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毕业论文

行政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进程及其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进行了五次行政体制改革:

1982改革是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进行的。同时大幅精简机构,主要解决领导体制和领导干部实际终身制问题。

1988改革是根据党的十三大精神进行的。在精简行政机构和人员的同时,提出了转变政府职能的问题。

1993改革是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进行的。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转变了政府职能,党政机关普遍实行“三定”,建立了公务员制度,实行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进行的1998改革,是建国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行政体制改革,将政府职能明确为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企分开有了新的突破,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直接管理的企业脱钩;中央部门部分审批权限和具体日常工作下放到地方,国务院机构和人员大幅减少。

2003年的改革是根据中共十六大精神进行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调整政府机构设置,理顺部门职能分工,减少行政审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平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此外,2004年,各级政府还以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加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力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明显进展。2005年4月颁布的公务员法也对规范行政主体、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五项行政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一是政府机构数量减少。就国务院机构(含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直属机构、特设机构)而言,1982改革前机构数为100,1988改革后为86个,目前减少到66个;二是机构设置趋于合理。现有的政府部门大多是按市场经济要求设置的,计划经济时期按产品行业设置的工业部门大多被取消或合并;政府职能发生转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被明确为政府的主要职能;第三,行政管理模式也发生了变化。从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到现在主要依靠经济和法律手段;四是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取得进展。《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国务院分三批取消和调整1806项审批事项,占改革前行政审批事项总数的50.1%,行政效率明显提高。近年来,各地开始进行乡镇机构改革,并在实践中积累了相关经验。

经过20多年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政企分开不断推进,机构和人员精简,干部结构优化。应该说,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也符合中国的国情。在改革的过程中,我们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从中获得了一些启示。

第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有利于坚持党的领导,提高行政效率,保证政府在改革、发展、稳定中充分发挥作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各项改革的连接和交汇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必然会触及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触及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历次改革之所以顺利推进并取得成效,关键在于坚持党的领导。各项改革措施都是按照中央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实施的,注重提高行政效率,确保政府在改革、发展和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实际,了解发展的阶段和面临的现实问题和矛盾,了解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特点,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和做法,强调是为我所用,不能照搬。

第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纵观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历程,可以发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往往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提出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主要动力。比如,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按行业设立了多个部委,仅机械工业部就设立了7个部委,导致出现了一批中央直属企业或下属企业,形成了严重的“条块分割”问题。为了适应经济改革的需要,对有关经济部门的管理部门进行了调整,以更好地解决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矛盾。

第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行政管理体制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起着重要作用。行政管理体制与政治、经济、社会之间存在着复杂而密切的关系。因此,不仅要调整行政机关的内部职能,而且要协调公共部门和事业单位的改革,处理好政府与企业和政治事务的关系,更加注重政府职能的准确定位和切实转变。

第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科学化、法治化。因为大部分改革都是由政府自己自上而下进行的,政府既是改革的执行者和推动者,又是改革的直接对象,角色冲突也在一定意义上阻碍了改革的深化。特别是改革涉及权力和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增加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难度。另外,改革的政策性强,需要科学论证,提高法治化程度。

(二)当前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有些问题只能逐步解决;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还会出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行政体制改革来解决。因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一个阶段性和连续性统一的过程,需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一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经过历次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职能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并没有完全转移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一方面,经济职能还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管了很多不该管的事,行政审批事项还太多。《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虽然减少了很多行政审批事项,但由于一些行政管理惯性和多年来形成的部门、行业利益,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和变相行政审批仍然大量存在,应该退出的领域没有完全退出。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政府仍然在资源配置领域发挥主要作用。此外,要素市场不发达,难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另一方面,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需要进一步加强。快速的经济增长和深刻的社会变革导致了社会公共需求的快速增长。尤其是在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社会矛盾频发的时候,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更显重要。如果职能转变不到位,经济社会生活中的许多新问题就难以解决。因此,有效转变职能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

二是行政组织不合理,层级过多,部门间职责不清,协调性差。1988之后的几次行政体制改革,在精简机构、简政放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机构设置、事权划分、运行方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从机构设置来看,各级政府部门往往延续“上下配套”的习惯做法,职能部门在服从同级政府的同时,不得不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造成各级政府部门重复设置,机构臃肿。基层行政管理体制非常典型。为了完成上级政府制定的“达标”任务,县乡政府不得不设立机构,增加人员。在人员编制不足的情况下,他们设置了很多临时机构,安排了一些临时人员,造成机构和人员超编。在缺乏有效管理和约束的情况下,乡镇机构和人员数量不断增加,维持运转的成本和人员工资也不断增加,导致乡镇财政支出不断扩大,乡镇财政负债率不断提高。

从层级关系来看,历次机构改革都是从组织设置的横向划分入手,从规模上控制政府机构的膨胀和人员的增加,而很少涉及到纵向的分层。根据宪法第三十条规定,除较大的市、自治州外,地方行政级别一般为省、县、乡三级。但随着行政公署(地区)改为市的增多,一些地方出现了县市下辖市的情况,地方行政级别实际上变成了四级。层级过多容易导致机构臃肿、信息不畅、效率低下、行政成本高。

从机构职责来看,由于政府内部职能划分不清,权责划分规定缺乏法律效力,加上部门起草立法的影响,一些行政事务发生冲突后难以协调,如多头管理、重复交叉执法、权力与利益挂钩,甚至不同部门权力交叉或重叠。或者互相推诿,造成“管理真空”,权力与责任脱钩。

第三,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在一些方面,存在中央权威和统一性不够,中央宏观政策在一些地方执行受阻,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以及向地方放权不够,地方自主权和积极性发挥不够等问题;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和事权还不匹配;用法律手段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还不够,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低,难以保证必要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第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行政法制建设不相适应。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导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和结果缺乏法律保障。比如,缺乏法律规范和保障,是机构改革有减有增,陷入“简化-扩张”怪圈的主要原因。从国际上解决组织结构膨胀的主要手段来看,一个是财政手段,一个是法律手段,但主要是法律手段,财政手段最终只能通过法律发挥硬约束作用。除宪法总则外,目前既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组织和编制法上升为法律,也没有一部各部门的行政组织和编制法,更没有一部推进改革的相关法律。现有的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单项法规和政策文件,对机构设置、职能、编制、权限、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经费保障机制等没有明确规定,缺乏详细的责任条款。过于灵活的规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间的不协调也增加了执行中的矛盾。

(三)进一步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要把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强调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继续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平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这充分体现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完善经济法制,是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作为基本治国方略载入我国宪法。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以法律手段推进改革进程,以法律形式固定改革成果,最终为建立现代行政管理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完善经济法律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更加注重重大利益的协调、社会再分配,努力解决社会公平。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完善相关保障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合理设置行政机构,理顺中央与地方关系,建立一套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政绩考核标准和执法责任制,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完善经济法律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政府严格依法管理,以公开、透明、公正的方式提供各类公共产品和服务,更能促进公平正义;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更好地实现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政府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缺位,更好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完善经济法律体系,是应对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全球化不仅是各国产业和生产力之间的竞争,也是各国政府在提供制度、环境、公共产品和服务等行政能力方面的竞争。哪个国家提供了更好的投资环境和制度安排,更稳定和可预期的法律环境,哪个国家就能更好地生存和发展。同时,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也对政府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参与国际事务的职能提出了新的任务。此外,迫切需要改革行政体制,完善经济和法律制度,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适应行政社会化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