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的精神解读

论法律的精神解读

法律调节着社会的方方面面,所以必然与国家政府的性质和原则、自然条件、自由程度、气候、宗教、法律等有关。它以法律为中心,以独特的方式研究和探讨法理学、宪法学、刑法、民法、国际法等一系列课题,特别是经济、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并探讨这些领域与法律的关系。不幸的是,孟德斯鸠并没有向我们清楚地揭示法律的真正精神。但他提出了法的精神这一伟大而不朽的命题,他所探索的思想进路和普遍联系的思维方法成为人类宝贵的文化财富。让我们先来看看孟德斯鸠关于?法律?理解。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格老秀斯曾经说过,人的本性就是理性,而这种理性就是自然法的起源。自然法的效力不是*权威的,也不是*强制的,而是*人的理性意识。法是这个根本原因和各种存在物的关系,也是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本质而产生的必然关系。?在这个定义下,一切都离不开法律。如果法律存在于社会中,我们就不能孤立地看待它,而必须通过法律与其他事物的联系来看待它。人类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地理、地质、气候、种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法律、政府、道德等等,这些因素构成了一个国家的总体精神。他认为,一般的法律是人的理性,各国的法律是人的理性在各种特殊场合的应用。在它的右边?法律?在所做的定义中,虽然他像其他启蒙思想家一样关注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但其独特之处在于,他通过社会理论的建构来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以揭示它?法律?法的内涵是,法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人类可以通过自身的理性认识社会和法律的本质,从而使法符合正义的要求。

孟德斯鸠的?法律?精神可以概括为:法律是自由的定义,没有法律的禁止就是自由活动的范围;自由的保障在于权力的制约,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是控制权力的唯一可行方案;理解法律现象必须结合一定的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社会现象的变化源于社会内部结构中某一因素的变化,所以法律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法律也可以带动社会的变化。

既然在孟德斯鸠看来,法是理性的产物,那么法的精神就必然包含着对理性的终极理解。澄清法律的精神对我们来说极其重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只是依靠法律的工具性作用,希望法律能够解决我们现在面临的所有问题,而忽略了法律精神所带来的对法律的坚定信仰。

?法律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它伴随着我们,从摇篮到坟墓。它是指引我们到达目的地的道路。即使在我们加入了绝大多数的灵魂之后,这也是由法律决定的。我们能对遗产做些什么?美国律师赞对此描述得很好。这充分体现了人类文明的现代形态对社会生活规范和秩序观念的特殊理解,也极大地展示了现代文明的基本内涵:法制文明。说明当今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最基本的经验成果就是文明必须依靠法律观念的力量。一方面,人类文明的创造和维持必须依靠法律的普遍有效作用,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解决纠纷,化解冲突,从而保证社会控制和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在现代社会,应该说这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观念:法律有其重要的地位,人们期待并习惯于在法律下生活,因为它是?实现美好生活的唯一可行手段?。

但是,很可惜,人们只是把法律当成了?神化?一切创造,一切依法,盲目信仰法律,表现出严重的过度管制倾向,最终成为完全工具化的法(治)观的俘虏,肆意立法,试图用法律覆盖和控制整个社会生活。所以有学者惊呼,今天,法治已经成为法律的倾盆大雨。如果仅仅将法律视为世俗主义的工具性产物,那么随之而来的必然是法律万能、法律饥渴等令人窒息的法律景观。所以,我们总是很震惊地看到,对法治抱有美好愿望的人总是忍着?法治?预期的法治社会并没有如预期的那样呈现,而往往在法治的工具观下被暴政和独裁所取代。

所以,这样的焦虑或困惑,与其说是对法律的焦虑或困惑,不如说是一种功效——?法律本身是一回事,法律的真实效果是另一回事?——以及对法律精神家园的焦虑和失落,一种无根的反思和自我意识:什么是人的幸福生活?一个人可能的幸福生活和成功生活之间有什么秘密?法律能给人的合理承诺是什么,借用哲学圈的一句话,就是?没有标准的选择。生活中难以承受的存在主义焦虑?。

突然想起上次读书会我们看的王锦老师的书,主要是关于环境立法所追求的立法价值的研究。我们之所以要做这种研究,是为了探究我国立法的要旨。只有当我们在本质上有了强大的基础和精神支撑,我们的环境立法才能不断产生火花。现在很多立法者过于功利,把法律当成没有血肉的冰冷工具。立法是为了解燃眉之急,动不动就专门立法保护某个水域。各种法律法规层出不穷,不顾法律之间的层级和有序,更谈不上是否符合真正的法律精神。实际后果可能是更大的混乱。且不说功利主义的立法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就算能遏制一些眼前的问题,如果没有长远的眼光和思考,这种效力肯定也只是昙花一现。但是现在我们太依赖法律了。是不是应该在立法之前考虑有没有更好的办法解决一个问题,因为立法和守法的成本比人们想象的要大得多。我们的立法既要适应当前社会形势的需要,又要通过法律的有效运行,让我们相信法律的内在精神能够引领我们走向幸福和美好。虽然中国现在面临的环境问题非常严重,但这不是我们随意立法的理由。一个混乱无序的立法,只会导致日后无法收拾的混乱局面。条条大路通罗马,法律不是唯一的路。当你认为只能诉诸法律的时候,这种对法律能否产生实际效果的恐惧和困惑,会吞噬你的信仰。一旦信仰动摇,一切合法活动都将无根可循,不会焕发出真正的光彩。法律必须回归人的生活世界,或者说生活方式和风格,以人的幸福生活为目的进行研究。也就是说,它必须超越经验世界或世俗主义的局限性和时间性,努力在人类生命和某种永恒的精神世界之间建立联系,承载人文意义,追问生命的意义,从而寻求意识和永恒。这种永恒的动力来自于法的精神。没有信仰,我们还有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