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讨厌的一种社会现象。
关系
社会学意义上的定义是这样的:所有的“活动状态”,无论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只要受到外力的逼迫,个人都是有感觉的;换句话说,一种强制力普遍存在于群体中,既有其独立于个体的内在存在,又作用于个体,使个体产生感受,这种强制力称为社会现象。在社会学中,很容易与生活、结构、制度、功能建立如此密切的关系,因为在个人与社会之间存在着一系列可直接观察到的媒介,表明了两者之间的联系。生物学没有这种材料,所以研究的顺序和社会学不一样。
介绍
社会现象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社会常见现象。
我们通常用社会现象这个词来表示社会中发生的一切现象,或者表示与社会有或多或少利害关系的一般广义现象。根据这种观点,这个物种的一切都可以被称为“社会现象”。动物的日常生活、饮食、理想等。,各种功能都在有条不紊的运行,自然与社会利益相关。如果将这些现象视为社会现象,那么社会学就不可能有其特殊的研究对象和目的,其活动领域就会与生物学和心理学的活动领域相混淆。
社会上有一种确定的群体现象,与其他自然科学研究的现象有很大不同。当我们在履行兄弟、夫妻或者公民的义务,或者履行一个契约的时候,我们就是在践行道德、习俗、法律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存在于“自我”和个人行为之外。即使我们在情感上认为履行这些义务是自愿的,我们仍然可以感觉到这种自愿行为的背后是有客观现实的,因为我们并不是生来就知道必须履行那些义务,而是教育让我们接受了这些义务,从而“自觉”地履行这些义务。而且有时候我们不知道自己的一些义务,往往要研究法典或者借助法律强制我们才能知道。
至于纯粹的道德规范,它们的强制力是什么?社会舆论有一种力量,可以禁止或惩罚公民违反道德的行为。虽然某些方面的强制程度不是很强,但是强制力还是存在的。这和我们不按习俗办事,穿的衣服不合适或者不合适的情况是一样的,都会招致嘲笑和鄙视。虽然不是很强的强制,但始终是一种惩罚。另外,社会的间接强制也很有效。我们和那个国家的人说话,不一定要说那个国家的语言,也不一定要用法定货币买东西,但一定要这么做;没有共同的语言和货币,我们只能处处碰壁。工业并不禁止人们用古代的方法来操作,但如果有人执意模仿古代的生产方法,他一定会以失败告终。法律也是。法律没有告诉人们不要违反它或反对它。即使法律被反抗和征服,它的压制性力量仍然可以从反抗中证明它的存在。世界上所有的改革者,即使他们所从事的改革进展顺利,也会遇到这种阻力。这是一些社会现象,具有特殊的性质。它们是存在于动物体外的行为、思维方式和感受方式,同时通过一种强制力强加于每个个体。
社会现象不同于生物体,生物体是通过一定的形式和动作存在的。它们也不同于心理现象,心理现象只存在于个体意识中,通过个体意识表现出来。总之,这些现象有了新的性质,只有“社会”这个词才能表明这种性质及其意义。因为个人不可能有“非生物”“非心理”的现象,只有社会才能有这种现象。如政治团体(全部或部分)、宗教、政党、文学协会、行会、家族、部落等等都是社会现象。另一方面,“社会”这个词只有在用来表示一种综合现象,一种脱离了已经形成的个别现象的现象时,才具有确定的意义。这种现象是社会学独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