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1,作品;
2.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商标;
4.地理标志;
5.商业秘密;
6.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7.植物新品种;
8.法律规定的其他物品。
第一,客体具有无形的知识产权。客体是无形的作品、发明和商誉。它是无形的,必须存在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上。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物质载体所承载或体现的无形成果。
这意味着获得物质载体并不意味着享有其所承载的知识产权;其次,转让物质载体的所有权并不意味着同时转让其所承载的知识产权;最后,侵犯物质载体的所有权并不意味着同时侵犯其所承载的知识产权。
二、特定排他性,也称独占性,是指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或者法律特别规定,他人不得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控制的行为,否则构成侵权。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与物权的独占性有许多不同之处,具体如下:
1,排他性来源不同。由于作品、发明创造等无形物不能像物一样被占有,人们很难自然而然地形成知识产权的使用应由创作者或创造者独占的观念。相反,知识产权的排他性来自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侵犯独占性的形式不同,保护独占性的方法也不同。侵犯财产权的独占性一般表现为盗窃、抢夺、毁坏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物,而侵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一般与承载智力成果的物质载体无关,表现为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或者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擅自实施对知识产权独占权的控制的行为;
3.对排他性的限制是不同的。知识产权比财产权受到更多的限制。比如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这些都构成了对著作权排他性的限制。此外,还有时效性和地域限制。
第三,知识产权的时效性是指大部分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是有限的,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到保护。创造性成果将进入公共领域,成为人人可以使用的公共资源;商标注册也有法定时间效力。权利人期满不续展登记的,也进入公有领域。
四。区域性除非在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中有特别规定,知识产权的效力仅限于国内领土。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是法定权利,也是一个国家公共政策的产物,只能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才能存在。其权利的范围和内容也完全取决于国内法的规定,各国对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保护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所以一个国家除了版权,知识产权都是属于他的。
1.著作权的定义: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在中国,版权是指著作权。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中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二。著作权主体著作权主体是指依照著作权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通常的语境下,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自然人,重在身份,但作者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在法律意义上,作者是对作品的原始表达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体,仅为他人创作而组织作品,提供建议、物质条件等。,而不能成为作者,因为他的行为没有创造性。根据著作权法,作者可以是享有著作权的主体之一。根据主体的形式,著作权的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不论创作者的年龄和智力水平如何,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一般来说,自然人是作品的作者,即一般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但是,为了平衡和保护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同时考虑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创作作品时所付出的组织和物质支持,法律也允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为著作权的原创主体。按照取得著作权的方式,著作权的主体可以分为原创主体(原著作权人)和继承主体(继承著作权人)。著作权的原创主体是作品创作时依照著作权法和合同约定立即享有创作作品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继承人通过继承、受让、赠与等方式取得著作权主体。原著作权人和继承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和维权方式不同。
三、著作权的客体1、作品的概念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在法律意义上,一部作品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创
首先,原创中的“独一无二”并不是指独一无二,而是指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而非抄袭。假设两部作品由不同作者独立完成,即使恰好相同或实质相似,也可以各自产生著作权。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摄影作品。两个摄影师可能先后拍摄同一个景点,角度、取景等内容基本相同。但后一位摄影师并没有看到前一位摄影师的作品,所以他是独立拍摄的,后一位也可以享有其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其次,原创必须满足一定的创意,体现一定的智力水平和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创意不同于艺术标准。无论是画家还是普通的孩子,只要他们的画能够按照自己的安排和设计,独立地表现自己的真实感受、思想和观点,都可以成为作品。
(2)著作权以有形的形式表现,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作品应该是智力成果的表现,可以被人感知,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思想是抽象的、无形的,不受法律保护。思想只有以一定的形式表达出来,才能被他人感知,才能成为受法律保护的作品。
2.作品类型
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作品类型分为以下几类:
(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书面形式表现的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作品。
(2)口述作品。口头作品是指即兴演讲、讲座、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表达的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以及其他可以演唱或者演奏的有词或者无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舞台表演作品;曲艺作品是指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相声、快文、大鼓、评书等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达思想感情的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4)艺术和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绘画、书法、雕塑等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形式出现的具有美学意义的作品。
(5)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仪器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六)视听作品。在2020年著作权法修改之前,这一类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摄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在一定媒介上拍摄,由一系列有声音或者无声音的画面组成,通过适当的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此次修改使该类型作品的形式不再受创作技法的限制,而是注重创作成果的形式。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模型作品,是指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作的用于展示、实验或者观察的立体作品。
(8)计算机软件。由于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计算机软件作品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相关文档。
(9)其他符合作品特点的智力成果。这是一个包罗万象的条款,用来涵盖立法者未能预见到的作品的新形式,使不能按上述分类的作品得到相应的保护。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改变了原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表述,更有利于发挥兜底条款的作用。
3.未受保护的对象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不予保护的对象。本法律不适用于: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等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正式译文;
(2)简单的事实信息;
(3)日历、通用表格、通用表格和公式。此外,理念、主题、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实用功能等。属于思想层面,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4.版权的获得
根据我国采用的自动取得原则,作品创作时,只要符合作品的法定条件,就会产生著作权。著作权人可以向我国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但登记不是著作权产生的法定条件。作品登记程序只是在形式上审查作品的权属信息,一般只起到初步证明著作权归属的作用。
5.邻接权
邻接权属于广义上的著作权,其本意是相邻和相关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邻接权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邻接权人除表演者外,只享有财产权。
邻接权包括以下类型:
(1)表演者的权利
表演者权是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享有的专有权利。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表演者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表演者的个人权利是:
一、表明身份的权利;
b、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表演者的财产权包括:
A.许可他人直播和公开传播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B.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C.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其表演的音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D.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演员为完成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而进行的演出,属于职务演出,演员有表明身份、保护演出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演出权由演出单位享有。演出权由演员享有,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演出。
(2)布图设计者的权利
版式设计权,是指图书、报纸的出版者对其出版或者编辑的图书、报纸的版式设计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或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65438+2月31日。
(3)广播组织权
广播组织权是指广播组织依法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专有权。广播组织权包括:
A.广播机构可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转播其广播电台和电视节目;
b、录制和复制播放的广播电视;
c、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播放广播电视。该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出后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
D.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录音制品,指任何表演和其他声音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是指音像作品以外的任何连续的相关图像和有声音或无声音的图像的录制品。录音录像制作者有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产品首次生产后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
6.版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作品的人身权和作品的财产权。
作品的人身权包括:
(1)发表权。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发表权只能由作者行使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2)签名权。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包括作者有权决定是否署名,署名时使用真名、假名、笔名,禁止或允许他人署名;
(3)修改权。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意味着保护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的权利。
作品的产权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临摹、拓印、录音、录像、复制、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二)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三)出租权,即临时许可他人使用音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四)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五)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和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该作品表演的权利;
(六)表现权,即公开复制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通过投影仪、幻灯机等技术设备;
(七)播放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播放或者转播作品的权利,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类似的传递符号、声音、图像的工具向公众播放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权利);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九)摄制权,即通过拍摄视听作品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对作品进行改动并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成另一种语言的权利;
(12)汇编权,即通过选择或者整理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编成新作品的权利;
(13)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7.版权限制
著作权限制是指民事主体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其作品或者受相关权利保护的物品,不构成侵权的制度。
8.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制度。在合法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应当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情形是:
(1)将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
(二)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不可避免地转载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涉及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复制已经发表的少量作品,供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使用,供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人员使用,但不得用于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的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以展示或保存版本为目的,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不以营利为目的;
(10)对公共场所设置或者陈列的艺术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发表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作品在中国境内发表;
(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出版的作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对版权相关权利(邻接权)的限制也适用于上述规定。
9.法律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但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中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了法定许可:
(1)教科书编写的法定许可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民教育规划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编写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断、文字短篇、音乐作品或者单一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是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报纸转载的法律许可。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发表后,其他报社、期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摘要、资料发表,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抄的除外,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音乐作品的法律许可。录音制作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允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法定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是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但是,播放视听作品需要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播放录像制品需要取得录像制作者和著作权人的许可。
(5)制作课件的法律许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或者国民教育计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文字短片、音乐作品或者单独的艺术、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该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该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10,发行权用尽。
著作权权利穷竭是指在原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以销售的方式投放市场后,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且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继续发行、销售该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不构成侵权。著作权穷竭并不意味着著作权的消灭,而是指已经合法进入市场的作品的原作或者复制品的发行权的穷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