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急需一篇论文《我对美学的理解》

我对美学的认识和理解是,它是一门非常高深而纯粹的学问。爱美是人的天性。每个人都有爱美的能力,但不是每个人都有研究美的能力和天赋。审美和审美基本上是两回事。美学本质上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种现象,而美学是对这种现象的哲学探讨。美学原本属于哲学,后来从哲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从学术上看,美学是跨学科的,涉及哲学、人类学、艺术等学术范畴。作为研究,需要深厚的学术素养,尤其是哲学基础。但现状是美学无处不在,美学研究的庞大队伍和美学著作、文章的数量让人望向国外。有服装美学、建筑美学、音乐美学、教学美学、文化美学、装饰美学、体育美学等。,而各种大的审美范畴又可以分为更具体的小的审美范畴,比如足球审美、篮球审美、舞蹈审美、围棋审美等。现在看来只有“吃的美学”和“理解的美学”之类的。但是读这些美学著作,除了一些美学术语和概念,根本看不到哲学。我们可以看到,有些甚至写过很多美学专著的学者,对哲学一无所知。有些美学作品只是简单地讲一些简单的现象及其经验,只是借用了美学的表象,完全没有深度。这里我想谈谈我对实践美学的理解。在我看来,实践美学最大限度地发展了马克思《巴黎手稿》中的美学思想,与国内其他美学流派相比,最具理论解释功能,但也存在严重不足。弥补实践美学缺陷的关键,不是宣布要“超越”或“否定”它——任何想要超越和否定它的美学学者,都可以尽可能地建立自己的美学体系,而不必依靠“超越”或“否定”的舆论来迫使实践美学“退休”——而是实践美学本身的学科定位:是指导审美实践的社会科学美学,还是以实践哲学为基础的人文科学。当前,实践美学具有科学性。比如,实践美学的科学性在揭示审美发生规律方面具有不可替代性;在解释文化审美价值的生成时,也是解释性的。当然,要适当限制“本质力量对象化”导致的“泛美主义”(详见下文)。但就实践美学的整体学科特征而言,我个人认为更接近思辨美学。在实践美学中,不仅有积累、有意味的形式等难以证伪的思辨概念,而且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和自然的人化也成为以实践为基础揭示美的本质和规律的逻辑起点或理论基石。这使得实践美学所揭示的美的本质和规律也存在着很大的审美阐释盲区。当然,对于思辨的实践美学来说,这并不是一个缺陷,或许这正是其纯粹学术品格的体现。比如视觉对称之美,只来自于人的眼睛结构,显然没有学习的深度,但如果用思辨的语言解释为“有意义的形式”、“对人的自然生成”或“实际的劳动创造”,显然深刻得多。然而,实践美学走向科学是一个严重的缺陷,但不是靠修补现有体系就能解决的,而是要构建新的体系,充分揭示“美的规律”。这个很难。作者从事社会科学美学研究,但所知甚少。花了差不多15年才穷尽性地掌握了“美的规律”。所以,看到有些先生能在一篇论文中揭示美的规律,并且拥有一切真善美的规律,我只能像福楼拜对乔致桑说的那样羡慕自己[7]。从价值属性的角度谈审美价值,从价值科学的角度探讨美的本质和规律,正如朱立元先生所指出的,真的不是美学的新理论;然而,引入价值概念以来,对美的本质和规律的研究没有取得突破,这也是一个事实。究其原因,我认为不在于美学本身,而在于价值科学。几十年来,哲学界经过对价值科学的深入研究,得出了与两千年前柏拉图的“美是罕见的”相同的结论:价值是哲学理论中“最深奥、最麻烦的领域之一”[8]。我这样说,绝不是否定价值美学的意义,只是说美学学者在应用价值这个概念时应该更加谨慎。像卢梅林先生认为价值是“事物的物质属性”的观点,在今天的价值研究中已被大多数学者所否定。之所以否定,不是因为不符合马克思的“说法”,而是因为他的理论本身难以自圆其说。它和商品价值一样,“连一个天然的物质原子都没有”[9]。怎么能说是“事物的物质属性”呢?朱立元先生认为,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这是目前哲学界比较普遍的观点。我认为价值的存在本质是一种系统属性,是一种结构性的、后天获得的系统品质,如商品价值,只存在于商品交换体系中。当然,不同的价值理论可以存在,它们之间的争论不属于美学范畴;无论我们引入什么样的价值理论,关键是要解决美学的理论困境。但需要指出的是,也不应该有马克思主义的价值理论。马克思生前虽然在普通语义学中使用了“价值”这一概念,但他从未从哲学的角度研究过“价值”;马克思著作中的“价值”主要是经济学的价值。这与西方学术史上哲学“价值科学”晚于经济学“价值科学”诞生的轨迹基本一致。因此,鲁先生所说的“在马克思主义价值论的视野中”是不严谨的。而朱立元先生引用的马克思关于“价值”的“经典语录”也是错误的。“‘价值’的普遍概念来自于人与满足其需要的外部事物的关系,所以它也是一个‘价值’的概念[10],这不是马克思的原话,而只是马克思复述了他要反驳的瓦格纳的观点。中国学术界对马克思的这种“误解”,是由郝先生在十多年前首先发现并纠正的。后来李德顺先生在《价值论》中做了详细考证。马克思不同意把商品价值作为这个概念的原因很清楚,因为这种作为概念的价值实际上是由使用价值推导出来的等价概念。瓦格纳试图用这种演绎把商品价值变成商品使用价值的衍生物,以此来抹杀其特殊的社会本质。因此,无论这种表述与我们对价值的理解多么一致,都不能作为马克思对“价值”概念的定义[11]。但十几年来,由于学科的分野,经常被习惯性地引用为马克思在美学领域对“价值”的定义,这里顺便纠正一下,以免进一步误解。其实这段话是不是马克思的原话并不影响它的真实性。李德顺先生本人认为哲学价值更接近马克思的“使用价值”,他对“价值”的定义也是客体对主体“需求”的满足,属于价值“效用”论。因此,上述“误读”并不影响朱立元先生对价值和审美价值的论述以及对吕梅林先生的批判。正如朱先生所指出的,鲁先生也认同价值“功利”论,鲁先生甚至直接把“使用价值”这个概念作为“价值”的定义。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价值“效用”论本身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它既不能涵盖作为“特殊”价值的“商品价值”,也不能充分说明审美价值,尤其是文化审美价值。一些学者在用功利价值探讨审美价值时,甚至陷入了阐释的怪圈:客体具有审美价值,因此可以满足主体的审美需求;客体之所以具有审美价值,是因为它能满足主体的审美需求。这样的“美学研究”正如赵先生所说的是“无用的”。同时,美学在某种程度上应该是超功利的,这也是美学各流派的认识,功利价值是指事物的功利价值。功利价值虽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审美价值,但不应成为审美价值尤其是文化审美价值的主体。正因为如此,价值“功利”论使我对审美价值体系的研究遇到了不可逾越的障碍。为此,我受马克思劳动二重性观点的启发,提出了文化价值和文化效用价值并存的“价值二重性”观点。众所周知,人类区别于动物本能的文化实践活动,都是具有既定实践目的的自觉意志行为;人类在实践中创造了文化客体和客体的文化效用价值,同时也创造了自身和客体的文化价值。人类的一切实践活动,一方面是人类创造性的有目的的贡献,体现了主体的文化效应价值;作为一种具体的实践活动,它创造了对象的不同的文化效用价值。另一方面,人类的一切实践活动都是对人类创造力本身的确认,体现了主体的文化价值;作为具有相同性质的人类创造性活动,它对象化形成了客体的文化价值。客体的效用价值并不完全等于主体的效用价值,更不等于主体或客体所包含的文化价值。主体的文化价值被客观化为客体的文化价值,客观上被客体的文化价值所确认。所以,两者是完全等同的。明眼人很容易看出,这里所谓的“文化价值”是对象被对象化、物化的“人的本质力量”。它也出自《巴黎手稿》,应该是科学实践美学中的一个应有概念,因为它既描述了“对象化本质力量”的价值,又解释了文化审美价值的客观性。的确,人们在欣赏通过实践创造出来的文物时,主要欣赏的不是它的实用价值,而是它的主观创造性——人的力量、技术、知识和智慧。虽然很多文物没有实用价值就会失去审美价值,但文物的审美价值与其实用价值并没有直接关系。那些模仿名家的模仿,并不影响国外观众的审美效果,但在专家眼里,它们一文不值,因为它们缺乏人类最珍贵的文化原创性。当然,引入“文化价值”这一概念,并不能完全克服实践美学固有的理论解释的盲点和误区,不仅因为前文化审美价值和社会审美价值[12]无法用它来解释,还因为所有的文化对象都具有文化价值,但显然不是所有的都具有文化审美价值。这的确是实践美学的一大理论缺陷。就连坚持实践美学的杨恩焕先生也承认,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确实有把物质生产实践和审美实践混为一谈的弊端,但也认为“这个命题并不完全适合表述实践和审美实践”[13]。事实上,就像现实中物质实践和审美实践没有鸿沟一样,文化价值和文化审美价值也没有质的绝对区别。差异只存在于文化价值的数量或程度上。这种数量或程度上的差异,也是制约文化价值向文化审美价值转化的价值差距或价值尺度。我们知道,人类的文化实践在创造的层次上是很不一样的。即使在同一学科、同一专业领域的实践活动中,每次主体的文化价值创造或实现水平也是绝对不同的。就像同一个木匠做的家具,总有工艺难度和技术水平的差异;就像同一作家创作的小说,其形象塑造和语言表达水平也是不一样的。显然,主体创作的本质或者说这些客体客观实现的文化价值水平是不同的。文化审美价值作为对人的创造本质的肯定,显然只能以价值实现程度最高的对象为审美对象。作为创作者本身,无论是木匠还是作家,通常都知道这种区别,他们总是把那些水平最高的作品视为“杰作”,视之为美。而那些大宗商品和大六的作品,普通价值实现层面的对象,创作者本身也不会去炫耀,不会去想美。“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所产生的“泛美主义”可以被这个概念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