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对期货市场的监管模式对完善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体系有什么借鉴意义?
在l 1974之前,美国的期货市场是由交易所自我管理的,交易所通过执行各种规则,发挥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和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有效地实施自我管理。
l 20世纪70年代期货交易品种扩大到金融产品后,由政府、期货行业协会和交易所组成的三级监管模式逐渐形成。
L 1974美国国会在原《商品交易法》的基础上通过了《商品交易委员会法》,成立了全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CFTC是美国期货市场的最高权力机构和监管机构。它通过制定严格高效的法律,执行国会通过的法律,对市场参与者进行宏观管理。
期货业协会(NFA)于l 1981注册成立,会员遍布期货公司、顾问、基金管理人、结算银行、交易所、社会公众及相关商业机构,具有充分的普遍性。期货行业协会代表了全行业各方面的切身利益,真实反映了行业的呼声和要求。在美国的三级监管模式中,在政府的宏观管理下,交易所和期货协会的自律管理一直发挥着市场管理的基础和核心作用。
中国期货市场是在远期现货市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以适应现货交易的需要。最早的郑州商品交易所和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都是在原现货批发市场的基础上建立的。在旧计划经济的条块分割下,在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建立期货市场是历史的必然。
l 1992-1998时期,中国期货市场的政府监管主要由各自的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实施,交易所的自我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当时在这种背景下,期货交易所保持了旺盛的生命力,新品种不断推出,市场规模逐年扩大。当然,存在的问题也很快暴露出来。一是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难以实现专业化管理,有时为了追求地方和行业利益而放任交易所不管;二是市场缺乏应有的法律法规,导致交易所自律管理有法不依。一些交易所过度追求市场规模和短期利益,甚至纵容过度投机和非法操纵,极大扭曲了市场功能。所以在这段期货市场分散管理的时期,国务院从1993发布了几个行政命令,停止了大部分上市品种的交易,交易所也从15减少到了3家。
L 1998形成了以证监会为中心的集中监管模式。中国期货市场的清理整顿基本结束,原本隶属于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交易所正式被证监会接管。此后,《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于6月颁布,1999,证监会也出台了关于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四项配套管理办法,进一步确定了以证监会为中心的集中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适合整顿的历史阶段,引导中国期货市场从盲目无序发展走向理性有序发展。
目前,以政府监管为主还是以自律为主是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政府监管而言,具有统一性、权威性和强制性,能够有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克服市场失灵,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利益,维护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但是,政府监管也具有被动性、滞后性、突发性和不可逆性。行政监管只能是事后干预。突然的行政干预很容易给市场带来重伤和后遗症,干预过多和过少都容易导致市场的低效和不活跃。因此,在期货市场出现混乱、偏差和风险的情况下,侧重于政府监管只能是一种阶段性的政策。一旦市场恢复了有序发展,政府应该主要运用法律法规对市场进行宏观管理,使市场充分发挥自律管理功能。自律管理可以减轻政府部门的压力,分散市场监管的风险,有利于市场的自我控制、自我规范和自我完善。
近十年来,世界期货市场国际化和一体化进程加快,成功的期货市场监管模式也呈现趋同性:
l从监管体制来看,三级监管模式得到了各国的广泛认可。这种分级监管有利于环环相扣、层层把关、相互制衡、分散风险,有利于运用市场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对不同层次的市场进行综合监管。
l从监管角度看,大多将交易所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作为期货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核心力量,尊重市场规律,保证监管的市场化和灵活性。
从监管角度看,各国都强调政府要从宏观角度依法管理市场,确保期货市场有序、稳定、可持续发展。
从发展的角度看,各国都在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总结监管的经验教训,分析和检验各自监管模式的有效性,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调整,以更好地保护期货市场的竞争性、效率性和流动性,提高对市场参与者的服务水平。
伙计,你在写论文,对吧?不给分有点难。
这是大学高博士的论文。我为你摘了一些。希望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