转型期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国家权力;公民权利;平衡

权利和权力需要平衡。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高度重视公民权利的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并为此采取切实措施,取得了显著的重要进展。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公民私有财产数量逐步增加,私有财产权得到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越来越开放,公民的民主权利越来越高,文化艺术空间繁荣,“以言服人”、“以言服人”的现象一去不复返;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受教育权得到有效实现,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得到提高;随着民主和廉政建设的加强,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得到保障;随着法纪的严肃,少数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的行为受到了惩处,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得到了保障。此外,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日益提高,行政机关严格执法,违法行政问题得到有效纠正;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享有合法权利。综上所述,在以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建设和谐社会、法治社会和平安社会为主旋律的今天,不难看出,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和国家长治久安,就必须保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与平衡。

1国家政权概述

1.1国家权力的含义

现代学者对“权力”的含义有多种解释,如“权力是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与社会各方面的一种管理关系,反映了一定的政治生活”[1],“权力是特定主体(包括个人、组织和国家)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社会或他人的强制力和支配力”[2]。英国学者a·布洛克认为:“权力是其持有者在任何基础上强迫其他个人服从或服从自己意愿的能力。”[3]

这些定义的核心部分都认为权力体现了某一主体的强制性支配权力。根据权力的性质,权力可以分为社会权力、国家权力和超国家权力。社会权力是社会保留的权力。在法治国家,社会权力是社会自治的表现,比如企业对下属员工的权力,商会对下属企业的权力。国家权力是政治国家享有的权力,通常可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超国家权力是国际社会或国家集体行使的权力,如联合国的权力、欧盟的权力等。在这三种权力中,国家权力是现代权力的主要和典型形式,也是狭义上的权力,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共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权力是指公民民主选举后产生的,以暴力为后盾迫使公民服从的国家机关的支配权力。

1.2国家权力的特征

作为一种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力量,国家权力的行使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间的不平等。在民事或商事活动中,行为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一方没有权力强迫另一方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而是双方通过协商签订具有法律意义的合同,以保证自己行为的履行和意思相同的实现。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权力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平等的,而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权力机关有权强迫公民服从。

(2)单边行使。在民事或商事活动中,行为人必须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协议,民事行为才能产生效力,即民事行为的开始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国家权力的行使不需要公民的同意,只需要国家机关的单方行为,就会产生法律后果。当然,在宪政的框架下,国家不得随意行使公共权力,以免制造不受约束的专断权力,危及公民享有的权利。国家权力的行使应置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受到严格的约束。

(3)强制支配。在民事或商事活动中,当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合同被任何一方破坏时,对方有权以此为由向国家公权力机关提起诉讼,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救济,但受害方不能直接以私人强制手段迫使对方赔偿损失。国家权力是国家将其意志强加于权力对象并使其服从的能力。因此,强制性是国家权力的固有属性,国家权力的每一次行使都有强大的国家机器作为后盾。

(4)自我膨胀。权力具有自我扩张和扩张的能力,总是倾向于扩大自己的边界,以实现更大范围的支配。它的应用是边缘性的,直到遇到阻力和反弹,无法前进。同时,掌握权力的人在内心的欲望中也有扩大和积累权力的要求。这种欲望表现为打破原有权力的边界和范围,侵犯其他权力和权利来扩张自己的权力,从而加剧了权力的扩张。所以,“绝对的权力就是绝对的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