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对减刑、假释建议进行审核,由分管副局长召集刑罚执行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报局长审批,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第二章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第七条提请减刑假释时,全体干警应当在分监区召开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罪犯服刑表现,集体提出意见和建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后,报监狱刑罚执行(监狱管理)部门审核。
分监区直属监狱或不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民警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监狱刑罚执行(监狱管理)部门审核。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不设分监区的监区的集体评议,以及典狱长办公会议的审核,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字。第八条监区及其直属分监区申请减刑、假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查表;
(二)监狱长办公会议记录或分监区及直属监狱集体评议记录;
(3)终审法院减刑的判决、裁定和以前的裁定的副本;
(四)罪犯计分考核清单、奖惩审批表、罪犯鉴定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九条监狱刑罚执行(监狱管理)部门收到罪犯拟申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整、规范;
(二)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
(三)减刑、假释建议是否适当;
(4)罪犯是否符合法定的减刑、假释条件。
刑罚执行(监狱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直属分监区提交的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审查委员会审查。第十条监狱减刑假释审查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监狱管理)部门提交的减刑假释建议进行审查。会议应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者签字。第十一条监狱减刑、假释审查委员会经审查后,应当在监狱内公示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和减刑、假释意见。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监狱应当提交减刑假释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告知审查结果。第十二条监狱提交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应当将建议书和评审报告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第十三条监狱长办公室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监狱长应当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由监狱刑罚执行(监狱管理)部门依法制作减刑建议书或者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交人民法院裁定。
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决定请求减刑、假释的,监狱应当将《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连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第十四条监狱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请求减刑建议书或者请求假释建议书;
(2)终审法院减刑的判决、裁定及以往裁定的副本;
(三)罪犯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据;
(四)罪犯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请求减刑、假释的,还应当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签署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