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里怎么会有关于遗弃的论文?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女权/性别视角
首先,提出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私营经济队伍日益壮大,夫妻财产关系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的趋势。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种类、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为夫妻一方在离婚时私自处分共同财产、侵占另一方财产权益创造了条件。《婚姻法修正案》第四十七条规定:“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财产时,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财产、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隐瞒、转移夫妻财产的行为?为什么女方对丈夫隐瞒转移夫妻财产的质证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离婚诉讼中哪些与性别相关的因素影响女性的财产权?这是婚姻法修正案2001年4月实施以来遇到的新问题,也是亟待回答和解决的问题。
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及相关问题的法律制度。包括婚前和婚后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和生活费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在夫妻财产制的内容中,最重要的核心内容是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
2001年4月,我国实施的婚姻法修正案规定了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个人财产制三种夫妻财产制。《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 * *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虽然法律规定夫妻财产权利平等,但事实上,很多女性的财产权利已经成为离婚过程中脆弱的一环。金通过对365份法院卷宗和案例的分析发现,女性在房产分割中处于明显的劣势;抚养孩子的重担更多地落在了女性身上;在生产经营资料和经营权的争夺中,女性极难胜出;妇女对同一财产的主张往往得不到支持;女性因各种原因放弃自己的权益,且在放弃权益的前提发生变化后,往往得不到相应的权利(金,2002)。
在离婚夫妻的财产分割中,可以充分体现两性之间权力关系的实质及其对家庭财产的实际占有和处置。因此,本研究选择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胡诉离婚案作为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最大的财产纠纷离婚案件。胡与的离婚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01年4月20日,胡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书,要求解除与的婚姻关系,抚养女儿,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2001 11 65438+3、南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婚生女儿随生活,胡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使用面积28平方米的公房一套,由H女租住。两家火锅店,一家实业公司,对双方都有异议的三套房子三辆车,因为外人主张权利,被判另案处理。被判空手而归的胡对抚养权及财产分割提出异议,于2001+01+0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2年4月12日,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书,决定中止审理本案,待另一起财产纠纷诉讼终结后,再恢复审理本案。2002年5月,胡向南岗区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确认哈尔滨鸿铭火锅店(宣化店和店)的产权归属。胡在一审中已被确认为这两家火锅店的产权所有人,但该男子不服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处于确权二审阶段。
本研究在婚姻法规定的三种夫妻财产制度框架下,研究离婚过程中夫妻财产的分割,以探讨司法实践中哪些与性别相关的社会文化因素阻碍了女性获得公正的判决,女性的财产权如何从法律上的平等受益于事实上的不平等。
本研究的案例分析主要基于以下材料:(1)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1)南民一初字第2236号;(2)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第184号民事裁定书;(3)关于胡诉离婚一案的三点意见,吴昌珍、杨大文、陈明霞、夏银兰、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意见书;(4)胡的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法准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书、胡的上诉状;(5)胡夫妻财产的个人证据,包括:两家火锅店成立时的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变更备案材料、企业负责人登记事项变更备案材料、购货收据、购货合同、公司工商登记备案材料、机动车登记表;(6)与胡及其代理律师的面谈材料。
本文只是一个特殊的离婚案例研究,并不能推断出中国大陆离婚财产分割的整体情况。关于离婚女性财产权的基本情况,我会借用其他相关研究的数据和结论。但这一离婚案例可以深入挖掘和分析女性财产权受损的性别因素,有助于我们理解社会性别制度建设的规律,关注司法实践中的性别公正。
二、案情介绍:胡为何空手而归?
胡与于1997年6月25日结婚。婚后,他们与李忠明的父母生活在一起,并于7月8日生下一个女孩,1999。后来夫妻关系恶化。2001年2月,胡和丈夫从家里拿了50万现金,带着年幼的女儿离开了大连。随后丈夫和婆婆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房子被盗。她很快被哈尔滨南岗公安分局从大连接回,塞进了看守所。同年3月17日,哈尔滨南岗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将胡刑事拘留。4月4日,警方逮捕胡的请求被检察机关退回,胡被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