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移动通信和网络覆盖的论文
众所周知,信息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是整个产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没有基础设施的顺利建设,产业的发展是不可能的。对于移动通信行业来说,基站建设的顺利实施是保证整个行业发展的关键。然而,目前基站建设处于尴尬的境地。①信号质量投诉和基站建设投诉并存。一方面,客户会向移动运营商投诉某个区域网络覆盖差、信号质量差,要求网络覆盖;另一方面,移动运营商在被投诉地区进行基站建设时,会被当地群众投诉基站建设。这使得移动运营商的基站建设处于公众既需要又反对建设的尴尬境地。②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违建”投诉并存。基站作为支持提供移动通信服务的基础设施,是创建信息社会过程中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部分,应受到法律保护。但目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往往被指责为“违法建设”,甚至被强制停止或拆除施工。这使得移动运营商的基站建设处于既要推进社会基础设施建设,又遭遇“违建”投诉的尴尬境地。基站建设的困惑(1)法律法规的冲突目前基站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直接导致基站建设合法性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四十七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着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缴纳使用费。《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 * *部位和* * *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收入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是否应当事先告知业主或者征得业主同意的条款存在冲突,导致移动运营商和业主难以协调。(2)缺乏明确的建设申请流程虽然我国《电信条例》原则上规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履行通知和缴纳使用费的责任后,可以将基站附着在民用建筑上,但从基站选址到维护的整个过程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基站建设实际上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许可或确认文件。由于缺乏明确的报建流程,移动运营商在办理基站报建手续时,往往无从下手。(3)媒体热衷于负面宣传。公众对基站的认识主要来源于媒体报道,媒体的负面宣传极大地误导了公众的认知。我国卫生部颁布的《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中规定的一级标准是允许的磁场功率密度小于10微瓦/平方厘米。电磁场强度属于本标准中的“安全区”,所有长期在这种电磁场强度环境中生活、工作和生活的人,都不会受到任何有害影响。而我国移动基站的辐射强度为8微瓦/cm2,属于一类标准,所以对人体无害。显然,媒体热衷于报道电磁辐射引发的各种疾病的舆论宣传,让公众认为基站辐射非常危险,从而对基站建设产生抵触情绪。
(4)民众抵触情绪高涨。很多居民对基站的辐射强度、辐射范围、辐射效果缺乏科学的认识,媒体的负面宣传让居民非常担心基站的辐射会对老人和孩子的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出现居民涌向基站工地,拨打政府热线投诉,在物业公司闹事等等一系列事件。几点建议针对基站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惑,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1)完善法律法规,确保基站的合法地位。基站的建设对移动通信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目前的趋势来看,基站将成为继公厕、垃圾站、配电室之后的又一公共设施。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移动通信将在经济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基站建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因此,将基站纳入公共基础设施越来越迫切。但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导致基站建设的合法性无法得到保障。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中应当设置电信设施,但基站并未出现在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名录中,形成了基站建设不被城市建设认可的尴尬局面。对于基站建设的法规之间的冲突,笔者提出以下两步解决方案:第一步:首先明确基站的公共基础设施地位,保证基站建设的合法性,从根本上解决部门之间基站建设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第二步:解决建设条例中基站的可操作性问题。《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条例》(建设部2006年8月15号,2006年5月5438+0号)第七条规定,业主以外的人欲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部分,应当取得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对于基站建设,达成一个所有人都同意的书面协议是不可行的。可以派居民代表或者居委会来签协议,解决这个问题,提高基站建设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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