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赔偿?

目前,刑事赔偿在我国不是作为一项制度来实施的。之所以这么说,是为了直观地理解其内容。我国的刑事赔偿制度与国外类似。刑事和解起源于西方恢复性司法制度。作为一种刑法理论思潮,它始于20世纪中叶,直接源于65438年至0974年加拿大安大略省两个年轻人的一系列犯罪事件。1989新西兰通过立法确认,正式的刑事司法程序只能在恢复性司法无法妥善处理的情况下使用。20世纪90年代以后,刑事和解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逐步推开,成为西方刑法中的显学之一。是指犯罪发生后,罪犯、被害人和社区代表面对面接触,由专业法律人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调解,促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从而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犯罪分子通过赔礼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救助等方式补偿被害人因犯罪所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使受犯罪影响的被害人生活恢复正常,同时使犯罪分子通过积极负责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赢得被害人及其家属和社区成员的谅解。目前各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大体如下:1,轻微案件;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交通事故案例。目前我国所谓刑事赔偿的主流观点,是指通过国家的专门机关或非正式机关,由犯罪人与被害人或其家属直接进行面对面的讨论,以犯罪人付出大量金钱为代价,促进双方沟通交流,弥补被害人及其家属所受到的伤害,使犯罪人减轻法律制裁。中国刑事赔偿制度思想的起源是因为中国一直说“花钱消灾”。老百姓受了点小灾,花点时间解决问题就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是,“花钱消灾”要有一定的限度。如果你认为花钱也能“消除”惩罚,那问题的性质就不一样了。其性质的严重性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惕。在中国历史上,花钱“消灭”刑罚是封建法治的传统。古代赎买制度是典型的规范制度。赎刑:是指被告通过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和物品来抵消和减轻自己的刑罚。早在《玉典》中,中国就提出了“花钱消刑”的思想:“黄金是用来赎刑的”。在秦朝,金钱可以免除宽容、嫉妒、迁都、宫刑、死刑等刑罚,但只适用于有一定身份和地位的罪犯。《唐律·略论》对赎刑适用的具体情形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如规定对于四种人,犯流浪罪的,可以用金钱赎罪。此后,宋元明清的刑罚都深受唐朝的影响。在中国封建社会,花钱“消灭”刑罚是封建特权。在一个崇尚等级不平等的社会,它是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工具。然而,现代法治文明强调法律平等,罪刑法定和罪刑相当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刑事法治原则。在这种条件下,搬出去花钱“消灭”惩罚,无疑是历史的倒退。同时,在文明法治的今天,公开实施花钱“消灭”刑罚的制度,显示了一种法治观念的混乱。犯罪嫌疑人花钱就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不仅不利于打击犯罪,也有利于变相滋生司法腐败。同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理念无法实现,那些成为“有钱人”、“官员”、“有权人”的人可以无视法律,凌驾于法律之上,使法律无法维护其正义和公平,这是少数人玩的政治把戏。只会让穷人和普通人无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因此,赔偿制度无疑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并与不适当的制度发生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