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物能否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来自环境

一方面,自然界万物有机结合,形成一个具有健全进化能力的和谐统一体;另一方面,女神盖亚(古希腊神话中的大地女神)的恩典使万物受益,万物都作为这个同体的一员而存在和发展。人类作为其中之一,在自然选择的自然竞争中脱颖而出。他们在自身理性的指导下,不断认识世界,同时也开始了征服、控制和占领世界的过程。人以世界的主人自居,视自然为己有。尤其是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的征服运动大踏步前进,但随之而来的灾难却层出不穷。大自然给了我们几个响亮的耳光,他要理性的人类反思自己的所作所为。人类的力量再大,也超出了创造人类的大自然的力量(否则能量不会守恒)。他要求人类低下高傲的头颅,作为一个卑微的人去追求自己的幸福。自然物能否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谓法律关系主体,就是法律关系中某些权利的持有人和某些义务的承担者。在人类的法律体系中,说到主体,我们自然想到的是人、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各种没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当然国家也是不可或缺的。除了真正的自然人,所谓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是法律拟制。其中,法人的法人资格是以其财产为基础的。可以说,没有它,就没有个性。所以公司资不抵债,就会破产,从户口本(工商登记)上消失(法律术语叫注销)。对于一些基金和财团来说,里面连一个人(自然人)都没有,是一笔钱合法的变成一个人。可见,在一定意义上,财产可以成为人类法律关系的主体。那么自然的东西呢?如果一只鸟起诉一个人或者一家公司,如果一只小猫或者一只小狗可以继承,如果一只猴子可以纳税,你一定会觉得这是天方夜谭,荒诞不经。为什么?因为在我们的观念中,法律是用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而事物,包括动植物,一直都是法律关系的对象。然而,事实并非完全如此。在美国,也出现过这样的荒唐事。虽然社会和学术界一直有不断的讨论和争议,但在大自然一次又一次地给傲慢的人类响亮的耳光之后,一些先进人士已经开始反思自然物能否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中国,自然观、认识论、人生观和伦理观在古代哲学中始终是融为一体的。中国古代伦理具有浓厚的自然环境色彩,如天人合一、天人相应、天人合一、道家思想等,都蕴含着浓厚的生态伦理思想。不同的是,几千年来西方伦理学中很少有环境思想。他们强调精神上的提升,重视彼岸世界,轻视现实世界。现代工业革命以来,科技的发展让西方人有了征服自然和万物的野心,随之而来的环境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反思。同时,由于科学技术的宏观发展,环境科学揭示了人类对生态系统的影响以及环境污染和破坏自然资源给人类和所有生命形式带来的危机根源。西方人开始思考人类与自然环境、地球和宇宙的关系,相应地,以自然的固有权利为价值取向的环境伦理和生态伦理应运而生。传统上,人们的头脑中一直存在着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类优于其他低等生物,拥有动植物所没有的智慧和灵性,是上帝的宠儿,世界的主宰,宇宙的中心。所有人的思维和行为都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的基础上。总的来说,人们是从人类社会经济利用的角度来考虑环境的价值的,自然的东西是多种多样的。所谓所有权,即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力,自然物在人们的价值体系中只是客体主体可以自由操纵的客体。可以说,面对人类的征服,自然物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在以人类利益为本位的伦理观念指导下,人类以至高无上的人自居,试图以自己的意志控制和改造自然。由此产生的法律体系中没有现代所谓的环境法。在西方,在起源于罗马法的法律体系中,其发达的民法体系中的物权法是专门规定人们如何占有和支配各种物的法律,一切自然物在人们眼中都只是财富。中国古代法律中没有西方那样精密的民法体系,但放眼世界,是王者之地吗?在陆地的岸边,自然物的地位是否基本一致?中外古代法律中关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内容只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财产。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逐渐显现出来。恩格斯曾经有一个经典的论断,我们不要太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的胜利。每一次这样的胜利,大自然都会报复我们。每一次胜利在第一步确实达到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却产生了完全不同的、意想不到的效果,第一个结果往往被取消。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等地的居民为了得到耕地,砍伐了所有的森林,但他们做梦也想不到这些地方今天已经变得贫瘠。现代工业革命以来,随着人类征服的进步,大自然的报复愈演愈烈。工业化、城市化、人口爆炸、资源消耗、科技滥用,导致了无尽的苦果。人们在咀嚼苦涩的同时,也在不断意识到大自然自有其意志。在自然意志面前,人类的力量总是那么弱小。原来人类再厉害,也跳不出大自然的诅咒。人只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于是,现代伦理学家头脑中的思想也在转向,动物权利、自然权利、人类对环境的责任等概念逐渐浮现。几千年的传统人文观受到挑战,出现了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的新环境伦理观。西方环境伦理学的开创者埃彭斯在1994年的论文《人与动物的伦理关系》中论述了人类中心主义假说,并对基督教创世中所描述的人类征服地球进行了批判。被现代美国人誉为环境伦理学之父的a·利奥波德在其著作《沙翔年鉴》中提出了土地伦理思想。他指出,个人是由各种相互作用的部分组成的* * *体中的一员,而土地伦理就是把人类在* * *体中的地位从征服者的角色变为这个* * *体中的平等成员。现代环境伦理学家R.F .纳什(R.F. Nash)在《自然的权利》中指出,伦理学应该从自然是人类的专属财产的观念转变过来,把它的关注范围扩大到动物、植物和岩石,进而扩大到一般的自然或环境。伦理权利也应该从局限于人类的自然权利发展到构成自然要素的权利或所有自然的权利。在他看来,人类的伦理思想是从《创世纪》中人类对植物和动物的支配地位开始的,通过人类思想发展的历史过程,形成了所有生物(人、动物、植物和无生命物体)之间平等的环境伦理思想。虽然这些想法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引发的争议,但无疑对人们的观念和行为产生了极大的震撼和影响。近代以来,环境主义和绿色主义运动蓬勃发展,各国环境立法逐渐受到重视并不断发展完善。18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以公共卫生和自然资源保护为主要任务;20世纪初至60年代,以污染防治和生活环境保护为主要任务;70年代后开始走向全方位的环境保护,即综合环境立法。此外,环境立法日益国际化。联合国和其他专门的国际环境组织在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各国越来越从全人类和整个地球的高度来认识环境问题。在国际法中,不对人类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规范已经上升到国际强制法的高度。当然,到目前为止,自然物仍然难以成为人类法律体系中法律关系的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会有所突破。当某些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鸟的生存环境,鸟可以将其告上法庭讨回公道吗?当孤独无助的老人带着一只可爱的小狗度过晚年,他能把遗产留给小狗吗?一只干猴可以很好地完成主人交付的工作,而不必雇佣另一个劳动力。猴子要交税吗?在美国发生的荒唐事里,确实有宠物继承遗产的例子,税务局也确实试图对一只干猴子征税,鸟的官司也确实上了法庭。尤其是小鸟的官司,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有人说,孩子不是鱼,鸟既没有意思能力,也没有行动能力。谁将在这场诉讼中代表这只鸟?有人说,这都是一帮阴险的巫师(律师)为自己赚钱的把戏。事实上,如果我们要以自然事物的无趣能力和行为能力来质疑其正确能力,我们可以做一个不人道但一致的类比。至少是生物的自然物和完全丧失了意义和行动能力的植物人、精神病人有什么本质区别?更重要的是,自然物作为自然界的有机组成部分,享有维护整个自然界自我协调、自我进化能力的应有权利,这与全人类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仅仅从诉讼和法律技术的角度来反对自然物的权利是站不住脚的。无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可以被代表,但自然物的权利为什么不可以?如果硬要问孩子是不是鱼,恐怕很多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也会被动动摇。而且基于利益的一致性,任何关心环保、热心公益的人都可以对自然物主张权利。这可能与公益诉讼有异曲同工之妙,但它有更深刻、更冠冕堂皇的理由,能刺激狂妄贪婪之人的头脑。另外,有必要担心律师会变成阴险的巫师吗?主张鸟类权利的赔偿金,可以用于鸟类的生活净化空气,治理污水,植树种草,等等。受益的不仅仅是鸟类。鸟儿的歌唱不会给你带来甜蜜的微笑吗?鸟儿唱歌和人类吃饭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当我们的法律到了这种程度,也许我们可以说:这真是一个文明的社会,不仅是人类的,也是自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