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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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跨国证券投资中的法律冲突与规则适用研究

随着我国大力发展国际商务,我国跨国投资中的一些活动也涉及到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加入WTO后,中国的跨国投融资企业越来越多,与国家交流的范围越来越大。法律冲突和规则的不同适用经常发生,如何理解这些冲突和规则并做出最有利的选择是跨国企业在华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文从法律冲突和规则适用的角度探讨了跨国证券投资法律适用中的一些问题。

第一,跨国证券投资的法律冲突

为了更好地保障跨境证券交易的正常运行,各国都针对跨境证券投资中的一些问题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但这些法律法规并不是世界性的,而是各国从自身发展的角度制定的,也存在很多冲突。一般来说,这些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调整法律关系有冲突

各国对证券投资的理解不同,在制定法律和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自然会有很大的差异。一是证券发行主体、方式、程序存在差异,法规上的理解差异很大;其次,在证券交易方式、支付方式等一些规则的制定上存在差异;第三,我国对证券监管结构、监管方法和措施、证券权利保护机制的不同规定;最后,各国对证券市场主体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涉及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证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者的主体资格和身份确认的法律冲突。

第二,不同国家对证券投资行为的规定不同。

跨国证券投资需要进行一系列行为,对这些行为的规范和指定的标准规则有不同的理解。比如,在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时,各国对两种行为如何认定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如何控制的理解不同,监管内容也存在差异;跨国企业上市的条件和对这种行为的监管也有差异。这些都是国际上在规范跨国证券投资中的一些行为过程中的差异。这些不同的理解也导致了法律适用的冲突,不利于同一问题的有效解决。

在上述内容中,主要对跨国证券投资中各国的法律冲突进行了概括性的分析和描述。其实在理论研究中,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也是有分歧的。例如,一些学者在总结法律适用冲突的过程中,将这一问题分为三个部分:发行人的冲突、发行人的冲突和发行行为与管理的冲突。无论是哪一个部门,都意识到跨国证券投资中存在一些法律适用的问题,这是我们今后需要重点关注的。

二、跨国证券投资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

世界各国对跨国证券投资行为都有规定,也有一些国际条约和多边条约,那么跨国证券投资问题真正出现的时候如何适用和选择呢?国际上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主要有五个不同的问题,证券交易和发行都存在相互冲突的规范。

1.发行人的属人法应适用。

在跨国证券投资中,一旦出现法律问题,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应适用发行人的属人法,即发行投资行为的跨国公司注册地的法律决定了法律冲突应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最重要的国家如匈牙利,其国际私法第28条第4款规定:“证券涉及成员权利的,证券权利义务的产生、转让、消灭和生效,适用发行人属人法。

根据发行地和营业机构所在地的法律解决争议。

这是典型的属地主义思想,也是中国的普遍做法。很多情况下,各国在规定如何解决法律冲突时,都规定冲突应由营业机构所在地的法律解决。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使发行地和营业机构所在地能够真实、准确地了解一些跨国证券投资企业的情况,能够通过注册地的调查及时了解信息,也便于当事人举证和裁决机构解决争议。

3.申请所在地的法律。

在跨国证券投资中,发行和交易的对象非常广泛,因此当发生法律纠纷时,问题也是多种多样的,不同国家对法律纠纷解决方式的规定也是不同的。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实现权利的及时救济,例如韩国法律规定无记名证券的权利取得和丧失适用无记名证券所在地的法律。

适用于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开发。

这是针对跨国证券投资过程中如何运用证券交易中的法律。不同国家的规定有差异,但很多国家规定,在发生证券交易纠纷时,应适用交易发生地的法律解决纠纷。匈牙利国际私法第27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订立的合同,适用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法律”。波兰国际私法第28条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发生的法律行为的债务,适用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法律。”《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拍卖、招标或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国的法律,适用于拍卖、招标或证券交易所订立的合同。”此外,波兰国际私法第28条、奥地利国际私法第39条、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第3115条均有类似规定。这些规定也与传统的国际私法中“所在地支配行为”的概念相一致。

5.调整应根据交易进行地的法律进行。

跨国公司的证券交易不同于国内的证券交易。跨国证券投资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证券交易。而且,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为证券交易的跨空间性质提供了最大的可能。因此,为了适应国际发展,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争议的解决适用交易发生地的法律。例如,阿根廷法律规定,应付给持有人的债券和票据的转让应受转让地国家法律的管辖。

此外,《法国民法典》的国际私法规定,“转让人与持票人之间的关系,持票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也可以适用指示证券支付地的法律。”

三、跨国证券投资法律适用的特点和发展

证券交易的双重法律适用

从实际工作和立法过程中可以看出,涉及证券监管的法律实际上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性质,各国在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证券交易的双重适用:强制性法律规定和直接适用法。在这两种不同的立法理念指导下,各国对跨国证券投资中的交易有不同的规定。但是,从主体和交易的强制性方面来看,这是私法调整的领域,但从国家规范证券交易秩序和发行管理行为的角度来看,这也是公法的范畴。所以是双重法律适用。

第二,证券法的直接适用

各国管理证券市场的制度属于公法领域的调整范围,应该不同于传统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

证券监管领域的这些问题直接适用于各国证券法,当事人之间没有选择或传统的法律冲突。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要承担行政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证券监管属于公法领域,但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关系及其规则在性质上仍然是私法,因此证券法是兼具私法和公法的特殊法律部门。证券法调整证券市场各方的行为,而基于民事责任的私法调整是构建证券市场的法律基础。如前所述,不同国家对证券民事责任的构成有不同的规定,导致在证券跨境发行和交易的情况下,存在一定的法律冲突。因此,首先应明确证券法中的具体规范,区分公法属性和私法属性,采取不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四。结论

跨国证券投资的发展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表现,也是一个国家和社会进步的标志。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通过这种方式与其他国家建立有效的经济联系,并利用世界资金和其他资源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提供支持,是一种可取的方式。但同时也要看到其中的一些问题,比如在中国竞争力和管理模式的差异。这些问题最终都要靠法律来解决。只有做好法律适用的选择,解决好法律适用的问题,才能为我国跨国证券投资业务的发展提供支持。

参考资料:

[1]周。论中国证券投资发展与世界经济一体化[J].金融发展,200910。

[2]孙·。跨国证券投资中的法律适用[J].政法论坛,201003。

[3]谢军.涉外证券投资法律问题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0804。

第二条

跨国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的法律适用

1.证券发行中的法律适用

在跨国证券投资交易过程中,证券的发行人或承销商与投资者都受到所适用的契约关系精神的约束,因此自然要受到契约法律关系的调整。根据证券投资对象的不同,证券的发行过程可以分为公开发行和私募发行。由于公募和私募适用的对象不同,对其相应法律关系的规制也应有所不同。对于私募来说,私募过程中发生的是要约,是双方的要约或谈判。这一过程中所涉及的双方的一切活动都是在双方意思自治的前提下进行的,双方的行为都应受到私法的调整。如果合同适用,也应通过合同的冲突规范选择相应的准据法。对于证券投资中的公开发行活动,采用合同适用的特殊方法来确定准据法,也就是说,由直接使用的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准据法,因为在证券公开发行投资交易活动过程中,必然会对证券投资发行地的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然后,下面重点介绍跨国证券投资中可能适用的法律规则。

1.应适用发行地的法律。

以法理学的精神考虑证券发行的准据法,首先要明确证券的法律性质。在许多国家,证券被视为一种债权,因此作为合同关系基础之一的债权所适用的法律应当是合同关系法。从这个角度来说,证券发行应当适用合同关系法,而合同关系发生地是最重要的一个,对于证券投资发行而言是发行行为发生地的法律。从契约精神的本质来看,证券投资发行适用发行地法律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一项原则。其主要法理基础在于传统私法观念和“地方支配”的行为习惯。许多国家规定,证券发行涉及资金募集、信息披露等行为时,以发行地法律为准据法。早在20世纪初,美洲会议通过的国际私法就作出了相关规定,在发行股票或债券时,应根据缔约国当地法律适用相关法律。在欧洲大多数国家,股票证券一般是按照股票发行地的法律采用的。在他们的法律概念中,证券关系到国家金融秩序的执行。证券一旦发行或交易,必然会对全国金融证券市场产生较大影响。为了相对限制此类问题的影响,有必要对证券投资法律适用作出明确规定,避免在冲突过程中出现适用法律依据不确定,适用法律往往采用证券发行的情况。

2.发行人的属人法应适用。

有些国家将证券视为公司股权的一种形式,因此采用公司内部章程的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证券投资。采用属人法的好处是,只要确定了公司股份等证券的所有权人,就可以立即明确证券发行的准据法,而无需追究证券发行过程中的一系列执行。

《罗马尼亚国际私法法典》规定的适用原则是属人法,具体体现在通过适用管辖发行股票的法人的公司章程的法律来发行记名股票、可转让股票、不记名股票和有息债券。还采用了属人法原则。匈牙利国际私法中确定,证券涉及成员权利的,证券权利义务的产生、转让、消灭和效力适用发行人属人法。在早期的德国司法实践中,发行人属人法在一段时间内被用作证券交易准据法的先例。在一个案例中,德国以外国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无记名股票在购买后存放在德国。在随后的证券投资发行过程中,在德国以外的国家收购或损失证券,可能会损失收购国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此时,德国法律规定,股东的利益将受到证券属人法的保护。

3.你可以选择适用属人法或属地法。

当然,有些国家的立法也不乏将证券同时定义为股权和债权的。对于可以选择适用属人法或属地法的法国国家,一旦证券投资出现法律问题,就会通过国家关于国际私法程序的规定,采取选择性冲突规范来解决相应的问题。最典型的是瑞士联邦国际私法规定,以保荐或类似方式进行的证券投资,可以受公司适用法律或发行地国家法律的规范。从这一规定来看,一旦确定是证券投资法律冲突,就应当按照上述准据法的冲突规范来解决,而这一法律适用原则就是典型的无条件选择性冲突规范。选择属人法还是属地法可以作为冲突解决规范的依据,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密切联系和方便解决冲突的原则来确定如何适用。

二、证券交易法的适用

1.证券的转让受证券所在地的法律调整。

有些国家将有价证券视为动产物权,有价证券的转让在性质上属于物权交易。因此,证券交易的准据法应该是证券物权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许多国家会参照物权的适用原则,采用证券所在地法的原则。法国民法典中规定,股票的转让人与持有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持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适用无记名证券所在地的法律或者标明证券支付地的法律。在新修订的《韩国国家家具法》中,规定了关于无记名证券权利的法律适用无记名证券所在地法律。中国的证券交易也采用这种规则。《证券法》适用于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在中国的发行和交易。可见,我国证券交易适用证券所在地法律,证券关联地应为记载实物证券或证券持有人名册的地点。

2.证券交易适用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法律。

有些国家将交易中的证券视为债权,采取与其他债权法一致的模式,如波兰等国的国际私法法典。在证券交易的法律适用中,多采用契约关系原则。这些国家跨国证券交易采用的准据法是以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为准,合同关系是合同关系履行地。匈牙利国际私法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法律适用于通过证券交易所订立的合同。此外,波兰、加拿大等国也规定了与国际私法中“所在地支配”概念相一致的操作规则。在我国的立法中,也主张证券交易所的所在地适用于股票、公司债券等有价证券在我国境内的交易。

3.适用意思自治和实际联系原则。

在跨国证券国际业务中,证券发行人、投资者、证券交易所等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通过书面合同予以确认。无论是证券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的承销协议,上市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上市协议,还是上述主体之间的各类证券服务协议,都必须通过合同明确约定。一方面,各国在民事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决定了跨国证券业务也应遵循这一根本原则,并根据这一原则确定相应的准据法。同时,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在意思自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此外,当事人在意思自治前提下选择的法律不得与法院关于资本市场管理的强制性规范相冲突。对于当事人未作选择或者所作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各国都主张根据实际联系原则确定证券服务协议的法律适用。于是,根据实际联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准据法,成为各国的通行做法。例如,在证券承销协议中,承销证券构成了证券承销协议的特征履行,因此证券承销协议的准据法应当是承销商所在国的法律。

总之,跨国证券投资的发行和交易在不同国家存在差异,因此如何确定相应的准据法或者如何确定各国之间可以适用的平衡的法律规则,应该因国而异,因地制宜。

参考资料:

赖赵颖。最新证券交易法对股市游戏规则的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

[2]由黄镇中编辑。美国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3]王淑敏。新贸易融资的国际私法统一渊源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104.2015.08中国法律博览会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