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法治”与“德治”一直是法学家们争论的话题。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二者应保持什么样的关系,成为一段时期以来理论界的热门话题。因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需要法律的保障,也需要道德的影响和支持,“法治”和“德治”应该齐头并进。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法学界很多人对“德治”的理解存在偏差,以至于很多时候,当我们提起这种说法时,会招来很多非议。江泽民同志在一次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正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这说明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法治”和“德治”的关系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因此,研究“法治”与“德治”和“以德治国”的关系,探索协调二者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应成为当务之急

第一,“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一)“法治”与“德治”的区别

1,治国方略的差异

“法治”和“德治”的最终目的都是治国,但在治国的侧重点上却完全不同。换句话说,前者主要以“治法”为主,后者主要以“治民”为主。理论上,就“治民”与“治法”的重要性而言,“治民”应该比“治法”更重要。这是因为从开始到结束的顺序中,“治民”应该是基础,“治法”应该是目的。其次,“治民”是“治法”的支撑,有助于更好地“治法”。法律作为规范,只能约束人的外在行为,而不能介入人的内心世界;要介入人的内心世界,需要人本身。此外,即使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如果没有具备适当素质的人来执行,也仍然是一纸空文。所以单纯的“治法”不足以“治人”。要实现法治的理想目标,还必须把最终的依靠放在“治民”上。否则,即使放置了完善的法律,也仍然难以实现我们当初设想的利用法律制度来实现的理想目标。现代社会之所以更强调“治法”,并不是基于“治法”比“治人”更重要,而是一种在战略上不得不采取的“终端治理模式”。现阶段,由于对人性认识的困难,在理论和实践上还存在很多障碍。相反,对于法律来说,由于人们在许多实质性的或重要的方面都达到了* * *知识,而这些* * *知识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日趋成熟和科学,所以在理论和实践上更容易实现“依法治国”。

2.“法治”是他律之治,“德治”是自律之治。

从“法治”和“德治”的领域来看,“法治”是他律之治,即只通过约束人的行为来约束人的外在行为,实现人治,对人的内心世界没有干预,属于治外法权之治;德治就是自律之治,既能约束人的行为,又能约束人的思想意识,通过约束人的思想意识来达到约束人的行为的目的,属于国之内治。因为人的行为总是受一定的意识形态支配,从这个角度来说,德治是更高层次的治国模式,是治本之策。法治是最终实现德治的必经阶段。

此外,从他律和自律的角度,还可以推导出两者之间的如下区别:比如,“法治”是惩恶之治,“德治”是扬善之治;法治是事后的统治,德治是事前的统治。

(二)“法治”与“德治”的联系

1,“法治”与“德治”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法治”和“德治”是实现国家控制和促进社会发展的两种不可或缺的手段。它们密切相关,相互支持,共同* * *推动社会进步。作为他律,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惩恶”,而“扬善”主要依靠道德自律,所以法律具有“劝善”的功能。法律的创造和运行也必须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同样,“德治”也离不开“法治”的支持和配合。道德作为一种规范,主要是由舆论、习俗和人们内心的信仰所驱动的,它的软弱和无力是显而易见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遵守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法律维护的是最基本最起码的社会道德。

2.“法治”和“德治”具有相同的精神秩序。

除了以上两点,“法治”与“德治”的关系还在于它们具有相同的精神——秩序。

“法治”和“德治”都是为了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秩序是“法治”和“德治”存在的价值基础,也是它们同步发展的理论基础。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法治”和“德治”能够存在并被人们所认可,能够成为两种治国理论和模式,主要是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因此,一旦脱离了秩序的前提,“法治”和“德治”都将失去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3.“法治”和“德治”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需要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团结的政治局面。这两者都离不开法律和道德。法律可以利用背后的国家强制力,保证政治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能够合理配置各种资源,及时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它可以有效地打击危害国家和社会的各种颠覆破坏活动,而道德则可以利用其固有的意识防止各种邪念和社会混乱。可以限制人的欲望,减少人的利益冲突,从而加强人的团结,增强人的凝聚力;它还可以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合作和协调。可见,“法治”和“德治”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法治”和“德治”的这种辩证关系,客观上要求我们“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法治和德治结合起来。”

第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江泽民同志在2006年6月0日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它们的类别不同,但地位和作用都很重要。要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法治和德治紧密结合起来。”江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我们正确处理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1)法律和道德的作用不同。

法律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行为的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的要求。国家依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强调用法律制度治理国家,用强制手段约束人们的行为。这是“法治”的主要内涵。

道德也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但它不同于法律。道德的实施不依靠强制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以其说服力和说服力,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意识,使其履行道德义务。在维护和确保社会稳定方面,法律和道德具有相同的作用。

(2)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是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反映,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 * *两者都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服务。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离不开法律和道德。只有“依法治国”,“只有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始终坚持“法制和道德教育两手抓”,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可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我国完整系统的科学治国方略。

(三)《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贯彻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思想。

在新的历史时期,《纲要》充分体现了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的重要思想,规定了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容和要求,为公民道德建设指明了方向。

纲要中“爱国、守法、诚信、团结友善、敬业”的要求,是每个公民都应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在工作和学习中应认真学习、全面贯彻。

(4)、理论分析

1,从经济学角度看

诚实信用是现代市场交易活动的基本精神。信用体现了市场经济必备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因此,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把法治和德治紧密结合起来。

2.从哲学角度分析

⑴矛盾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法治和德治是一对矛盾,相互联系,不可分割。

⑵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先进的、革命的、科学的社会意识极大地推动了社会存在的发展。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制约和影响社会经济发展。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以德治国”的思想,必将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3)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不仅是一种价值观,也是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关系的政治原则和道德原则。坚持集体主义价值观和道德观,有利于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利益和矛盾,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创造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

3.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

⑴“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紧密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和社会主义的特征。国家在履行内部职能时,既要依法打击敌对势力和分子的破坏活动,又要组织领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国家内部职能的具体体现。

⑵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公民爱国主义的具体体现,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爱国主义”放在首位。爱国主义是公民对祖国道德观念的体现,是对公民的首要道德要求。在当代中国,爱国主义的主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第三,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意义

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的讲话中也指出:“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风尚创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不断探索和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做出的重大理论创新。它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认识的升华,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治国理政经验的最新总结。学习、领会和贯彻江总书记的这一重要思想,对于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1)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人类社会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

在中国历史上,许多开明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都萌发并提出了法治和德治缺一不可的治国思想,认为只有二者结合才是治国之道。比如孔子认为:“道由政治,民免刑。道是德。齐国是谦恭的,可耻的,威严的。”(《论语》?政治是指严刑峻法只能使人因恐惧而不敢做坏事,却不能使人自觉惭愧、守法;反之,以德治国,以礼乐教化民众,才能让民众感到羞耻,自我调节,自我约束。

在西方国家,也有人提出“法治”和“德治”的思想。但实际上,纯粹的“法治”或“德治”并不存在,而是“法治”和“德治”的结合或组合。

社会主义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法治”和“德治”: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和“德治”是有本质区别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自有法律以来最能体现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道德比人类社会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加高尚、积极、健康。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思想,是对人类社会优秀文化遗产的吸收和借鉴。

(2)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制和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为之服务。社会主义法制和道德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和反映的,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 *都是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的。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思想,为我们党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德治提供了政治和理论基础。毛泽东同志高度重视思想道德建设,提出“思想政治既是统帅,又是灵魂”,“没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就没有灵魂”。严格地说,我们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同时,也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经历了曲折。尤其是文革时期,法治的缺失甚至缺位,最终导致了“十年动乱”的历史悲剧。这一时期的实践从正反两个方面为我们党探索新形式下的治国之路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鉴于“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深刻认识到,“还是要把法制搞得更牢靠”,“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更带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体制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就解决不了。”同时强调:“解决上述制度问题需要做大量工作。包括教育和思想斗争。”我们要用高尚的道德来约束党员和先进分子的言行。“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法制和道德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重要思想,为我们党避免重蹈‘文化大革命’的覆辙,减少错误,正确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探索和总结保持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的治国之道。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后来,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以德治国”。强调“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并指出“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不可偏废。”去年7月1日。

江泽民同志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辩证关系以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一系列精辟论述,在我们党的历史和马克思主义思想史上是第一次。它们是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客观规律的最新把握,是我们党对治国理政方式不断探索的新的真理认识,是新形势下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重大创新和发展。

(3)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与时俱进理论品质的具体体现。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当代中国社会深刻变革的必然要求。当前,中国正处于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时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和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信仰、行为模式、生活习惯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关系变得日益复杂。法律和道德,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要。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法律不能完全满足实际需要。法律真空和漏洞的存在,使得一些社会关系无法得到及时调整。甚至在社会生活的某些方面,出现了紊乱。同时,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冲击和侵蚀了优秀的传统道德,适应社会现实的新型道德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和形成。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和道德乘虚而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盛行蔓延,道德“失范”时有发生。因此,认真学习、领会、贯彻江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齐头并进,两手都要硬。

(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要。

为了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并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治国。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是道德的重要内容。市场经济贯穿于其运行的每一个环节。它不仅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范,也离不开信用的维护和约束。当社会信用出现危机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会变成混乱的经济。非法集资、虚假出资、假冒欺诈等不诚信行为。会使市场经济不时出现病态和混乱,会扰乱和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我们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5)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治国方略的科学认识。

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和行为准则,具有不同的特征和功能。第一,法律只调整和评价主体的行为,虽然也考虑其主观过错,但并不单纯调整其内部的思想活动;道德不仅调整和规范主体的客观行为,而且调整和评价主体的主观思想。其次,法律主要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道德取决于内心的信仰和舆论。再次,法律和道德调整的深度和广度不同。道德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更加广泛。一般来说,如果法律不适合调整和干预,就需要道德的调整和干预。同样,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也具有上述不同特征,它们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江泽民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强调,“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