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
[摘要]本文是在讨论电子商务及其法律制度的含义,以及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基本结构的基础上展开的。本文从不同角度比较了关于电子商务内涵的各种观点,确定广义理论为基本出发点;列举了电子商务引发的合同法、隐私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诉讼法、税法等问题,并提出了应对措施。
随着全球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完善,网络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信息技术的发展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影响到公众的生活,涉及国家政策、法律、信息技术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综合性问题。中国作为一个国际贸易大国,应该为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做好积极准备,开展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研究并主动采取相应对策。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和特征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
一般认为,电子商务是指买卖双方基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互联网),采用相应的电子技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其主要功能包括在线广告、订购、支付、客户服务和市场研究与分析、财务会计和生产安排,以及由interact开发的许多其他商业活动。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电子商务仅指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业活动;从广义上讲,电子商务是指利用所有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所有商务活动,包括因特网、内联网和外联网。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与传统商务方式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以下特点:
1.精简流通环节。电子商务不需要批发商、专卖店和商场,客户通过网络直接向厂家订购产品。
2.节省购物时间,增加顾客选择。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为各类消费者提供了广泛的选择,使顾客足不出户就能买到满意的商品。
3.加速资金流动。电子商务中的资金周转不需要在客户、批发商、商场等之间进行。,而是直接通过网络在银行内部开户,大大加快了资金周转,减少了商业纠纷。
4.加强客户和制造商之间的沟通。客户通过网络说明自己的需求,订购自己喜欢的产品,而厂商可以快速了解用户的需求,避免生产中的浪费。
5.刺激企业间的联盟和竞争。企业可以通过网络了解竞争对手的产品性能、价格、销量等信息,从而促进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产品竞争力。
二,电子商务给我国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及对策
(一)电子商务对合同法的挑战与对策电子商务的成长将首当其冲对作为商法基础的合同法提出严峻考验,涉及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电子签名的效力等问题。
1.交易双方的识别和认证。这主要是针对B2B(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缩写,即企业对企业或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模式)。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的一个很大区别是,双方不一定见面,而是通过互联网签订电子合同。通过互联网订立电子合同的最大困难是交易双方的身份识别。这个问题可以通过认证中心来解决,很多国家都实施了这个措施。由于认证中心的所在地,要求其公正、权威、可信,其义务和责任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可。中国应完善立法,促进电子签名的使用,规范认证机构的运作。
2.交易的合法性和合同的有效性。在电子商务中,许多交易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不需要实际的实物交割。这就涉及到交易的合法性以及对这种交易的监管。此外,电子合同的生效也与此有关。合同违法,就不受合同法保护。同时,合同的生效也涉及到如何生效的问题。电子商务交易应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应是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利润的商业活动。所以,首先商家要避免违法行为。此外,国家还应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防患于未然。关于合同生效的问题,现在已经基本达成一致。电子承诺到达的速度非常快,邮寄和到达几乎是同时的,所以生效时间一般不会有太大差别。至于生效地,由于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相对容易确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以承诺的到达地为生效地。
3.电子签名的有效性。虽然我国合同法中“功能等同”原则承认电子签名的效力,但证据法中并未提及,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可以借鉴美国电子签名法中的技术中立原则,即传统的口令法、非对称公钥加密法、智能卡法、生物认证法不能有偏见,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也要为技术的未来发展留下法律空间,不能止步于现状。
4.电子合同的确认。电子合同虽然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优点,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网络安全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再安全的加密或者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技术,理论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网络病毒或者其他人为因素都有可能导致电子合同丢失,所以尽量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确认电子合同。
(二)电子商务的跨越式发展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对策
1.网上买卖双方地位不对等。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不得不根据自己的利益面对经营者预先设定的格式合同。合同条款往往是经营者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的霸王条款,有利于自己,不利于消费者。这些条款通常包括免责条款、权利丧失条款、法院管辖权条款等。,其实质是尽可能将合同的风险和费用转移给消费者。消费者选择同意后,如果交易后出现纠纷,商家会以此来反制消费者的投诉,将消费者置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法律追求公平正义,我们应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不能认为所有的网络消费纠纷都应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摒弃传统的绝对解释,采用更加灵活的判断标准。同时,消费者在进行网络消费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否则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经营者在提供标准合同时,应当尽可能准确、恰当地向消费者传达交易要素。这种告知要充分考虑大多数消费者的网络知识水平,让大多数消费者不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就能阅读或理解其内容。以免因误会而产生消费纠纷。
2.很难保证消费者交易的安全。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通过电子支付完成交易,这就要求消费者拥有电子账户。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费者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消费者往往希望简单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担心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操作不当或被黑客攻击而遭受损失。
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发现交易系统的隐患,防止黑客入侵;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为基础,以加密技术和认证技术为核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的电子交易体系;要建立专门的国家认证体系,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网络欺诈和虚假广告泛滥,消费者购物后难以退款赔偿。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只能通过网上宣传和图片了解产品,而对严格的产品实际质量和产品本身隐藏的缺陷和瑕疵缺乏了解,使得消费者在网上订购后等待实际交付才能确认是否与订购商品一致,容易导致实际交付的商品与订购商品的质量、价格和数量不一致。出现此类问题的消费者想要退货或者向经营者索赔,首先需要商家网站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但是商家网站往往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消费者也无能为力。对此,可以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建立事前预防和事后制裁相结合的防控体系,通过制定专门规则,严格禁止网络消费欺诈和虚假广告,为消费者提供诚信的电子交易环境。
(三)电子商务给刑法带来的挑战及对策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信息的享受和信息的安全是矛盾的。虽然可以通过降低* * * *的享受程度来达到控制网络信息安全的目的,但是因为噎废食显然是不可取的。因此,我们应该积极构建面向网络环境的信息安全体系,包括刑事法律控制,以控制网络信息安全。
刑法作为一种规范手段,其适用具有滞后性,即通常是在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尚未被其他法律调整或调整力度不够时,作为一种更具强制性的调整手段出现。由于刑法采用的是刑罚方法,因此刑法控制对于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尤其是计算机犯罪问题是最具有强制性和严厉性的方法,在整个法律控制体系中起着保障和后盾的作用。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刑事立法带来了一系列挑战。
1.现有量刑幅度和刑罚种类的不足。应创新刑罚种类,即引入资格刑;财产刑和资格刑也可以广泛适用,即没收与犯罪有关的一切物品和设备,剥夺犯罪分子从事某种职业或活动的资格。作为附加刑,其期限的长短可以比照现有资格刑中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来确定。比如禁止任何IsP(服务提供商)接纳犯罪分子,禁止犯罪分子从事与计算机系统直接相关的职业。
2.刑事司法中的困难。无边界的网络使计算机罪犯很容易进行跨国犯罪。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跨国犯罪在所有计算机犯罪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由此带来了刑事管辖权的问题。目前,我国刑法很难对境外针对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产生效力,因此加强国际管辖权的协调十分必要。
3.单位犯罪的处理。虽然可以依法追究危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参与者、监督者等个别犯罪的刑事责任,但这种处理毕竟不是长久之计。因此,完善刑事立法,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计算机犯罪是最佳选择。(四)电子商务对中国传统税收的挑战及对策
电子商务使企业打破了地域、国界、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经营跨地区和跨国业务的公司数量急剧增加。无法发展国际业务的中小企业也可以通过网络进入国际市场。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化加速了国际贸易全球化的进程。电子商务销售额的快速增长也为中国的流转税税源打开了一片新天地。但也要看到,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也对我国传统税收提出了新的挑战。
1.电子商务模糊了纳税义务的确认。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匿名性、不可追踪性、全球性和分散管理的特点,且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递可能经过多个国家,在现有条件下甚至无法确认最终的卖家和客户,因此很难查明电子商务纳税人的身份。
2.电子商务使税收管理复杂化。具体表现为:(1)商业中介机构税点的减少,增加了税收流失的风险;无纸化电子商务对传统的税务检查方式提出了挑战。
3.保护交易安全的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增加了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难度。由于计算机网络平台上的电子商务对交易安全有着特殊的要求,计算机加密技术在电子商务中不断创新和广泛应用,纳税人可以通过超级密码和用户的双重保护隐藏相关信息,这使得税务机关收集信息的难度加大,税务稽查工作越来越复杂。
4.法律责任很难界定。电子商务的运作模式在交易时间、地点、方式等方面都不同于传统贸易的手工操作模式。现行税收征管方式的不到位,会导致电子商务法律责任出现空白区,电子商务的征税人和纳税人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就无从谈起。这必然导致执法的不平衡,最终影响税收征管。因此,做好电子商务税收工作是一项紧迫而现实的任务。
1.规范和完善科学有效的税收政策。当前,从我国实际出发,在发展电子商务的同时,要把握好相关税法制定的整体协调性和前瞻性,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确定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政策理念。
2.坚持税收中性政策。税收应该是中性的,对任何商业形式都没有优劣之分。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应该一视同仁,不管这种收入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传统交易获得的。
3.我们应该坚持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子商务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我们应该采取鼓励性的政策来支持这一新兴事物。与高科技企业相比,中国应给予这类企业适当的税收优惠,以鼓励更多的企业进行网上交易,并开辟新的税源。
4.坚持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政策。电子商务的发展进一步加快了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进程,国际社会应进行更广泛的税收协调,以消除因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而对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造成的障碍。此外,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可以有效降低避税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我们建立相应的征管制度是必要的,也是迫切的,但我们要理性认识到,这一制度的建立绝不能因为“税收”而“征管”。在建立必要的制度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必须在原则和策略上支持和鼓励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实现税收征管中政府和纳税人利益的最优平衡。
(五)电子商务对程序法的挑战及对策
电子商务是通过互联网或专有网络系统进行商业交易,不受时间、空间和地域限制,以电子货币进行支付的交易模式。那么如何确立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立电子合同签署生效的时间和地点;数据信息很容易修改,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如何确认电子合同原件?数据电文的可识别性和可接受性以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除了新颁布的合同法,我国现有的法律都承认电子合同合法有效,对上述大部分法律问题都没有规定。在电子商务中,卖方可以建立电子商城在网上销售商品,买方可以通过手机、电视、电脑等终端上网,在网上建立的电子商城购物。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现行诉讼法提出了诸多挑战。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当事人的所在地对于解决纠纷往往变得不那么重要。解决国际电子商务纠纷,应该朝着制定统一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统一的实体规范的方向发展,才能真正解决全球电子商务产生的纠纷。
(6)电子商务环境下侵犯隐私的手段不断创新,越来越隐蔽。
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和普及,一些商家在利益的驱动下,在网络用户不知情或不情愿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技术手段获取和使用其信息,侵犯了网络用户的隐私权。在这种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手段不断创新,越来越隐蔽。因此,我国必须通过专门立法,鼓励行业自律,教育网络用户,建立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体系。如何保证网络隐私数据的安全,是任何一个发展电子商务的国家都面临的问题。在信息时代,保护网络隐私的原则应该是力求平衡——既要保证隐私不受侵犯,又不能让隐私保护成为信息自由流动从而发挥其经济价值的障碍。目前,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网络经济不仅在国内处于起步阶段,在国际上也处于从幼稚到成熟的探索期。这样一个相对理性的调整期,正是立法工作谨慎积极进行的恰当时机。因此,法律的完善成为调整网络经济的重要内容。
由于互联网本身没有国界,关于互联网各种规范的法律在管辖和国际司法合作方面必然会遇到国际协调问题。美国和欧盟在保护隐私方面的分歧已经危及到美国企业能否进入欧盟电子商务领域。从欧盟和美国关于网络和电子商务隐私权的矛盾可以看出,网络和电子商务隐私权的保护需要国际协调,即一方面需要我们的法律为我们的用户和外国用户提供完善的隐私保护,另一方面也需要其他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来保护我们用户的隐私权。另外,我们也可以看到,美国作为网络的倡导者和控制者,之所以对隐私权的保护不是很积极,是因为它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掌握别国用户的隐私和秘密,从而达到控制别国企业的目的。所以这就需要我们尽快完善我们的隐私保护制度;另一方面,与一些相应的国家进行协调,提出中国用户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要求和标准。为了尽快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顺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