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有什么关系?

什么是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

在证券市场上,所有出资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个人或机构统称为证券投资者。广义的机构投资者是指以自有资金或从分散的公众手中募集的资金专门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合法机构。在西方国家,以证券投资收益为重要收入来源的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各种福利基金、养老基金和金融财团,统称为机构投资者。其中,最典型的机构投资者是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共同基金。目前,在我国,机构投资者主要是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投资管理基金等。

机构投资者的特征

与个人投资者相比,机构投资者具有以下特征:

(1)投资管理专业化。

机构投资者一般具有相对较强的资金实力,在投资决策运作、信息收集分析、上市公司研究、投资理财方法等方面设有专门部门。,由证券投资专家管理。从1997开始,国内各大证券机构纷纷成立自己的证券研究所。个人投资者由于资金有限,高度分散,多为小投资者。他们缺乏足够的时间去收集信息,分析市场,判断趋势,缺乏足够的数据去分析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因此,从理论上讲,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相对理性,投资规模相对较大,投资周期相对较长,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2)组合投资结构。

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市场。机构投资者投入市场的资金越多,承担的风险就越大。为了尽可能降低风险,机构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会做出合理的投资组合。机构投资者庞大的资本、专业的管理和多方位的市场研究也为建立有效的投资组合提供了可能。个人投资者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很难做一个投资组合,相对来说,承担的风险也高。

(3)投资行为的规范化。

机构投资者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其投资行为受到多方面监管,相对规范。一方面,为了保证证券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资金安全,国家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监督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另一方面,投资机构通过自律管理,从各个方面规范自己的投资行为,保护客户的利益,维护自己在社会上的信誉。

中外机构投资者比较意义的比较

1.根据投资者的资金规模,机构投资者被定义为资金规模大到其交易行为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影响一只股票价格的投资者,包括个人大户。

2.从投资者的身份或组织结构出发,将机构投资者定义为与个人相对应的一类投资者,即法人,具体体现为开立股票账户的法人,包括三种类型:

(1)根据《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权从事股票交易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2)根据《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参与股票交易但经营受到限制的“三类企业”,即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

(3)对是否参与股票交易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权利义务不具体的法人,如外资企业、民营企业、未上市的非国有控股股份制企业、企业法人等等。

3.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6月5438+065438+10月联合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定义为符合相关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比较中外机构投资者的上述含义,中外机构投资者的区别最明显地体现在业务活动的专业化上,即国外强调机构投资者的主要业务应主要集中在证券投资活动上,而我国对此几乎没有重视。相应的,国外机构投资者在金融领域,尤其是证券投资领域隐含着丰富的理性判断能力和操作技巧,而中国在这个问题上的看法相对模糊。

操作实践的比较

从操作实践来看,中外机构投资者的差异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机构投资者的起源是基于完全不同的原因。

在西方发达国家,作为最典型的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其始祖是1868诞生于英国的“海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18年末,英国经历了一场深刻的工业革命,导致资金过剩,使得很多人为了获得更高的回报,将资金投向海外。然而,由于缺乏国际投资知识,投资各国证券市场的风险偶尔爆发,这些投资者中有相当一部分遭受了比较大的损失,因此产生了政府设立基金的市场需求。在此背景下,推出的基金备受投资者青睐。随后的几个基金,如苏格兰人于1873创立的“苏格兰美国信托”,马萨诸塞州金融服务公司于1926在波士顿成立的“马萨诸塞州投资信托公司”,都是基于市场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不难看出,机构投资者发展的动力来自于市场投资者的需求,是市场的自发行为。

另一方面,我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的产生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政府出于自身需要而推动的,是一种明显的政府行为。这些需求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适合证券市场的快速扩容,预计机构投资者的扩容会带来市场资金的快速增加。比如深交所和上交所分别在1991、1993决定允许机构投资者入市,在1999决定允许三类企业入市等。,都是因为以上原因。此外,认为低迷的市场和对市场资金的需求一直是管理层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原始动力。早在1994年7月,针对市场形势,管理层制定的三大政策核心是:“发展联合投资基金,培育机构投资者,开展中外合作基金管理公司试点,逐步吸引境外资金投资境内a股市场”。在当时市场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管理层出台这样的措施,明显表现出了刺激市场的意图。另一方面,希望机构投资者能够满足证券市场稳定和规范发展的要求,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表述了这一意图。比如6月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7 11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是其宗旨之一。为了稳定和规范市场发展,管理层向机构投资者提供了优惠的政策待遇,主要表现在新股认购方面。比如2000年5月18日之前发行新股,可以和基金单独配售,然后基金可以作为战略投资者或者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预约配售。

第二,机构投资者的经营环境差异很大。

国外机构投资者的出现本质上是金融创新的产物,它的发展又进一步促进了金融创新的发展,两者形成了良性的互动关系。在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基本上是由政策推动的,缺乏适应性的生存空间,以至于“机构投资者的超常规发展”成了“鼓励苗子”的产物。

首先,国外机构投资者不仅有足够大的国内市场可供其操作,而且在投资组合理论向国际范围扩展的背景下,可以不断地将其他国家的市场,尤其是一些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市场纳入其投资组合,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单一国家证券市场的风险。比如英国资产管理行业,外资占其总比例的20%。

另一方面,我国机构投资者的范围基本局限于国内。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势头,即股票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债券市场的相对缓慢发展,使其运作空间非常有限,而股票市场上市公司“数量多、流通小”的特点进一步制约了其投资运作。

其次,国外机构投资者,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机构投资者,普遍利用金融衍生品来获得更广泛的投资机会,提高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例如,欧盟国家61%的养老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直接或通过外部基金管理人使用衍生品,其中75%使用衍生品进行有目的的资产配置,50%用于规避现金风险。

然而,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中,系统性风险占据了总风险的绝大部分,甚至达到了80%左右。分散投资在规避风险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不能按照市场的要求推出股指期货、期权等能够规避系统性风险的金融衍生品,使得机构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非常弱。

最后,境外机构投资者不断扩大的操作空间为投资者提供了创新的投资标的。以投资基金为例。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基金业推出了一系列创新品种,主要包括:

(1)个人股票计划(PEP)和个人储蓄账户(ISA)。PEP和ISA都是个人储蓄和投资计划,可以享受一定的免税优惠;

(2)伞形基金和分割资本投资信托(分割)。伞形基金主要是利用伞形结构来满足投资者的不同投资需求,在这种结构下可以设立多个子基金,每个子基金都有特定的投资目标和特点,投资者可以方便、廉价地在子基金之间进行切换。分割资本投资信托是一种投资信托,通过发行对资本增长和收益具有不同权利的股份,满足投资者不同的投资需求偏好。

(3)创业投资信托VCT主要包括创业板VCT、高新VCT和通用VCT。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发达国家,一种创新的基金品种,即“交易所交易基金或股票转让证书(XXDR)”,最近发展迅速。ETF的投资者既可以像封闭式基金一样在交易所转让ETF,也可以要求赎回ETF以获得其所代表的股票。因此,ETF兼具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优点,成为一种极具生命力的被动投资。同样,过去专门针对富人的对冲基金也已被纳入普通投资者的投资组合。

然而,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可供投资者选择的基金种类非常有限。在国外市场上不仅有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这三种基金比较完善,而且债券基金也极为少见。即使是有一定规模的股票型基金也有很大的缺陷,主要表现在这些基金公司的运作模式大同小异,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风格,无法得到普通投资者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