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0字的思考与写作论文

公民道德教育虽然是最近兴起的一个名词,但全民道德教育与中国固有的传统密不可分。儒家的“神道之教”和《礼记·大学》的“养气平天下”之说,都是圣人或圣君教导,教育全民。重视对人民的道德教育在中国文化中有着悠久的传统。在古代的治国理念中,只有道德成熟的人治理道德成熟的人,才能形成成熟的社会。道德教育的对象是普遍的,从皇帝到庶人,但教育的方法和目的是不同的:作为国家管理者或行政人员,要以德修身以治人,从“显德”到“立人”,从“诚、信、知、修身”到“齐家、治国、平天下”。“平”的关键是先修己,先以身作则,教众,这就是所谓圣人“神道之教”的含义。君子德风,小人德草。各民族都以圣王为楷模,受圣王教育。这种由道德成熟的人组成的成熟社会的理想模式,就是所谓的“内圣外王”。

“公民”一词,按照《辞海》的解释,是“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包括未成年人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根据这个定义,“公民”的概念等同于“国民”,也就是说对于一个国家的全体人民来说,扎实的公民教育也是全民教育。此外,慈海还特别提到了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凡具有中国人民国籍的,都是中国人民的公民。所有中国人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一规定是对之前定义的补充,即“公民”不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也指宪法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因此,与公民相关的道德教育不仅是全民道德教育,也是与作为法定政治权利和义务主体的公民相关的道德教育。

基于以上对公民道德教育的解读,本文想提出并希望引起人们对两个问题的思考:如何在这样一个远未成熟的社会和缺乏一批具有道德成熟的教育者的全民中开展以道德成熟为目标的公民道德教育,进而促进社会的成熟,换句话说,如何让“内圣外王”不再是“黑暗未知、压抑不发达”的公民,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在海外流行的公民教育,传入后被简化为公民道德教育。那么,在公民权利教育缺失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公民道德教育,会产生哪些可能的后果,如何在公民道德教育的框架内处理公民作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关系。

为了详细解释以上两个问题,本文归结为五个困境。描述了以下几点。

一,公民道德教育的现状困境

什么是公民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我们不妨参考一下1968国际教育大会第64号建议中关于“公民与道德教育”的部分:“公民教育的目的不仅在于增加学生对国家机构的了解,培养他们的忠诚,还在于让学生熟悉国际机构在促进人类福利方面的作用,并向他们灌输一种责任感,以增强这些机构未来的有效性。”“在道德和宗教教育中,国际理解的教学应该直截了当、清晰明确,并强调人类团结的道德基础。其目的是培养对他人的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为共同利益而行动的愿望以及致力于和平的决心。科学和哲学的教学应该有相同的目标。“在这次讨论中,更多关注的是公民道德教育的部分,尤其是他人的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公民教育的主体主要是从义务主体方面考虑的。在1992国际教育大会第78号建议中,再次提到了“发展伦理道德和公民价值观”的意义:“教育系统应在伦理道德、公民意识和道德教育方面发挥基本作用,并补充家庭所发挥的作用。教育系统应与其他机构一道,帮助促进人权,培养民主行为,并界定从未像今天这样必要的价值观,如尊重人的尊严、宽容、对话、团结和互助。“在这里,对于公民道德和价值观的教育,要注意权利主体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帮助,公民教育的主体主要是从权利主体方面来考虑的。

由于公民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相应地,公民教育应该包括两个基本方面:公民权利教育和义务教育。如果只重视前者而忽视后者,那么社会成员就会流行道德放纵,普遍缺乏义务感和社会责任感;如果只强调后者而忽略前者。那么这个社会就会缺乏人性和文明,走向野蛮。这两个方面必须紧密结合,否则会带来不好的后果。

在我们目前面临的道德乱象中,首要问题是社会道德的缺失和腐败。虽然个人的私德并不尽如人意,但儒家关于个人在处理自己与他人关系时的私德规范和理念却是深入人心的。虽然被破坏了,但还是正常的人际关系方式。人民的社会公德是一个国家人民精神面貌和道德品质的集中体现。在社会道德方面,传统道德理论对其重视不够,更重要的是受到民权教育的制约。公民权利教育关系到公民权利的确立。公民权利教育是以教育的形式落实和巩固宪法赋予的法律自由和权利,但必须建立在立法、行政和司法制度对公民权利的具体保护之上。原因很简单,没有以抽象权利为内容的民权教育。公民权利教育和公民义务教育,在建立社会公德方面,表现出对立和互补的辩证关系。社会道德的本质是社会责任。公民义务教育的缺失会导致国家社会责任的缺失,公民权利和相应教育的缺失也会导致同样的结果。社会责任的确立取决于每个公民权利主体地位的确立。只有确立了自己的权利主体地位,才能真正感受到自己是社会的主人,对社会有着不可抗拒的责任感。与此相关,无论是公民道德教育,还是更广泛的公民教育,包含尊重他人权利、自由和尊严的道德教育都是合理的。

义务感的缺失不是直线推行公民义务教育就能根治的,因为根源大多在义务的另一面。在公民教育被简化为公民道德教育,公民权利教育缺位的情况下,我们能期待公民道德教育取得什么样的成就?无论公民道德能否发挥作用,道德本身都会陷入荒谬的后果:如果道德是强大的,那么缺乏公民权利保障的道德本身就是不道德的,而这种“不道德的道德”的实践结果无非是重复宋儒学的“以理杀人”;如果道德是苍白无力的,那么所谓的公民道德建设,最终也会成为口头说教和实践中的一种虚伪。

二,公民道德教育理论的困境

公民道德教育是提高公民道德素质的教育。如前所述,是对所有社会公民的普及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的指导理论应该具有同样的普遍性。目前,中国大陆占主导地位的道德理论是培养少数特殊“精英”的道德理论,即培养无产阶级先锋队的道德理论,或者说是培养接班人的教育。两者之间有相当大的距离。在道德教育实践中,这种不恰当的定位也使道德教育处于尴尬的境地:当前的道德教育只是政治教育的附庸。以《德育信息》刊登的“国家教育科学“九五”国家重点课题学校德育体系整体构建的研究与实验”评审会的主题发言为例,本文的德育工作要面对三个基本任务:应对国际形势,要为“与西方在渗透与反渗透、竞争与反竞争、颠覆与反颠覆中斗争”服务,因此,“如何强国?针对科技发展,“如何按照‘趋利避害’的精神和‘充分利用、积极建设、加强管理’的原则,以正确、积极、健康的思想文化信息占领网络阵地,也是德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应对国际形势”,如何认真研究引导青年学生正确认识国情和改革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分清主流和支流,正确对待一些消极现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德育面临的又一新形势,提出的又一新任务。”虽然本文认为素质教育要把德育放在首位,但也强调“思想政治素质是最重要的素质”。我们不怀疑这一话题对道德教育的促进作用,也不否认上述问题的现实紧迫性,但需要指出的是,上述问题并不是道德教育的核心和重点,道德教育不应该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服务。在现有的教育框架内,政治和意识形态领域的这些问题应该是政治教育的内容范围,道德教育和政治教育应该有明确的分工,在教育的内容和目的上应该有明确的界限。在观念和理性的关系中,道德教育和政治教育的目的和功能是不同的:一个是教育人,教人如何做人。一种是,之所以对一种特殊的人(如* * *无产阶级接班人)进行教育,是为了教会如何做一种特殊的人(如“接班人”,虽然从权力变化的现有实践来看,这个概念相当值得怀疑),而后者本应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上,但在德育实践中却本末倒置了。从这个意义上说,大量政治教育工作者谈论道德教育并不稀奇。善良?哎?怀?旧纤维负荷?死亡怎么了?赖路出逃/P & gt;

当前,公民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中华传统美德教育。中华传统美德作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是中国人之所以是中国人,中国之所以是中华民族的文化根源。然而,在现实中,非常奇怪的是,我们当代中国人,他们继承了我们自己的传统美德,却在合法性方面处于尴尬的地位。自从孔家店倒台后,以儒家思想为主的传统文化一度被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20世纪80年代,随着知识分子和大众社会的“传统文化热”,传统文化被带回历史舞台。但另一方面,传统文化找不到合适的地方存在。在现有的带有浓厚意识形态话语色彩的旧道德理论体系中,传统美德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无法建立,传统美德在道德理论中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当前的正统理论也没有赋予其坚实合理的基础。这个问题从表面上看,似乎是道德理论本身的问题,但本质上仍然是道德教育与政治教育之间冷漠的结果(这种混淆也表现在一些学者用“道德”和“思想”上),即以特殊性代替普遍性的结果。

第三,教育者的困境

与用什么样的理论来指导教育相对应的一个问题就是教育什么样的人。在现行的德育体系中,德育工作者的角色有两个承担者:一是党或政府会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二是老一代对年轻一代或者老一代对下一代的隔代教育。我们分别讨论这两个教育者的角色。

对公民进行道德教育是统治者不可推卸的责任。由政府推动和领导道德教育是中国的古老历史传统,它植根于以道德教育为辅助的德治实践,也是一些东亚国家的当代特征,如新加坡的实践。

这种由政府作为教育者推动和主导的德育模式,在学术讨论中也被称为政府推动型德育模式。它的对立模式是民间主导或社会主导,后者也被理解为渐进式的德育模式。总的来说,从积极的一面来看,政府推动的道德教育模式可以利用无与伦比的行政力量,进行大量的道德理论研究,制定道德规范和实施道德教育,在短时间内取得一定的明显效果。然而,这种观点也颇值得商榷。“政府驱动”的概念是从法制建设领域借用的,也可以应用于道德领域对政府行为的描述。但是,政府推动在法律和道德两个领域的作用是很不一样的。在法制建设领域,政府(包括行政和司法系统)可以在短时间内通过大量立法来解决法律领域的混乱状态。在道德建设领域,政府推动的道德理论研究、规范制定、道德教育实施,可能轰轰烈烈、如火如荼,但未必有助于提高道德品质和有序的伦理生活。不同的是,法律领域具有鲜明的强制性,而道德领域没有法律强制性。即使是舆论谴责的强制,在道德松弛、价值混乱、舆论哗然的今天,似乎也没有什么作用。如果用“口服”这种说法来区分两者,法律的特征是“口服”而不是“口服”,道德的特征不仅是“口服”,还有“口服”。道德只有落实到人们心中,才能转化为道德主体的自觉实践。

在民心落实上,即使民众“服气”,但由于以下因素,政府推动的道德建设也面临严重困难:一是一元与多元的矛盾。政府主导的道德是一元的,这是由其意识形态的一元性和道德教育从属于政治教育的性质决定的。社会道德是多元的,不仅社会大众道德的存在是多元的,就多元化的社会结构本身而言,其道德理想和价值观念也应该是多元的;第二,可变性和一致性的矛盾。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是利益的体现。政治是多变的,但道德是相对稳定的价值和规范体系。不仅是道德,还有学术领域。在强调学术和道德为政治服务的条件下,学术和道德围绕政治波动而变化,不仅失去了独立性,而且使其合法性和可靠性受到质疑。在道德领域,每一次对社会价值观的反传统和颠覆,如果不同时建立一套完整系统的新价值观和新道德,必然带来道德本身的破坏和解构;第三,一方主动与多方主动的矛盾。在政府推动型道德建设模式中,政府是道德建设的积极推动者,社会各界在此推动下共同参与。在民间(或社会)推动模式下,社会各方都是道德建设的积极推动者。这里所说的社会各方是指社会教育系统、宗教团体、社会团体、大众传媒等。在目前的社会权力结构中,政府权力过于集中,社会力量的作用有限。这种现实也造成了人们依赖政府介入的心理预期。从长远来看,将社会事务归于社会,将社会权力归于社会,发展社会自身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建设,减少社会事务对政府的依赖,是道德建设的一个光明方向。第四,修身与治国的矛盾。在政府推动的道德教育中,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及其人员的道德水平和道德形象必然会对教育对象起到直接的示范作用。事实上,政府本身不是也没有必要成为道德的化身,公共权力的操作者只是整个社会的一部分。他们不是经过道德筛选和净化选拔出来的,又因为手中握有公权力,总有以公权力谋取私利的危险。但是,政府推动的道德建设,如果连政府及其成员都缺乏道德,或者无视其所宣扬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观,那么这种道德的说服力何在?

让我们从世代的角度来讨论教育者角色的承担者。关心下一代,关心下一代的道德教育,教育下一代,成了老一辈或者老一辈的口头禅。这种口语的含义非常丰富。它既表明了上一代(或者上两代甚至上三代,我就不细说了)有责任教育下一代(或者下两代或三代,同上)的一种义务,也是一种权利和资格,上一代有权利或资格教育下一代。作为后者,它是道德教育领域的一种权威话语。这种权威话语忽略了这样一个重要问题:这种权威话语的权威性从何而来?为什么老一辈有教育下一代的天然资质?答案来自两个方面:道德教育和推而广之的人文教育并不等同于知识教育,不能靠下一代自身教育和完善;如果下一代不能实现道德自我教育,那么老一辈的社会角色就让他们承担起教育下一代的责任。但是,道德教育和知识教育有一个相同的前提,那就是存在道德或知识的鸿沟:先知先知,后知后觉。在知识领域,也有下一代成为先知,来教育上一代的现象,比如计算机、网络,这也是人们常说的“后教育”现象。在道德教育中,地位的差异应该表现为道德的人教育不道德的人(使用非贬义的不道德一词)。但仍然让我们尴尬的是:今天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从世代而非个人的角度(从个人的角度,我们无疑可以发现很多出淤泥而不染的荷花先生),有这样的区别吗?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中国传统社会道德的败坏,是从已经到了“德高望重”年龄的一代人开始的。虽然这个结果是由决定一两代人道德地位的政治运动造成的,不存在追究个人道德责任的问题,但这里重要的是老一辈或两代人在教育下一代时,在道德立场差异上是否有这样的资格。现在我们经常听到一句话:“现在的年轻人道德素质越来越差了!”这常常让我在想,现在的年轻人的道德素质是不是比那个人在捉弄人、打击人、摧残人、把人当人的时代的人还要差?相对而言,当代年轻人只是更关注自己,强调自我选择,追求个人幸福。如果说他们关注自己而忽视他人,强调自我选择而忽视社会需求,强调个人幸福而忽视对社会的贡献是这一代年轻人的道德问题(虽然未必如此),那么上一代人在奋斗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治国理念(尽量找一个没有被利益竞争丑闻困扰的社会群体):缺乏互信,小团体利益(帮派集团),不合作,个人和。鱿鱼怎么了?说乃师别扭?/P & gt;

在对当今社会道德腐败的观察和反思中,我们不禁要问:难道不是这一代人牢牢掌握了这个社会的权力和命脉,才决定了当今社会的道德状况吗?道德状况不佳的一代教育下一代,我们能期待什么样的后果?当那些口口声声说“关心下一代”、掌握社会权力的老公民在“把下一代抱在怀里”的时候,当那些口口声声说“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的道德家、教育家、公职人员,其实在践行着滥用公共利益、以权谋私的功利主义哲学,而这种情况已经成为一种流行的社会风气的时候,我们这些躲在书房里的教育工作者,

目前中国社会的腐败不是一个人或一个团体的腐败,而是久病之后的全民腐败。当然,我们不能对道德建设失去信心,否定公民道德教育的意义。相反,我们可以看到公民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公民道德教育是在社会及其成员存在综合性道德问题的背景下进行的,这种教育也必须是针对全体公民的。

第四,道德权威的困境

道德的功能是通过自律和他律的结合来发挥的。中国传统道德观的基础是孔孟的儒家性善论。人性善论虽然以其先天的人性善的基础为道德可能性提供了依据,论证了来世体验世界的恶是道德必然,但由于过分相信人性可以通过道德得以完善,因而是片面的。在实践上,儒家以礼法结合作为他律中人性修养的补充。在当代社会,道德自律是通过培养道德情操来实现的(这个过程并不容易,其中涉及的困难在上面已经有充分的论述)。然而,在一个道德松散、社会舆论薄弱、社会力量薄弱的社会,道德他律如何实现?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树立道德的权威?道德没有权威,就像法律上的一纸空文,根本没有任何作用。

为什么道德失去了有效性和权威性?第一,道德领域没有脱离政治干预,成为公共领域,没有把解决这一领域问题的权力交给社会。第二,道德他律发挥作用的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机制还很不完善。在宪法所赋予的新闻自由、个人言论表达自由等社会民主的基本要素确立并落实到具体实践中之前,这种机制是无法形成的。以央视著名栏目《焦点访谈》为例,其报道的监督功能不在于央视的收视率,换句话说,不在于有多少人知道,而在于政府高层领导的重视程度。舆论监督本身并不能解决问题,只有与政府力量或者社会力量的结合才能发挥作用。第三,正如在社会实践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然在原则和信仰上应该坚持)是一句蠢人在司法实践中才会相信的废话,在道德实践中,道德面前人人平等是不可想象的。道德腐败与权力的结合,这是道德腐败的幌子,使道德日益苍白。从以上三个方面可以得出结论,道德场虽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文化子系统,但绝不是一个孤岛。道德要想具有真正的力量,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使一个发展中的社会有光明的前途,就必须为道德建设提供一个相对良好的政治和社会环境。在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快速发展的同时,应相应改革政治体制和社会运行机制,切实加强现代意义上和国际公认意义上的民主法制建设,使21世纪的中国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两个目标和规模上有所作为,也带来一个富裕、健康、文明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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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成熟的社会是由道德成熟的人组成的,虽然这种思维本身的正确性是可以质疑的。但道德不成熟的人对社会的危害,在经验范围内似乎是毋庸置疑的。公民道德教育可以提高公民素质,建立社会伦理道德秩序,培养道德健全的公民。无论从减少犯罪,减少道德失范,还是从建设文明的现代社会,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文明的同步协调发展,都会有其积极的作用。同时,这无疑是全民之福。但是,从事公民道德教育的人也应该明白,我们从事的是一项非常艰巨的工作:我们是在各方面条件都不成熟、不完善的情况下,努力实现教育和完善公民作为一个公民应有的道德的目标。在上述困境中,公民道德教育的必要性更加突出。面对这些困难,解决的办法不是因噎废食而停止公民道德教育,而是为公民道德教育开路,解决其内忧外患。公民道德教育势在必行,不得不进行,但同时又是在上述困境中进行的,所以这样的公民道德教育不得不存在缺陷:它培养的公民不是权利的主体,而是义务的主体,培养的结果可能有利于国家权力机构对公民的管理而不是公民的自我管理,即有利于“牧民”而不是民主。当道德的普遍有效性还没有得到社会的保障时,公民道德教育会不会像南宋理学那样,成为一种单纯约束民众的学问,没有约束力。谁能保证历史不会重演?希望以上担忧是杞人忧天!

这篇文章够长了,我们学校的同学可以随便摘抄一些!这样的考试课绝对不会让我们不及格!?如果你六门课不及格,你就没有学位证书。考班名额不够。如果检验班给我们挂了,那就跟老师去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