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奥林匹克精神的范文(2)
奥林匹克精神和法律既是人类思想的精华,也是几千年前智慧的结晶。它们看起来是两种不同的文化,启蒙运动包含了人类对公平正义的追求。笔者从他们的定义、正义与权利的比较中得出结论。
关键词:奥运精神,法律正义权利
主体
奥运会的口号是:“更高、更快、更强”追求的是人类实体意义上的个性,而法律是人权的保障。因此,法律具有人类形式意义上的* * *特征。两者之间看似对立,其实相辅相成,相似。
奥林匹克宪章指出,奥林匹克精神是相互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的精神。奥林匹克精神在奥林匹克运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首先,奥林匹克精神强调宽容和对文化差异的理解。奥林匹克运动是一项国际运动,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世界上各种文化差异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来自不同国家的运动员、教练、体育官员和观众有不同的肤色,穿着不同的衣服,说不同的语言,有不同的生活方式,进行不同的宗教仪式,用不同的方式表达他们的喜怒哀乐。这些民族和文化的差异往往因国家之间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意识形态上的冲突而得到加强。
从某种意义上说,四年一度的奥运会将世界上所有的体育文化都集中在一个狭小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因此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尤为引人注目。奥林匹克精神强调相互理解、友谊和团结,这是为了形成一种精神氛围。在这种氛围中,人们可以摆脱自己文化带来的偏见。在不同文化的展示中,他们看到的不是矛盾和冲突,而是人类社会的文化景观,让文化差异成为推动人们交流的动力,而不是自己封闭的壁垒;让矛盾成为相互学习的动力,而不是相互鄙视的诱因。只有在这种氛围中,人们才能打破狭隘的视野,以世界公民的宽广胸怀去学习和理解本民族以外的事物,认识到各民族都有神奇的想象力和巨大的创造力,学会尊重其他民族,以更加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待他人和自己,虚心吸收其他文化的优秀元素,不断丰富自己,从而真正实现奥林匹克运动所倡导的国际交流。
其次,奥林匹克精神强调竞技体育的公平和公正。奥林匹克运动以竞技体育为主要活动内容,竞技体育最本质的特征是竞争和对抗。在直接激烈的身体对抗和比赛中,运动员的身体、心理、道德都得到了很好的锻炼和培养,观众也得到了感官上的娱乐和潜移默化的教育。但是,竞技体育的教育功能和文化娱乐功能的基本前提是公平竞争。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竞争才有意义,各国运动员才能保持和加强团结友好的关系,奥林匹克运动才能实现其神圣的目标。
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奥运会虽然是体育的比赛,但我们首先应该参与其中,公平地参与其中。在平等竞争中彰显个性。法律首先保障公民的平等地位和权利。笔者将从三个维度来分析这个问题。
一、奥林匹克精神与法律概念的关系
从2000多年前开始,奥林匹克运动会作为一项健康进步的体育竞赛在神圣的奥林匹斯山上兴起,成为古希腊人奉献给人类的一笔宝贵的精神文化财富。今天,奥林匹克运动的内涵已经远远超出了体育竞技的范畴。它已经成为一个文化事件和全人类的文明遗产。其丰富的内涵及其对人类生活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关于奥林匹克精神的内涵,我想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奥林匹克是一种竞争精神。奥林匹克精神是一种“更快、更强、更高”的自我挑战精神,也是一种公平、公正、平等、自由的体育竞技精神。奥林匹克所体现的这种自我挑战和公平竞争的精神,构成了当代人类自我完善和社会交往的基石。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基于不同的政治需要,会对法律概念做出不同的界定。这些定义只是角度上的不同——“从一个山脊的侧面看,它就成了一个山峰”,并没有绝对的对错。但是,不同的定义对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适应和影响。我们传统的法律观念是基于马克思的阶级理论,即法律是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工具。这一概念(以下简称法的阶级概念)从阶级的角度看无疑是合理的,但法的阶级概念也有其局限性和明显的缺陷。
因此,我同意将法律定义为“民约”,即人民(国家)为了和平共处和发展,就共处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所达成的契约和承诺(以下简称民约的法律概念)。法律本质上是利益分配机制,规定如何分配和使用社会资源和利益。宣誓这一法律概念在建设法治社会中有哪些优势?
首先,宣誓的法律理念有利于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立法活动。因为法律是社会资源的配置机制,是如何配置社会资源的约定,涉及到每个人自己的利益,需要每个人自己的参与。作为承诺,首先要求公民对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协商需要参与,立法活动视为自己的事情。立法的建立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
其次,宣誓的法律观念有利于树立法律平等的观念。在立(签)押的过程中,有利于体现和落实平等的理念和意识,因为契约的基础是平等,而不是特权,特权是不可协商的。同样,通过广泛的参与和协商,立法不再是少数人的特权,避免法律成为少数人掠夺和占有社会资源的工具,实现法律正义的最大化。
再次,质押法的理念有利于法律的推广和实施。参与谈判(委托他人代为参与谈判)所制定的法律是一种宣誓。遵守誓言既是法律义务,也是道德要求,从而实现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
综上所述,法律是社会资源的分配机制,它使人民对社会资源的分配达成宣誓。在平等的前提下,它要求每个公民都积极参与(订立契约),信守誓言。而大多数人应该避免和抵制的,反而是少数人统治和掠夺资源的工具。正确积极地界定法律,有利于法律发挥应有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将奥林匹克精神与法律进行比较,可以看出两者都是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在追求上有不同的形式。两者都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人类文化的积淀。
二、奥林匹克精神与法律对正义的理解
奥林匹克精神中有一种对正义的理解,那就是确保所有人的公平参与。奥林匹克宪章指出,奥林匹克精神是相互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的精神。通常它包括参与原则、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友谊原则和斗争原则。“参与原则是奥林匹克精神的首要原则,参与是基础。没有参与,就没有奥林匹克的理想、原则和宗旨。”“参与比胜利更重要”这句格言最早是由一位美国主教提出的。1908第四届奥运会在伦敦举行时顾拜旦引用了这句话。后来,顾拜旦在1936奥运会的演讲中也说:“奥运会重要的不是胜利,而是参与;人生的本质不是索取,而是奋斗。”这个原则已经被全世界的运动员和群众广泛接受。奥林匹克精神是一个国际体系。它完全独立。因此,从一开始,他就不允许任何政治、经济或社会因素介入其中。
他还为此创设了独立的国际奥委会委员,规定国际奥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以其忠诚和奉献精神确保奥林匹克理想和原则的实现。这样,奥林匹克精神的独立性在全世界得到了保证。奥林匹克精神是一个普遍的概念。一切能让人变得更好的原理,都包含在它明亮的光环里。奥林匹克精神的主要活动形式是奥林匹克运动,它是永恒的。它面向所有社会阶层开放,包括所有体育项目和竞技项目,不分男女老幼,不分运动水平。奥林匹克精神包含正义、平等和公正的内容。它认可一切符合正义原则的优点,唾弃和否定一切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正义的原则使奥林匹克精神具有巨大的魅力。
参与权是奥林匹克精神中公平和正义这一普遍权利的保障。这类似于法律中的正义。
从法律上解决正义的概念
很难脱下来。在普通人眼中,正义与法律的概念不断被混淆,纯法学反对将法律与正义等同起来,主张把它们作为两个不同的问题来对待。我个人更倾向于将两个概念结合起来,不赞同两个概念过于清晰的区分。当法律放弃了正义,就失去了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同样,当正义脱离了法律,就失去了载体,只能成为没有实际用途的“价值判断”。我非常推崇凯尔森的观点,正义作为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可能会被法学所排斥,但如果把正义理解为“正当性”,那么正义这个概念就应该被纳入法学。
当人们评价一部法律是否符合正义(合法性)的标准时,他们往往以该法律能否调整社会关系以使所有社会成员满意为基础。但事实上,不可能有一部法律能够满足每一个社会成员的需求。可以说,每个人的需求都是不一致的,需求之间的冲突是难以避免的。那些由正义的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只能取得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同和满意。
还应该提到的是自然法学派提出的绝对正义观,主张法律二元论,认为法律应该分为实在法和自然法。在不完美的实在法之上,有一个完美的、绝对公正的自然法。但理性的人应该知道,这种绝对的正义不可能存在,就像世界是可知的,人有无限的认知能力,世界永远不可能被完全理解。借用凯尔森的话,“正义是一种人的理解无法接近的理想。”
法律需要接受各方面的检验。当人们寻求法律帮助,用法律惩罚罪犯时,公平是否得到维护,正义是否得到伸张,是法律正义(合法性)的认定尺度,是法律赖以生存的土壤。只有当法律以正义为基础时,正义的概念才能在法律的基础上得到升华。
三、奥林匹克精神和法律也是权利的保障。
奥林匹克运动以竞技体育为主要活动内容,竞技体育最本质的特征是竞争和对抗。在直接激烈的身体对抗和比赛中,运动员的身体、心理、道德都得到了很好的锻炼和培养,观众也得到了感官上的娱乐和潜移默化的教育。但是,竞技体育的教育功能和文化娱乐功能的基本前提是公平竞争。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竞争才有意义,各国运动员才能保持和加强团结友好的关系,奥林匹克运动才能实现其神圣的目标。就像已故美国著名黑人田径运动员杰西一样?欧文斯说,“在体育运动中,人们学到的不仅仅是竞争,还有对他人的尊重、生命伦理、如何度过一生、如何对待同龄人。”奥林匹克精神是维护全民参与,从而保证奥林匹克运动的公平竞争。维持公民实体的参与,实际上是对公民权利的象征性保护。当然,奥林匹克运动中有太多的义务、规则和违法处罚措施,但正是这一系列的义务和规则维护了实体地位的平等和实体的权利。
在权利和义务之间,法律不以义务为目的,相反,它应该而且必须以权利为目的。
首先,在法律产生的意义上,法律是针对权利的。早期人类没有权利和义务,也没有法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权利和义务的概念逐渐出现,特别是在逐渐进入阶级社会的历史时期,权利和义务的区别越来越明显。在社会中处于主导地位的人,其实是可以享有权利的,甚至更多的权利。在社会中,由于权利的分配,被统治者和社会领导者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即使在社会领导者或被统治者内部,也存在权利分配的分歧和矛盾,社会的权利争夺战愈演愈烈。为了保证社会按照一定的秩序延续下去,社会领导者利用以暴力为后盾的规则来确认一定的权利分配方式,划分社会权利,于是法律应运而生。
其次,与权利和义务相比,法律的目的是权利。第一,权利的性质比义务更能满足人的需求。各种权利可以直接成为满足权利主体相应需要的现实,各种具体义务只有通过具体权利的保障和具体权利的实现才能满足人的需要。所以,权利可以直接成为人的需要的对象,而义务不能。第二,权利比义务更能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权利和义务是对等和对应的。从形式上看,法律保障的权利的实现或义务的履行,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达到同一目的,但实际上是大错特错。由于种种原因,保护权利的法律比保护义务的法律更能被人们自觉地遵守和执行。第三,与义务相比,权利的扩大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象征。
简单来说,法律似乎应该主要规定权利。但在实践中,法律很难具体规定所有权利和每一项权利。因为权利和义务在社会生活中是对应的、一致的,法律可以通过规定义务来达到规定权利的目的。因此,通过规定义务来规定权利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这比直接规定权利更有利于人权的保护和发展。法律强调规定义务,并不意味着减少或削弱权利。相反,它旨在普遍扩大和保护权利。因为,对于社会成员来说,法律不禁止就是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就是可行的。这样,权利没有被减少或削弱,而是被增强了。法律对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成了对权利的确认和保障。
法律主要规定义务是为了更好地追求权利,适当规定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权利。无论法律规定的是义务还是权利,其价值目标只能是为了权利的确认和实现,而不是义务。
总结以上三点,奥林匹克精神和法律是相似的,人类的文化遗产也是人类精神的积淀。都是维护人类的公平正义和平等权利。虽然奥林匹克精神和法律都是我们的祖先在两千年前留给我们的,但随着人类科技的飞速发展,人类的心灵仍然有着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向往。从作者对两者的比较中,我们可以清楚地探究出结论。
参考文件
法律以权利为目的。卓于2000年3月2日发表在《检察日报》上。
刘金辉的《法的本体价值论纲》发表在《中外法学》2006年第4期。
2000年6月4日,卓在《视察日报》上发表了《法的价值归宿》一文。
参考书
《奥林匹克精神》谢卫东主编,中国工商联合会出版社,2007年。
《契约正义论》,胡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6月5日-10月3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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