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特点及评价
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层次分明,日趋完善,形成了以社会保险为基础的四个完整组成部分。
(1)社会保险
1,医保。德国医疗保险的任务是维持、恢复或改善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被保险人应通过自觉的健康生活方式、疾病防治和康复来避免和克服疾病和残疾。医疗保险机构通过解释、指导和提供福利来支持被保险人,使被保险人保持健康的生活状态。德国国民几乎都参加了医疗保险,未参保率只有0.3%左右。医疗保险可以分为两部分。约90%的公民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不到65,438+00%的人参加私人医疗保险。其中,法定医疗保险是基础,多种私人商业医疗保险是有机补充。强制保险的成员是:年收入低于规定限额的所有工人和职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救济金和生活补贴的人员;养老金领取者;在残疾人工场和慈善机构工作的残疾人以及参与康复措施的人;未参加家庭保险的大学生;《农民医疗保险法》规定的共同劳动的农业经营户及其家庭成员;独立艺术家和记者。各州医保比例不同,一般在11.5%-15.5%之间。员工承担50%的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直接从工资中扣除代为缴纳,剩下的一半由用人单位补足。医疗保险具有社会再分配功能。月收入低于620马克的国民可以免除,失业妇女、失业男子和儿童也可以免除参加保险。他们作为家庭成员受到保障,即“一人参保保家庭”。
2.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的覆盖面非常广,具有强制性,所有参加有偿工作和正在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人都有义务参加保险。劳动促进和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就业指导、介绍培训和介绍工作、职业培训补贴、残疾人参加职业待遇、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金等。用人单位方面,有:劳动力市场指导、介绍培训和介绍工作、劳动能力降低职工工资补贴、培训补贴等。愿意在联邦劳动局安排下工作且未找到工作的被保险人,可领取其过去自然年收入的60%。如果他们有一个以上的孩子,保险费率可以上升到67%。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一般为12个月,年龄较大难以再就业的可延长至32个月。如果继续失业,失业人员可以申请失业救济金。之后需要工作半年以上重新缴纳失业保险的,可以恢复享受上述待遇。
3.工业事故保险。其任务是预防工业事故和职业病,通过治疗和职业提升恢复被保险人的健康和工作能力,并通过提供现金治疗补偿受伤者及其遗属。被保险人是全体职工、中小学生、大学生、幼儿园儿童和从事公益事业的人员。工伤事故保险的所有费用由雇主承担。该保险为受害者提供治疗、医疗和康复的必要费用补偿,还在被保险人受伤后无薪不能工作时提供受害者津贴和养老保障。如果被保险人因工伤或职业病不幸身故,保险金将向遗属提供丧葬费、遗属抚恤金和孤儿抚恤金。
4.护理保险。德国人口老龄化改变了家庭结构,对老年人口的照顾和护理从家庭层面上升到社会层面。于是在1994年,德国颁布了护理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收入在6525马克以下的,要缴纳65438+雇员月收入0.7%的护理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均摊。如果被保险人年满65岁,需要护理人员的照顾或进入养老机构,通过相关手续,大部分费用可由保险支付。
5.养老保险。德国的养老保险以法定养老保险为主,其他形式的养老保险为辅。法定养老保险覆盖德国所有工人,包括自由职业者和艺术家。月收入低于8700马克的,按收入的19.5%缴纳法定养老金税,雇主和雇员各承担50%。德国的法定养老金运营采用现收现付模式。领取养老金年龄为65岁,可领取相当于退休前工资70%的养老金。如果被保险人身故,配偶没有固定收入,可以领取一定的遗属抚恤金。
(2)社会支持和补偿
1,支持战争受害者。由于历史原因,德国在一战和二战中受害者众多。为了帮助受害者,德国政府为一战和二战中的身体受害者提供支援,支援经费由税收支付。支助福利包括医疗康复、疾病治疗、更换职业津贴、工作能力降低至少25%时的健康损害抚恤金、护理津贴、特殊情况下的艰苦条件津贴、丧葬费和遗属抚恤金。
2.对暴力受害者的赔偿。自1976年5月15日以来,《战争损害赔偿法》向遭受暴力损害的人及其家庭提供救济。受伤者的治疗与战争造成的损害的支持范围相同,但不补偿财产损失。对于在5月23日1949至5月4日1976期间遭受暴力的人,在困难情况下也给予救济。
(3)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被视为保障人民正常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救济是针对那些不能从社会保险中获得福利的人,他们获得的福利不足以支持他们的生活。通过提供社会救济福利,他们可以过上符合人类尊严的生活。德国的社会救助是发放给收入或养老金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的人,或者有特殊困难的人,如重度残疾人或孤寡老人。社会救济的标准是按“需求照常”支付,即以维持当事人最低生活水平为基准线。相应的,社会救济资金也分为日常生活补助和特殊情况护理两种。社会救济所需资金来自国家财政收入。福利局负责这项工作,并得到教会组织、非政府慈善机构和红十字会的协助。具体救助金的日常管理和发放,由德国最低级的行政机构:镇政府管理和发放。
社会促进
社会促进分为家庭促进、教育促进和住房补贴。家庭促进的目的是帮助家庭在孩子出生后减轻抚养孩子的负担,它支付给生活在德国的有一个以上孩子(包括一个)的家庭。一般来说,德国各级学校的大部分费用是不需要学生自己支付的,但如果学生在这种背景下支付生活费或其他费用仍有困难,可以申请教育促进,政府向中小学生提供补贴,大学生可以获得一半的补贴和无息贷款。住房补贴是一种补贴,旨在减轻低收入家庭租房或买房的经济负担。要获得住房补贴,需要向市县行政机关提出专门申请,一般期限为一年。
二,德国社会保障体系面临的问题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一向被人称道,但近年来却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原因如下:(1)个人惯性。长期的高福利导致收入倒挂,有时失业者的收入受益于各种补贴和福利,但比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更多。造成了人们不劳而获思想的滋生,也推高了失业率。(2)不利于企业健康发展。德国的工资在全世界都处于较高水平,企业还要为员工承担各种保险,导致人力成本高,企业无法雇佣工人。同时,由于严格的劳动保护措施,企业不允许随意裁员,裁员需要对员工进行高额补偿,导致员工谨慎,劳动力市场僵化,不利于企业根据市场调整人力资源配置。(3)给国家造成负担。社会福利支出大增,政府不堪重负,赤字扩大,需要通过发债和提高税率来缓解。大量的社保资金也挤压了社会生产力发展所需的资本。
第三,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我们可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尽快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要与生产力发展和经济水平相适应。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德国的社会福利支出约为当年GDP的30%-40%,给经济发展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德国经济负担过重的教训表明,社会保障支出必然会侵占国家的积累资金。如果社会保障投资增长过快,可能会导致通货膨胀和经济增长乏力。因此,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规模和水平要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处理好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关系,也要处理好地区间的总体平衡,分步稳步发展,不要急于求成、一哄而上。
第二,大力建立和完善维护社会保障体系良性运行的法律法规体系。德国的社会保障工作能够很好地开展,离不开德国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要建立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但是,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还比较不完善,立法的层次和水平还有提高的空间。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先后建立了职工失业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工伤保险等。但是,这些制度的实施并没有正式的法律规定,仅仅依靠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或文件。因此,有理由把社会保障立法作为今后建设社会主义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下一阶段的立法重点,抓紧制定和实施。
第三,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是多元参与的。政府是社会保障管理和实施的主体,同时也要把民间慈善机构、非官方的红十会、商业保险公司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目前,我国老年人口比例不断上升,出现了“未富先老”的局面。如果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仍然实行现收现付的分配方式,就会出现资金缺口,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来解决社会保障体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包括资金筹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