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没有当场确认怎么办?
高等自考,简称自考,是1981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这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它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救助活动,落实宪法鼓励自学的有关规定,进行以学历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培养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业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以学历为基础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制度。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经过系统学习,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和学位英语考试的学生,可以申请授予成人学士学位,参加研究生考试,继续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
(一)全国考试委员会: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考委”)在国家教委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长、专家学者组成。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也是国家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二)专业委员会: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起草自考课程的专业考试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考的高等教育教材,为本专业的考试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质量评估。
地方考试机构
(一)省考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
(2)省考办: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省考委工作管理机构(简称省考办),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三)地方考试委员会:省、自治区(以下简称地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的地区,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市辖区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
(4)考官学校:考官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校,专业师资力量雄厚,由省考委遴选。主考人员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中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阅卷,负责实践学习环节的考核,会签毕业证书,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并根据任务配备专职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条例》明确规定了全国考委、省考委、地方考委和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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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问题毫无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