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汉、元、桓皇帝的货币资料。
为了理解汉魏之际社会变迁的性质和原因,我们不妨从更广阔的空间和时间进行一些考察。在我国,战国前后是两个世界。西周春秋时期的社会是金字塔形的、隶属的、固化的等级阶梯,每一级贵族之下是领主经济和农奴经济相结合形成的封闭的经济* * *同构。战国以后,形势大变,原有的等级阶梯被砸碎,封闭的大门被打开,固化的流动开始了。自春秋战国以来,铁牛耕的普及导致农民经济独立性的加强,农民土地逐渐私有化。他们逐渐摆脱了对贵族领主的隶属关系,成为国家的直接控制者。农民的分化产生了原始的庶民地主,他们成为新兴地主阶级的基础。新兴地主土地所有权的特点是土地所有权与政治主权分离,土地可以买卖,土地所有权具有相对的流动性。除了庶民地主,还有由贵族官僚组成的身份地主,但他们不再以宗法制成员的身份占有土地,而是按照庶民地主模式重塑自己,以私人地主的身份出现。在与旧贵族的斗争中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国家。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由三种相互依存的基本经济成分和社会力量构成的社会经济体系。在这个系统中,各种成分可以相互渗透、流动、转化。农民的分化,少部分可以通过种田或经商晋升为普通地主,也可以通过战功和科举晋升为身份地主。大多数贫穷和破产为地主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土地和劳动力。通过各种渠道可以把庶民地主提升为身份地主,身份地主也可以降为庶民地主;而地主的倾家荡产和多子继承制下的家庭分析生产,往往会补充到农民的行列中。除了地主和农民私有的土地以外,国家还直接控制着相当数量的土地,包括耕地和山川,直接管理着部分农业、畜牧业和工矿生产。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是相互关注的,总的趋势是越来越多的国有土地转为私有土地。除了一些政府经营的经济,国家也有管理和干预经济的职能。国家主要依靠农民提供的税收。它不仅以地主阶级为阶级基础,而且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调节着各个阶级和阶层之间的关系。整个社会在这三种力量的相互依存和斗争中运行和发展。现在,我们来考察一下这三个因素的相互作用是如何引发汉魏时期的一系列社会变革的。
第一,从国家、地主和农民的关系看依附关系的变化。
如上所述,对于以普通地主为基础的新兴地主阶级来说,租佃制是比奴隶制和雇佣制更合适的经营方式。因为租佃制可以使农民拥有精耕细作所需要的生产主动性和积极性,而地主可以避免雇佣和监管的成本。然而,佃农仍然有自己独立的经济。为了榨取农民的剩余劳动力,除了经济强制,还需要超经济强制和某种依赖作为保障。在讨论封建地租时,马克思说:“在一切形式中,直接劳动者仍然是自己生活资料的必要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的‘所有者’,财产关系必须同时表现为支配和服从的关系,所以直接生产者就表现为不自由者;这种不自由,可以从有徭役劳动的农奴制,降为单纯的役租。”【1】战国秦汉时期也是如此。可以说,以各种方式控制农民,包括一些超经济的强制和人身依附,是以租佃制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地主经济的内在要求。我们可以看到,依附性租佃关系的发展是与地主尤其是豪强地主的扩张同步的。西汉中期,强大的势力已经壮大,依附性租佃关系开始普遍。西汉中期以后,生产力的新发展加速了这一趋势。从战国到西汉中期,个体小农虽然是当时的主要生产单位,但在当时的牛耕尚未普及,主要使用锄头、铁器等小型铁制农具。这种小农经济仍然相对脆弱。牛耕在黄河流域的普及始于西汉中期“联耕”的普及。许多个体小农户没有足够的力量使用“两头牛抬杆”式的耦合犁。联犁的普及导致生产单位的扩大和强大力量的发展。权贵势力发展的另一个经济背景是西汉中期以后北塘水利的发展,因为北塘不可能是单一的小农家庭所能建成的,它往往依靠除地方政府之外的权贵势力。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有实力的地主管理着“恶性田地”,而修建或掌握了一个恶性池塘的有实力的地主,往往同时控制着整个灌区。在这种情况下,相当一部分经济实力薄弱的小农不得不依附于有实力的地主。这应该是西汉中期以后依附关系加强的深层经济原因。
但这种超经济的强制和人身依赖有不同的形式,可以由房东本人实施,也可以由政府担保。比如宋代以后,政府往往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农民必须向地主缴纳地租,并使用暴力工具保证其实现。战国秦汉的情况就不一样了。政府不承认地主通过租佃制剥削农民的合法性。中央集权国家形成后,政府需要农民提供贡品来维持庞大国家机器的运转。秦汉政府采取了加强对农民个人生活直接控制的方法,表现在税收制度和“弃地税”政策上。财产税类的土地税很轻,人头税类的税很重。同时,建立严格的户籍制度,控制农民,以确保税收的征收。这就必然导致在控制农民的问题上与地主阶级尤其是豪强地主的尖锐矛盾。汉代的史书充满了对权贵的谴责,主要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上说话。在政府看来,地主把国有户变成自己的依附性佃户是违法的,所以被称为“吞并豪党的追随者”。然而,尽管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打击豪强、扶助农民的措施,但由于政府的纳税服务政策从根本上是有利于地主而不利于农民的,因此不仅未能遏制国家分批将家庭变为地主的依附人口(佃农等)的趋势,反而起到了“驱鱼为园,驱鸟为林”的作用。名义上地租是30税1税,但实际上各种租税加起来占了农民收入的一半,各级官员经常多加钱勒索,农民负担很重。沉重的租金和税收为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提供了廉价购买和高价出售并以高额利润剥削的机会。这种情况下,大部分农民很难脱贫破产。破产农民仍在政府户籍控制之下。如果给当地地主当佃农,虽然不用交地租,但仍有重税,破产的农民负担不起。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一个办法可以逃脱。一部分逃到外地,脱离了政府户籍控制的农民,被委托给外地的富人,成为他们的依附性佃农。在地方上,租佃制在宗族的外衣下,试图摆脱政府的控制,逐渐发展为依附关系。这是农民无奈又合理的选择。秦汉史籍中反复提到的“族客”,应该是对依附租佃关系的牵制和哺育。但是,相比较而言,依附性佃农在流放中发展的程度更大。因此,佃农在魏晋南北朝时期被称为“佃农”,“佃农”成为各类依附人口中最具代表性的称呼。
秦汉时期,尤其是西汉中期以后,在与地主争夺农民的斗争中,国家退缩了。到了魏晋南北朝,国家不得不部分承认地主和农民私人关系的合法性,但这种合法性从未得到完全承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所谓的“破土”、“包户”,以及垦荒、占田、平田等制度,都是政府与地主之间争夺劳动力控制权的斗争。但由于政府“以民为本”的政策,矛盾始终没有得到解决。直到中唐时期,封建国家的政策大调整,赋税改为“资产本位”,土地税比重增加,人头税比重下降,国家的户籍制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区分了主客。地主、国家和小农之间的关系也相应地有了很大的调整,封建地主制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由以上分析可知,依附性租佃关系发展的前提是以生产力发展为基础的地主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的增长,但同时又与国家处理与地主、农民关系的历史方式有关,是一定历史条件下地主、农民和国家相互作用的结果。也就是说,这一时期依附性租佃关系的发展有其必然性,而这种必然性也包含着历史合理性。依附性租佃关系的发展与豪强地主的经济和政治权力的增长是互为表里的。对豪强地主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要进行历史的分析。豪强地主原本属于或隶属于庶民地主,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商人地主,因此被称为“郝敏”(“任浩”)、“付豪”、“财主”。他们经济实力强大后,开始主要依靠宗族势力,与地方官勾结,巩固自己在村里的地盘,因此也被称为“豪强”、“豪杰”。在后来的发展中,强人的要素越来越复杂。一些退休或失意的官员加入了强人的行列,一些在职官员加入了疯狂土地兼并的行列。这就是所谓的“非常有钱的官民”。汉武帝打击权贵势力,看似一时有效,实际上促进了权贵势力、商人和官僚的结合。东汉时期,豪强势力进一步加强,有“豪族”之称。有权有势的人控制着地方政权和仕途,出现了一些“代官代官”。豪强发展为“贵族家庭”,同时由原来的庶民地主转变为身份地主,最终形成了贵族门阀制度。强大势力的发展是建立在对农民残酷剥削的基础上的,他们积累的巨大财富浸透了农民的血泪。从强大的地主发展到贵族家庭,本身就包含了分裂和腐朽的倾向。在世家大族占主导地位的魏晋南北朝,土地所有权和政治主权在一定程度上结合在一起,似乎回到了战国以前的等级社会。难免有学者认为魏晋南北朝是地主制经济的“扭曲”或“逆转”。但我们在评价历史上某一种社会力量或社会制度时,主要看它是促进了还是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豪强地主作为平民地主的重要或主要组成部分,是战国秦汉时期的一个新兴阶级,它适应了当时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促进了铁西牛耕的普及、北唐水利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繁荣。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豪强地主发展为贵族家庭,其割据性、破坏性、腐朽性逐渐显现。但是,在长期战乱和人口迁移的环境下,建立在对依附人口控制和剥削基础上的贵族地主经济,对南方的发展和北方农业经济的维持和延续仍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生产确实遭到严重破坏,但这种破坏基本上属于积累的物质财富。铁西牛耕继续推广和改进。精耕细作的传统并没有中断,而且有了新的发展和新的总结。粮食亩产量增加,特殊条件下民族间、地区间经济文化交流加快,黄河下游平原得到进一步开发。从更深层次来看,魏晋南北朝的生产力没有退步,而是发展了,为隋唐帝国的统一和繁荣奠定了基础。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把魏晋南北朝看作是对历史的“歪曲”或“颠倒”。
二、从国家、地主和农民的关系看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的盛衰。
本文第二部分指出,战国秦汉和魏晋南北朝不应被视为两个截然不同的时代,分别属于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战国秦汉商品经济虽有很大发展,但整个社会经济仍以自然经济为主。事实上,商品经济的收缩并非始于东汉末年,这种趋势至少可以追溯到东汉初张皇帝时期。当时的资政张麟建议“把钱都封了,一个拿布帛作租,使之通用”[2],被批准实行。自西汉以来,税收以收钱为主的局面开始改变,成为中国历史上商品与货币关系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和标志[3]。我认为这种变化的根源是深植于战国秦汉商品经济本身的矛盾,也就是说,战国秦汉商品经济的繁荣,隐藏了导致其未来萎缩的因素。
战国秦汉商品经济的繁荣无疑是建立在生产力大发展的基础上的,但也与社会结构的变化密切相关。战国以后,固化的、封闭的社会经济体系转变为由国家、地主和农民三种基本力量构成的相对开放、频繁的社会经济体系,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宽松环境。让我们考察一下这一时期农民、地主和国家在商品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看看它们是如何既促进又制约商品经济发展的。
与战国以前的小农相比,战国秦汉时期小农的地位和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西周春秋时期,小农没有脱离乡村公社(景甜制是其变体),贵族领地也是以乡村公社为基础的。贵族不仅拥有领地内土地的实际所有权,还实行直接的政治统治,各行各业在领地内并存,形成内部分工和* * *经济生活。[4]领地城市的农民不仅在身体上依附于领主,而且在经济上与领主相互依存,形成一个高度封闭的经济实体。当时流行“联耕”等农村公社转业、合作化的传统,弥补了个体农民家庭经济实力的不足;家庭生产不能满足自给自足的需要,也可以从版图内的分工中解决。所以当时农民很少接触市场。这种情况在战国秦汉时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由于铁器牛耕的普及所导致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小农生产生活的需求增加了,小农能够提供给市场的商品也增加了。另一方面,由于井田制的崩溃和领主制的破坏,没有出现像农民家庭经济之上的贵族封地那样的半封闭经济实体。虽然农民经济力求自给自足,但总有一些部分因规模小而不能自给自足,如铁农具、牛、盐和一些种子口粮。而其剩余的农副产品,或者换成其他必需品的产品,只能在市场上销售。因此,在地主制经济下,农民与市场有着密切的关系,流通成为小农经济再生产过程中的必要环节。农村集市出现了,商人(包括地主和高利贷者)也介入了小农的再生产过程。这是战国以后商品经济相对发达的最深根源。
战国以后的地主也摆脱了封闭的领地经济,与市场联系紧密。战国以前,领主贵族实行劳役地租制,农民不仅要在领主的“公地”上耕种,还要提供其他各种劳役。领主领地是一个封闭的* * *体,内部有分工,一般消费可以自己满足。更高的领主还保留了一些为他们服务的商人,主要是贩卖一些当地无法生产的稀有物品。所谓“怪事来,稀罕事凑”(《管子?小匡)。“公地”和“私地”之间有固定的比例,各级领主贵族拥有的“公地”(陆地)数量由他的等级决定。这样,各级领主的收入和由其决定的消费是相对固定的,受到“礼”的各种限制;有人称之为“固化”的消费体系。战国以后,没有劳动制度和内部分工维持的自给自足的疆域。地主主要以实物形式收取地租,实物主要是粮食。因此,他们不得不在市场上出售一部分租用的粮食,换取其他材料,以满足他们的各种需求。此外,地主对土地的占有及其消费突破了过去严格的等级限制,消费欲望和消费水平空前扩大。在这种消费欲望的驱使下,地主积极参与市场活动,不仅出售租来的粮食,购买商品,而且往往直接从事贱买贵卖的营利活动,在地租剥削以外的经营中剥削个体小农。地主和商人经常互相认识。不仅庶民地主热衷于商业活动(仲长统的《常艳》有典型描述),身份地主也不例外(西晋《江铜》语录为证)。这种情况极大地促进了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战国秦汉时期繁荣的城市市场,主要是为地主阶级服务的消费市场。地主阶级的消费需求和欲望所刺激的市场和流通,仍然是以小农生产为基础的。地主的市场活动是以租粮为基础的,租粮是农民剩余劳动力的物质形式(贡粮是地租的再分配)。地主对农民的剥削率从封建领主时期的20-30%上升到70%以上。正是因为农民提供了比封建制度时期更多的地租,地主才能够将大量租来的粮食和其他物资投放市场,并在此基础上追求商业利益。
中央集权制的形成和大一统帝国的出现也是推动战国秦汉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需要养活大量的官员和士兵,王室和各级政府也有各种消费,财政支出巨大。现在已经不能像过去那样给各级贵族划一块地了(领地、禄田、皇族也是大领地),要对编制户和百姓征税。而且,官俸、军饷的发放,皇室和各级官员的消费,仅仅依靠从地租中征收的粮食和政府组织的自给自足的手工业生产,是不能完全解决的。要有钱,从市场上买一些材料。于是,货币税出现了,一段时间内税收的比重越来越大。西汉时期的货币卫税分别占总税收的8%和90%以上。西汉时期的货币主要作为非信用支付手段。最基本的非信用货币支付行为是以小农为主体缴纳的货币税,而最引人注目、数额最大的是工资报酬。[5]为了交税,农民不得不把更多的农副产品投放市场。战国秦汉的商品经济很大程度上是靠税收推动的。此外,不言而喻,民族团结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司马迁说:“汉兴,海为一体,开关梁,池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事不通”,就是这种情况的反映。
这样,由于原本以同一个身体为基础的社会有机体的解体,各种经济因素和力量从传统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在各种社会力量的交错作用下,当时蓬勃发展的商品经济演绎了一派繁荣景象。然而,在这繁荣景象的背后,却隐藏着一些不稳定、不协调的因素,甚至潜伏着日益严重的危机。
诚然,旧体制的解体和新体制的建立,调动了各个阶层主动或被动地参与市场活动,但这些交织在一起的各方却未能建立起协调互利的关系。无论地主还是国家,他们参与市场活动的物质基础都是农民提供的地租。但是,作为一个整体,农民阶级往往不能从这些商品交换活动中获益,反而受到严重损害。在秦汉的史记中,我们可以深切地感受到当时社会中存在着尖锐的农与商的矛盾。无论是先秦诸子,还是汉代的政论家,都强调当时商人(这些兼并土地的商人实际上是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和兼并,而这主要或往往是因为政府对农民的需求,为商人的剥削和兼并提供了机会。早在战国时期,《管子》就说:“当你勇猛时,山谷是高贵的;如果有优先顺序,那么事情就是重要的。但主人治不了,所以徐佳进城,乘人之危,更重要百倍。”(《国储》)西汉时,晁错说:
今天一个农民五口之家,仆人不下两个,庄稼人也不过百亩,百亩收成也不过百石。春耕夏种,秋收冬收,砍柴,治政,献穴;春不得避尘,夏不得避热,秋不得避雨,冬不得避寒冻,四点之间有休息;还派他们私下问候,请求帮助,在他们中间抚养孤儿和儿童。辛辛苦苦就是这样,但还是被水旱灾害所困扰,而且又急又猛,时不时收一收。有半户人家的卖了,死人拿双倍利息,于是就有了卖农田房子的,出钱养孩子的。而商贾积双倍利息,小的坐在队伍里卖,赢的很精彩,于是天天在城里转。所以,他们男不修身,女不织布,衣服一定要文艺,饭一定要好吃。有成千上万的农民受苦了。因其富贵,交通王侯,权势盖过官势,以利相争;行万里路,相向而行,借力肥力,履丝拖。商人因此吞并了农民,农民也是流亡者。
人们经常引用这段话来解释汉代农民的困境。实际上深刻揭示了汉代农民与商人(地主)和国家之间的不协调甚至尖锐对立。除了天灾,社会因素是商人能够吞并农民的主要原因。战国秦汉时期的赋役相当繁重,而且在执行中往往是层层加码,随意性很大(所谓“私求于乡,不可得告白”)。在纳税中,货币占了很大比重,尤其是汉代。汉代所谓的“轻佻薄赋”,很大程度上只是用金钱代替了役。为了得到足够的钱来纳税,农民不得不出售许多产品,包括一些必需品。赵涵元丰六年圣旨:
夫谷贱伤农。今三辅与太常谷贱,今年命赐粟叔。(《汉书》卷七《赵迪纪》)
所谓“贱粮伤农”,只有在农民普遍想卖粮的时候才会出现。农民为什么要卖粮食?这是因为在那个时候,农民必须出售足够的粮食来换取金钱。货币税成了农民的沉重负担,于是“给粟叔当税”成了一种优惠政策。[6]农民一方面要出售自己的一些必须品,另一方面又要买回一些原本在青黄季节或播种季节自己生产的农副产品。表面上看,它扩大了流通,但实际上,这种流通包含着脱离其生产基础的虚假成分。这种税制在很大程度上超过了小农以自给生产为基础的负荷能力,它所拉起的商品经济损害了自身的基础。它与商人的剥削、自然灾害等因素相结合,造成农民的贫困和破产,使农业大量剩下,危及社会的正常运转。西汉元时说“民弃根追到底,耕者不可半分”。东汉末年,王符甚至说“末工多于农,假闲人多于末工”(《论隐夫》)之语。我们知道,自战国以来,生产力的提高使一个农业劳动力除了养活自己和他的小家庭外,还能提供一半的剩余产品。这就是所谓的“民以食为谷”。在此基础上,产生了“见什么税就是五”的租佃制度。如果全社会一半的劳动力从事农业,虽然生产的粮食勉强可以糊口,但国家机器难以运转,各种社会文化事业难以发展;如果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不到社会总劳动力的一半,社会就无法存在。战国时貘子所作的《山竹书·天法》中,早有“八作者为王,七作者为主宰,五作者存,四作者亡”的说法。虽然“耕者有其田不等于半”和“用者优于农”的说法有些夸张,但确实反映了问题的严重性。表面上熙熙攘攘的商业繁荣,实际上是虚假的、畸形的,社会陷入了深深的危机。
汉代很多思想家、政治家都感觉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但缺乏正确的分析。除了谴责商人,他们中的一些人还把矛头指向了硬币本身。例如,在汉元时期,龚宇认为许多社会弊病的根源是货币,主张取消货币税。
铸钱采铜,十万人一岁不耕,陷刑者多。富人腰缠万贯,却不知足。人心动摇,弃根追到底,耕者不可半分,恶不可禁。这是从钱开始的。病入膏肓的人,不要再收藏珍珠玉器金银铸币,不要把它当成钱。除卖租铢法外,一切税租均以布帛赐之,使民能关心农桑。(“韩曙?龚玉川》)
龚宇的提议没有被接受。然而,矛盾依然存在,危机正在加深。西汉末年,在为皇帝哀悼的时候,有人提出了浪费钱财的问题。在龚宇的提议一百年后,张麟的提议最终被张寒采纳并实施。这表明,龚宇的分析和建议触及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反映了必然的发展趋势。国家、地主和农民之间关系的深刻矛盾以及调整这种关系的必要性是这种必然发展趋势的深层原因之一。当然,税制改革和降低货币在税收中的比重只是部分地调节了国家、地主和农民之间的矛盾,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个矛盾。
如上所述,自战国以来,地主和农民的经济是自给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这一基本情况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没有改变。自然经济的加强,正如人们所说的,主要表现在地主和农民的经济中自给自足性的加强,地主和农民在能够自己满足各种需要的基础上,建设了自己的经济。这不仅与战争频繁的情况有关,也与生产力的发展有关。需要指出的是,商品经济的兴衰与生产力密切相关,但不是机械的对应关系,商品经济的发展取决于许多社会和自然因素。当然,战国秦汉商品经济繁荣最重要的物质基础是以铁器牛耕普及为标志的社会生产力的飞跃。但除了社会生产力的因素,还要考虑自然生产力的因素。当时黄河流域新开垦的一些土地自然肥力很高。比如原来被河水淹没的荒地很肥沃。利用河水灌溉可以提供大量的商品粮。所谓“河淤王侯,亩铃之国”(《管子?国标)。利用河道淤灌改良盐碱地的漳水渠和郑国渠,成为秦伟繁荣的基础。而新开垦的土地和淤地的自然肥力和丰富效益会衰减,一些地方会发生次生盐渍化。当时的农业生产也是不稳定的,所以对经营形势的预测首先要考虑农业可能出现的丰歉,形成丰歉周期理论。货殖家族往往一边经营工商业一边经营粮食生产,或者依托一个粮食丰富的地区,这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分工不发达的反映。但西汉中期以后,社会生产力有了新的进步。牛耕在中国历史上真正的普及是在西汉中期赵国普及了“夫妇”之后,这一普及过程一直延续到东汉。如果说西汉前期农民接触市场的次数比后来多,那是因为他们的家庭经济比较薄弱,经营内容比较单一,所以很大程度上不得不依赖市场。这种关系是低级的,不稳定的。因此,经过联结的普及和北塘水利的发展,一部分农民家庭扩大,相当一部分农民成为依附性农民,基本经济单位(包括地主和农民)扩大,经营内容更加丰富和复杂。这样,在特定历史条件的配合下,加强了地主和农民的自给自足经济。这一趋势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得到了延续和发展。因此,我们不应该把魏晋南北朝的“自然经济的加强”作为绝对,更不应该把它作为历史“颠倒”或“歪曲”的论据。
总之,在我看来,从战国秦汉到魏晋南北朝的变化,都是在同一社会经济形态(封建地主经济)和同一经济运行方式(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与商品经济相结合的经济)的范围内,不能解释为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变,是商品经济对自然经济的替代。这种变化是符合规律的,是在国家、地主和农民的相互依存和斗争中进行的。它具有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不能视为地主制经济的“逆转”或“扭曲”。
给…作注解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89-890页。
[2]《后汉书》卷四十三《朱晖传》。又见《晋书》卷二十六《食货录》。
[3]参见赵德新:《商品货币关系发展水平与生产结构的关系——以公元一世纪为例》,载于《中国前近代史理论国际研讨会论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
【4】盐铁论?《水旱》云:“古人居千室之城,百倍耕工商业之家。四人的要求足以互相匹配,于是百姓不离田而满农具,工人满耕而不割,满粟而不耕。“其实这是对古代贵族领地内部分工和自给自足的经济生活的一种模糊而诗意的记忆。
[5]张南:西汉货币职能研究,《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第2期,1985。
[6]东汉桓帝写《刺知府诗》时,说:“犬吠何故?门口有官员。穿上衣服出门,政府记得拿钱。穷的时候求约会,一生气就看出来了。照顾家人,家里也没什么事做;想着找邻居借,邻居也没说什么。千千太难得了,我一个人。”(《华阳国志?货币税对人民的负担由此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