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法的论文。
摘要: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是目前律师行业日益突出的问题。本文从深层次分析了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原因。
还讨论了禁止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律师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不正当竞争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见于1883,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竞争的出现而出现的。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规定:“任何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均构成不正当行为。
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为经营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性。
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律师或其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
违反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虚假宣传、诽谤、低价收费等方式妨碍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
事务所正常业务的开展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扰乱了司法秩序。法律界的违规行为
当一般市场主体的竞争与不正当竞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时,律师从某种角度来说也是市场主体,有市场。
主体的一般属性,但它与一般的市场主体有显著的区别。律师不仅保护与他们签订委托合同的一方。
合法权益的义务,也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正确实施的义务,因此,律师行业存在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它不仅涉及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还涉及法治中国目标的实现,这对律师行业是不公平的。
有必要讨论一下这个争议。
首先,分析了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原因和特征
中国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深层次原因是律师法律地位的变化。65438+8月0980
26日,NPC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律师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执业机构为法律顾问处,是
公共机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真正的交换和流通,没有冲突和纠纷,所有的问题都是
是预先安排好的,企业或生产者没有自己的独立身份、独立意识和独立经营权利,不具备独立性。
这种法律人格、这种制度下的法律或规则不可能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因为这里的法律
或者说,规则实际上是统帅意志的体现,是贯彻统帅意图的工具,其目的和作用是结合
权威和服从的关系是固定的。在计划社会,社会主体几乎没有独立的法律服务需求。因为台词。
政治秩序扼杀了它。律师及其执业机构只行使国家职能,不参与市场竞争。
过去它的经费靠国家财政拨款,列入国家事业预算,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会有正当性。
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十四大后,我国开始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时期,1993。
65438年2月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提出:我国律师工作改革。
总体目标是在不采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的情况下界定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并建立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具有中国特色,实行自愿结合,自收自支
支持、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律师制度。律师及其执业机构的法律作用是由国家职能逐步落实的。
向市场过渡,律师行业已逐步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列,律师通过自己的知识、
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通过交钱的方式向律师支付报酬。律师和当事人
律师之间达成的双向合意的社会契约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从这个角度来看,律师及其执法
产业机构和一般市场主体没有区别。从某种意义上说,律师也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然而,它提供的商品是无形的,是一种智力成果。作为受市场利益驱动的主体,为了追求利润
为了利益最大化,律师与其执业机构之间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而竞争又不可避免地伴随着不公。
竞争。随着1996《律师法》的颁布,律师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提高。
很明显,就是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从业者。律师不再是依赖国家权力机器的强制性工作。
有能力的执行人,律师履行职责的方式是一种基于非强制性双向选择的法律帮助方式。
所以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律师行业从不存在的竞争加剧到不正当竞争的深层次原因是因为我。
中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转型导致律师法律地位的变化。
除了上述深层次原因外,律师行业的内外部机制及其所处的环境对行业都是不合适的。
当竞争也起到一定的推波助澜作用时,这些内外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点:(1)兼职和特邀法。
教师的存在是导致现阶段律师行业不公平竞争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我国,由于律师资源的短缺,
紧张导致了兼职和特邀律师的出现,并与专职律师长期共存。从现阶段来看,中国的
兼职或特邀律师多为部分高校法学教师和司法机关退休人员,与司法机关有关联。
机关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如高校法学教师与部分法官的师生关系,司法机关的分离,
退休人员往往在原司法机关担任重要职务),其双重或多重的特殊身份使他们更
其他律师有更多的案件来源和胜诉机会。另外,兼职和特邀律师比专职律师更有优势。
由于其松散性和随意性,很难得到严格规范的专业管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律师服务。
市场管理混乱无序。从外国律师的角度来看,西方国家的律师大多是职业律师,不是吗
允许其他形式存在。为此,有学者提出取消兼职,特邀律师的观点,笔者对此表示赞同。
一样;(2)相关法律法规对律师及其执业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
没有统一的机构对其不正当竞争进行监督管理,导致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
虽然大范围存在,但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3)外部相关制度的法律不合理。
教师职业中不公平竞争的存在。比如在税费体系中,对律所征税时,倾向于定性和实用。
税率高,在价格制定收费标准时,倾向于以事业单位为特征,实行低收费,又由于各地都是
税费标准存在差距,导致部分律所采取规避法律的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也就是先落实。
在税率较低的地区注册,然后在经济发达、税率高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避税;(4)社会
社会的整体导向和当事人的价值取向促使律师以追求胜利为办案目标,社会整体引导
能打赢官司的律师是好律师,当事人选择委托律师也正是基于这种价值取向。为
胜诉了,一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不使用各种手段,通过各种渠道进行不正当竞争;因此,律师事务所
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也和现在的社会风气有很大关系。
目前,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主要有以下特点:(1)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发生在
一些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区;在这些地方,由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集中,许多律师
律所为了争夺有限的案源,必然会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争夺业务,排挤同行;(2)不当
竞争手段多样且隐蔽。1995虽然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意见》
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但由于律师行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不明确,
现实中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没有被列入不正当竞争的名单,现实中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多种多样。
文化的特征。比如《规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广告缺乏详细的规定,导致律师使用的类型多种多样。
广告中不正当竞争的例子比比皆是,一些虚假夸大的宣传混淆受众,误导当事人,情况严重
损害了律师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而前面提到的因为兼职,
特聘律师的存在导致的不正当竞争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第二,禁止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
(一)是规范法律职业秩序的需要。
律师行业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一部分,必须遵循市场规则,这就要求市场主体
在商品交换过程中,要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公开、高效的原则,否则必然导致混乱。
混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和促进平等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不公平竞争
作为正当竞争的必然伴生物,客观上会造成资源配置偏离价值规律,造成资源的不合理流动。
以至于市场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从律师行业来说,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为条件来吸引客户,就是严重背离市场价值规律。
法和市场价值法要求商品按其价值进行等价交换。一些误导性的虚假宣传行为从本质上
理论上也是一种欺骗性交易,其结果会造成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使当事人无法做出正确的选择。
确实选择了法律服务,其合法权益由于缺乏正确的法律指导而得不到及时的法律维护,另
一方面,一些高素质的律师因为不正当竞争得不到足够的案件和施展才华的机会。
为了在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中生存,最终可能走上不正当竞争的道路,导致律师。
职业素质下降,损害了律师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整体形象。所以律师行业禁止不公平。
竞争是规范法律职业秩序、保障法律服务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律师整体职业素质的需要。
(二)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证法治中国目标的实现。
十五大明确提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正义和法治目标的实现取决于遵守法律、严格执法和起诉罪犯原则的实施。久律师事务所
从专业上讲,律师虽然不再是国家法律职能的执行者,但仍然承担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根本任务。
律师的根本任务有两层含义:(1)律师及其执业机构必须严格依法办事;(2)律师有责任
督促执法机关和当事人严格依法办事。实现律师的根本任务是实现法治中国目标的重要环节。
节日。因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如果故意诋毁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名誉,属于故意为之。
在代理人与其代理人之间制造纠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的,不仅不可能实现。
律师的根本任务是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此外,律师利用他们的其他优势。
身份(例如,曾在行政和司法部门担任领导职务或与行政和司法部门现任领导有特殊关系)
法律服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将严重干扰我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检查权是违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的,所以是禁止的。
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是对律师及其执业机构严格依法办事的要求,这是由律师的根本任务决定的。
律师行业禁止不正当竞争,有利于司法机关排除干扰,依法独立办案,保证法律的正确性。
使用意义重大。从根本上说,禁止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是保障法治中国目标实现的需要。
(三)是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一方面要求建立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要求国家。
内部市场国际化,加入国际经济循环,实现社会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合理配置,从而促进整个社会。
生产力的发展。来自法律服务市场,1992年6月26日,司法部、工商总局
共同颁布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
未经司法部批准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和从事经营活动。
移动;不得规避法律,以咨询公司、商务公司或者其他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不允许外国律师
直接在中国境内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与中国律师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律师事务所。另外,办事
不得聘请中国律师,不得办理中国法律事务。这些规定实际上限制了法律服务的外部市场。
打开。然而,从1986开始,中国正式提出了恢复关贸总协定席位的申请,以获得“复关”的权利
1991年7月,中国迈出了向世界开放的第一步,包括银行业、广告业和旅游业。
六个专业服务行业的初步承诺1992正式开始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办事处。
办公室的试点工作。在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过程中,中国提交了开放服务贸易市场的承诺。
根据承诺,一旦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作为专业服务贸易一部分的法律服务市场将逐步开放。
随着开放,对外国律师业务的限制将逐步取消,国内外律师的竞争将会加剧。就他们的力量而言,
国内律所无论是服务理念、管理模式,还是办公的软硬环境,都比不上国外律所。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内的律师和律所不注重提高自身素质,改善软硬服务环境,还是会
重点打击拉关系、走后门、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结果必然是迷失在市场中。
竞争力最终被市场淘汰。
第二,禁止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可行性
律师行业禁止不正当竞争的可行性,关键在于如何将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规范或规定落到实处。
付诸实施的问题。应该说,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询问比较早。
早在1995,司法部就制定了《关于律师行业反对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
集》,界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惩戒机构
但是,该规定在实践中的表现并不好,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并没有得到遏制,而是
正在蔓延,时至今日,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再次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焦点。
点,其核心问题仍然是可行性问题,笔者认为律师行业禁止不正当竞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律师行业禁止不正当竞争应由立法机关调整,制定法律规范;中国律师协会的职能
和国外的律师协会有很大不同。比如美国律师协会(ABA)有立法权,美国律师立法是由律师协会制定的。
它不是由政府的立法机构执行,其法律和条例是由州政府的议会或高等法院通过的。
普遍强迫。中国律师协会是法人团体,是律师的自律组织。它没有立法权和制定权。
规则不具有强制性的规范作用,只在行业内具有一般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因此,在中国,只有
在没有强制保护的情况下,通过自律或者行业规范来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只能是权宜之计。
从长远来看,只有把调整的层次提高到立法的层次,即制定具有普遍强制性的法律规范。
可以实现令行禁止;因为法律规范的道德正义性,形式和内容的明确性和稳定性,
整个社会在效力上的普遍性和权威性是其他社会规范无法比拟的。(2)在禁止性规范中
中我们应该准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和外延并尽量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
那种。中国1995司法部的“规定”作用不大,很大程度上是不正当竞争。
争议行为定义不清,列举行为外延过宽。例如,关于律师行业的广告,其规定不
符合实际的宣传是不正当竞争,但实践中很难把握哪些行为不符合实际;事实上,
有些宣传即使符合实际,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比如某个律师和某个法官有关系或者其他特殊的。
关系,律师担任过法院院长或其他领导职务,这些事实是符合实际的,也是现实的。
不正当竞争的主要方式或方法,但是,《规定》将其排除在不正当竞争之外,显然是不妥当的。(3)
应完善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监督机制,完善律师惩戒机构,建立律师惩戒制度。
委员会办公室。强化律师惩戒委员会的职能,严格依法查处实施不正当竞争的律师。
以及其执业机构的法律责任。1995年《条例》颁布后,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没有了。
要遏制它,它往往会蔓延,主要是因为缺乏相应的内外监督机制和不完善的惩戒机制,如
律师惩戒机构不健全,律师惩戒委员会的职能没有得到强化。律师执业中的不正当竞争
有明显的纠纷,如关系案、人情案,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内外部监督机制,实践中问题重重。
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报道很少,导致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很少。
关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无法落实,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无法体现。法律规范只是
只有落实了才会有效。因此,有必要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保障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工作的重点应该是如何执行相应的规范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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