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俊的论文

1.张德俊采取自卫行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人交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犯罪或者犯罪后被立即发现的”,故本案被告人驾车追赶死者胡、的行为合法、正当。

2.劫匪先触犯了法律。在追赶过程中,张德俊没有直接造成其受伤,张德俊不承担任何责任。

3.在法治国家,刑事案件主张公力救济,而不是私力救济,否则会陷入被动的尴尬。见义勇为也要在法律的框架内,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

从以上三个角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