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使我国成为第一个将诚实信用原则写入法律的社会主义国家。此举的意义是多方面的。它根据这一适用性很强的原则条款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协调各种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调整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需要。

1,诚信原则的内涵及其作为民法原则的依据。

民法通则中提到的诚实信用原则,本来就是人类社会传承已久的道德规范。它有两个基本含义:诚实是指言行真实,符合情况,没有虚假和欺诈;信用是指遵守约定或者承诺的规则,履行和承担约定或者承诺的规则所确定的义务。这两个意思既独立又有联系。信用源于诚信,诚信见于信用。两者结合,相互支持,相互包容,成为人际交往中普遍的道德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这种普遍适用性是基于其一般性和抽象性,因此其内涵和外延是不确定的。但这并不妨碍它作为一种普遍的道德规范发挥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从简单的人际关系和社会伦理领域扩展到社会经济和政治活动领域,其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发展。仅仅作为道德准则来发挥作用,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这是因为:

(1)社会需要将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上升为强制性的法律规范。

从古至今,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总是自觉不自觉地受到一定道德意识的制约或影响。诚信作为最普遍的道德原则,自然会制约和影响人们的经济活动。但这种约束和影响是基于当事人的自律或习惯性氛围,并不是外在强制的。因此,在经济活动中为了获取不义之财而背信弃义、欺骗、欺诈的丑恶行为,不足以构成强有力的约束。这也说明单纯的道德约束并不能保证人们行为的诚实可信和社会的公正公平。在这种背景下,将一些普遍的道德标准上升为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已经成为社会的客观需要。将诚实信用列为民法的一项原则条款,是适应社会需要的逻辑结果。

(2)是克服成文法滞后性的需要。

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新的情况和问题总是层出不穷。成文法再完备、再全面,与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相比,也难免有些滞后。这表明,现有的法律条款在适用于复杂多样的案件时往往处于困难的境地。走出这一困境的最佳途径是:立法在不丧失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在现有法定条文的基础上,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将诚实信用这一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规范作为民法的一般指导原则,为民法条款的实施提供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规范。当现有的法律规定不能完全适用于案件时,法官可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贯彻这一指导原则,从而保证裁决的结果能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在这里,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成文法必要延伸和扩张的法律基础,也是这种延伸和扩张的合理边界。在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过程中,要把克服成文法的滞后性与维护法律的权威、排除司法的任意性结合起来。

2.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作用。

首先,引导当事人正确从事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广泛适用的民事行为准则,明确警示当事人什么行为受法律保护,什么行为不被法律允许;当事人应当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对当事人如何从事民事活动起着指导和规范作用。

第二,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指导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进行判断和裁判,确定其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从而对现有法律行为进行补充和完善,使其更加符合社会正义和公平。

第三,解释和修改法律的作用。一般来说,法律条文在某种程度上是抽象的,在适用于具体案件时,需要做出一些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解释。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解释法律,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这就是诚信原则在法律解释中的作用。如上所述,由于现有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发展的多变性之间的矛盾,有时很难准确判断法律的适用。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准则,可以对法律中不尽人意的部分进行合理的修改和补充,使当事人的利益和责任得到公平分配,从而实现法律的正义和公平。

第四,在疑难案件中起到辅助定性的作用。案件的定性是适用法律的前提。现实生活中,有些案件的性质是模糊的、隐秘的,一时之间很难做出准确的法律判断。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分析这些案件的事实,将有助于发展案件的真、善、恶,对于正确判断案件的性质、适用法律以及合理、公正地分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与日新月异的社会生活相比,现有的成文法不可避免地存在漏洞。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进行弥补,以便妥善处理具体案件。这是司法机关造法的表现。法律漏洞的弥补为以后的立法和修改提供了基础和条件,对立法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第六,追求个人正义和社会正义。法律不可能穷尽瞬息万变的社会的方方面面。在司法活动中,将一般性的书面规定适用于各种情况可能会导致对个案的裁判不公。在这里,根据现代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它可以引导市场主体诚实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塑造市场主体的诚信精神;另一方面,通过赋予司法机关对法律的自由解释权、补充权和修改权,可以弥补现有法律的一些不足,积累经验,为今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创造有利条件。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是非常有价值的民法指导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它可以引导市场主体诚实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塑造市场主体的诚信精神;另一方面,通过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解释、补充和修改法律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弥补现有法律的一些不足,积累经济,为今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创造有利条件。

3.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条件

诚信原则的功能表明,其功能依赖于现有的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以此原则为指导,或者公平考虑双方的具体利益,做出公正的结论;法律不明确的可以诊断解释;或者弥补漏洞;或者扩大某项具体义务,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等等。其根本目的是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总之,正确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而不滥用它,不仅是民法实施中的重要课题,也是检验司法执行水平的重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