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如何保护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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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我国社会进行了结构调整,社会分层加剧,出现了大量的社会弱势群体。“弱势群体”一词也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如果他们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将会引发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导致社会不稳定。关注社会弱势群体,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和特征

关于弱势群体的含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从社会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缺乏应对社会问题能力,容易遭受挫折的社会群体;二是从经济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各种内外原因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社会群体;第三,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在经济、文化、体质、智力、处境等方面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社会群体;第四,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经济效益差,生活质量低,对社会资源分配的承受力脆弱。[1]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弱势群体主要由城乡贫困人口、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农民工、失地农民、退休人员、残疾人、妇女、儿童、老年人、天灾人祸困难人群和消费者组成。

弱势群体具有一些综合特征:(1)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甚至徘徊在贫困线左右,处于社会的较低层次。(2)消费结构中大部分或全部收入用于食品,即恩格尔系数高达80%-100%,入不敷出。(3)生活质量低,使用廉价商品,穿着破旧,没有文化,没有消费和娱乐,有辍学等后果。(4)除经济生活压力外,心理压力也高于一般人大,无职业安全感,经济收入不稳定或低,经常为温饱担忧,对未来悲观。(5)由于能力素质差,或生理高峰期已过,缺乏技能等自限因素,改变现状的机会较少,致富难度较大。(6)这种经济上的贫困和社会上的劣势会持续一段时间甚至永远。[2]

第二,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法律基础

美国著名学者路易斯?亨金在《权利时代》的序言中指出:“我们的时代。”

一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概念,也是唯一被普遍接受的政治和道德概念。"。[3]人权追求的是作为人的人的尊严和抽象的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因此,人权理念是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价值基础。社会弱势群体享有基于人权的体面生活

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现代社会的法律实践是以人权理念为指导的,人权理想是通过法律权利的方式实现为法律存在的。社会弱势群体得到了权利的保护。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权利的确认和特殊保护是人权思想的体现。所以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应该归他们所有。合法权利以人权为前提,以人权为关键手段,使权利本身具有合法性。

作为人权理念的必然要求,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护经历了从单纯追求形式平等到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相结合的转变。在形式平等的条件下,社会弱势群体的“弱势”特征被淹没在抽象的普遍人格中。社会弱势群体在形式上获得了与正常人同等的权利,从而消除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歧视。然而,在形式平等的指导下,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暴露出以下弊端:

首先,社会弱势群体只享有形式上的自由,而这些权利往往得不到实现。权利的抽象授予并不意味着所有人都实际享有实现这些权利的手段,并能在同样的程度和范围内使用这些自由和权利。

其次,形式上的平等在现实差异面前往往导致普遍的不平等。形式上的平等超越了个人在授予权利上自身特征的差异,追求抽象的平等。这种平等只是要求法律制度适用于所有人,但每个人在权利实现程度上明显不同。自由权利的提供只是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平等的机会,而不涉及最终的结果。因此,它往往导致广泛的不平等。

最后,形式平等以绝对自由为价值理念,排除国家干预,让弱势群体得不到保护。以绝对自由为价值理念的形式上的权利平等可以让强者获得巨大的实际利益,但对弱者来说毫无意义。国家对此只能持消极态度,无法采取积极措施。

形式上平等的做法产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导致强者和弱者之间的尖锐冲突。在这种背景下,修正形式平等的实质平等理论应运而生。所谓“实质平等原则”,主要是指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形式平等造成的不平等,根据每个人的不同属性采取不同的方式,在实质意义上保障个人人格发展的前提。[4]实质平等从两个方面修改了形式平等。一是限制经济自由,二是保护社会权利。也就是说,一方面限制了强者的自由,另一方面保障了社会中弱者的机会。与政治权利不同,社会权利的实际享有取决于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实力,这就要求国家积极干预公民的社会经济生活。在保护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和利益时,国家不仅有不干涉的消极义务,而且有积极促进其真正实现的义务。确定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的基本地位对社会弱势群体具有重要意义。赋予儿童、老人、残疾人、妇女、智障者和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使得国家有特定的义务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享受各种权利的机会,甚至直接提供一些基本需求,帮助社会弱势群体走出困境,摆脱弱势地位。社会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的价值取向是以“不平等”寻求正义。立法不禁止关于公民权利的不同规定。这种立法上的特殊保护是正义的应有之义。因此,弱势群体权益的法律保护追求的是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并重的完全平等。

第三,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

在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并重的平等理念下,弱势群体的保护依赖于具体的制度。因此,完善和落实相关制度是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核心环节。

弱势群体的保护,无论什么力量,都离不开法律的保护。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立法机关努力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人权,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目前,我国各部门的法律在其法律规范中都体现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内容,如宪法、婚姻法、教育法、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据不完全统计,20年来,中国制定了1000多部确认和保护人权的法律法规。但是,在系统性、完整性和实践性方面,弱势群体的立法保护与现实生活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普通民众在很多情况下难以理解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实际保护精神。而且,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由于经济、政治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变化,各种利益的制约,腐败的蔓延,法治的平等精神在法律适用上大打折扣,直接表现就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从立法上看,其不足之处主要有:一是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过于简单抽象,可操作性不强;第二,缺乏程序性规定;三是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不明确。

为了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有必要完善和落实这一制度。笔者认为,以下三个方面是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制度的重点:

第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是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根本途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已基本建立,但覆盖面窄、层次单一,严重制约了其功能的发挥。因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扩大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建立覆盖城乡,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社会保障体系,最终覆盖全社会。(2)加大社会救助力度,为弱势群体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廉租房、低价医疗等全方位社会救助。(3)完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主要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养老保险要以制度建设为重点,逐步实现全民养老金和差别化职业养老金制度,并兼顾城乡和地区差异,采取灵活多元的制度。尽快建立覆盖所有非农产业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制度,重点是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大病保障机制和相应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二,完善司法救济程序,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在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保护方面,有一个突出的问题:诉讼成本高。当弱势群体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无力支付昂贵的诉讼费用,无法寻求司法保护。这样,对弱者的司法保护只是一种可能而不能及时转化为现实。因此,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应该探索简化程序、方便诉讼、降低诉讼成本的途径,让弱势群体能够用得起法律,成为生活的必需品。因此,我国民事简易程序应当加以完善,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国外“小额诉讼”和建立非诉讼司法程序的有益经验也值得借鉴。在完善司法救济程序的同时,还应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司法制度。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虽已初具规模,但仍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有待完善。

第三,继续完善针对特定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法律。在完善现有专门立法的同时,还应加强对其他特定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立法。同时,由于弱势群体的多样性和多变性,对一个弱势群体的保护不是单一法律能够解决的,而是需要各部门法律的综合协调,甚至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制定一部统一的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法。

总之,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制度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社会工程,除了以上三点,还涉及到社会工作的其他诸多方面。只有从各方面入手,多管齐下,齐头并进,建立完善的弱势群体法律保护体系,才能真正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社会正义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