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性判断应该鼓励议论文写作吗?
观点激烈交锋的背后,是对社会进步的期待...
最近,一个诗意的判决引起了网上网下的关注和争论。事件源于一场法院对一起离婚诉讼的判决。判决书不仅引用了古典诗词,还用了很长的抒情语言,最终判决不允许离婚。
关于“诗性判断”,众说纷纭。赞成的人认为法律也应该充满温情,反对的人认为一个不规范的判决可能会影响法律的公信力。法和诗有矛盾吗?是法律无情还是法律不过是人情?
不提倡,但是偶尔不疼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诗意裁判”的争议问题主要是裁判文书说理部分的写法。所谓说理,就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解释法律和为什么做出这样的判断的过程。
也就是说,推理部分实际上是整个判决书正文的逻辑部分,承上启下。以上是案件的事实部分,以下是判决结果。它的作用是告诉当事人为什么做出这样的裁决,法律关系是什么?法官或合议庭是如何分析判断的,又是如何处理法律关系的?
总的来说,这一部分要明确的是基于案件事实适用什么样的法律、规定以及为什么适用。这样的推理可能会包含一些法官和合议庭的观点,包括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主观的。
在现代,这部分有一些不同的方式。比如,如果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可以遵循,它会说明要遵循什么习惯,如果没有习惯,它会说明要遵循什么法理。在当时的裁判文书中,经常可以看到法官的主观表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此类表述不再出现。80年代以后,裁判文书的写作风格发生了变化,裁判理由部分开始被强化。我国在90年代初就提出法院要有充分的判决理由,尤其是新世纪以后。
几十年来,裁判文书的书写一直在不断变化。现在裁判文书越来越长。一方面,整理事实的部分变得更加具体;另一方面,双方争议的问题得到了梳理,表达得更加清晰;另一方面,推理变得更加详细。这几年逐渐出现了一些主观的表达。这个充满争议的判决可以说是这个案件的高潮,其中包含了大量的个人判断、个人的情感经历和许多道德劝诫。
这种方式可能吗?我觉得偶尔做一下是可以的,但是一定要把握一个度。首先,裁判文书是公文,具有一定的文学性,确实有利于说服当事人,也能让说理更加顺畅,更容易被接受。另一方面,如果过于文艺,也可能使裁判文书失去严肃性。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我有时会在裁判文书的写作中加入一点主观成分,这样会使裁判文书更加生动,更有说服力。但也不会多,因为一旦做过头,可能会伤害到它的严肃性。
对于裁判文书的书写,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有些人认为应尽可能摒弃带有感情色彩的词语和表达方式,有些人则认为不应使用任何非法律术语的概念。当然,也有人认为适当允许主观表达无可厚非。这些不同的思路在过去的实践中都有使用,很难说哪个更好。
关于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我有三个判断。首先,它是正式文件的一部分。第二,适当带一点主观词汇是可以的。第三,要适度。
很多人担心主观写作会产生不良后果,让法律失去公信力等等。我觉得不会到那个程度。当然,如果过了头,真的会降低严重性。有劝勉和管教的话不是不可以,但写劝勉的话就不好了。
那么,什么是适度,如何处理分寸呢?这是一个具体的操作问题。我觉得带一点,一两句就够了,不用多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