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关于保护珍稀动物的论文

论加入WTO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完善黄松林摘要: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已不能适应新时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的需要。本文探讨了该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关键词:WTO野生动物保护法完善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于1988 11.8,这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它在规范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的变化和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这部法律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的需要,因为在立法指导思想、具体规定和立法技术等方面都存在一系列需要完善的问题。一、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一)立法指导思想落后。立法指导思想是指立法者在创制法律过程中所遵循的思想或意识,支配着法律的制定、修改、补充、完善和废止。立法的指导思想总是与一定时期或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相适应。中国现行法制的总体指导思想是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具体法规的制定要以这一思想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这一指导思想确立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等一系列基本原则。虽然野生动物保护法属于自然资源法范畴,有其特殊性,但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员,其总体指导思想也不应例外。该法通过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实现社会对野生动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国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其立法目的最终在于“发展”二字。但在具体的指导思想上,这部法律已经明显滞后于时代的需要,主要表现为:1。计划经济思想的束缚。这部法律的形成过程恰逢计划经济时期,在整体和局部构成上都充满了计划经济的色彩,造成了野生动物管理保护机制的不灵活。一方面,法律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种单一的产权形式严重制约了保护者、开发者和利用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研究、保护、开发和利用的限制太多,社会力量参与太少。例如,该法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对野生动物进行科学研究。但这种科研并没有引入市场机制,也没有具体的激励或保障措施。而且在实践中,这种研究往往是由公共机构进行,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参与太少。其次,以保护促保护存在局限性。目前,我国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主要是以保护为主,而不是利用为主。所谓以保护促保护,即主要依靠国家专项资金来保护。这是一种静电保护。这就造成了一系列限制长期有效保护的问题。比如保护经费不足,积极性不高。以利用促保护是指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创造收入,然后利用这种收入进行保护的方法。中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经费一般由国家提供。除此之外,最多还有一些私人捐赠或者国际援助。虽然一些地方或单位把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收益投入到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中,但这种以利用促进保护和管理的措施目前只是政策上提倡,立法上没有鼓励,所以在实践中缺乏普遍性,特别是在一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的来说,计划经济的思想仍然贯穿和影响着法律的各个部分,制约着野生动物资源管理、保护、开发和利用的灵活性和有效性,从而制约着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2.更注重保护,而不是传统观念的束缚。保护野生动物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本目标。只有通过保护,才能保证这一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但是这种注重保护的思想被强调的太多了,甚至这部法律以“保护”二字命名,而利用的概念太少了。事实上,野生动物不仅需要保护,更需要利用。这种过度保护、利用不足的思路,在实践中往往导致利用不合理、保护不足。即使在一定程度上使用,也不能保证使用了就真的促进了保护。当然,这种重视保护的传统有其社会历史原因和一定的合理性。比如当时野生动物资源遭到严重破坏,资源的种类和数量呈下降趋势,传统自然伦理的影响等等。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这种过于注重保护的思想制约了野生动物的保护。例如,某些种类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扬子鳄等。)由于国家的有效保护而有了很大发展,现在不存在物种濒危或灭绝的问题。但由于重保护轻利用思想的束缚(这也与国际压力密切相关),法律上并未放开或改变对该物种开发利用的限制,使资源无法转化为效益,只有投入没有产出,造成不必要。自这部法律颁布以来,中国的社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