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勇敢的论证,200字,7个谢谢。
法律往往关注的是如何抑制人性中的恶,却忽略了人性中善的激活,导致公民的行为运行在不恶不善的状态中,缺乏对彼此的关怀,对人情的漠视。这也是人们感受到的,但缺乏温情的经济社会秩序。自古以来,见义勇为一直是人们追求的道德标准。当今社会,英勇抗击歹徒、救灾的英雄事迹层出不穷,但同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如何保护那些因为行动而见义勇为的人,如何避免英雄流血流泪。虽然这种传统道德有很多尴尬的原因,如经济、文化、观念等方面,但笔者认为,对于这种道德高尚的行为,法律保障机制的不完善才是很多尴尬原因的根本原因。目前,我国对见义勇为行为还没有统一的立法。虽然各地都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规定各不相同。虽然许多地方政府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但关注的焦点大多集中在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同情和奖励的运行机制上。除了一次性奖励,他们还要根据情况研究如何解决见义勇为者的医疗、就业和生活困难等后顾之忧,而往往忽略了自己的责任。见义勇为行为体现了行为人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高度自觉的认识和道德义务。是在行为自由的基础上无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法治国家,更需要政府到位,维护社会利益和公民利益。当政府未能及时履行职能,而见义勇为者履行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保护人民的职能——因此遭受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