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者社会援助文件

论毒品犯罪侵害的法益发布日期:2009年2月25日文章来源:互联网1。研究毒品犯罪法益的意义

刑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保护法益,犯罪应限于损害法益的行为(侵害法益或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的行为)[1]。法益的确定意义重大,张明楷教授在《法益论》中详细论述了法益的功能[2]。

张教授在他的著作中着重论述了法益在四个方面的功能,包括法益的刑事政策功能、法益的违法性评价功能、法益的解释功能和法益的分类功能。具体而言,法益的刑事政策功能表现为:使刑事立法具有合理目的的功能;使刑法处罚范围合理化的功能;明确刑法处罚界限的作用。违法性评价的功能是:根据法益是否受到侵害或威胁来评价一个行为是否违法;法益的概念也揭示了违法原因的本质;法益的概念也解释了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因。法益的解释功能是指法益具有解释犯罪构成要件的功能。对一个刑法规范所要保护的法益内容的不同解释,必然导致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理解,进而导致不同的处罚幅度。法益的分类技巧如下:我们可以根据法益的内容对犯罪进行分类,也可以根据法益的主体对犯罪进行分类,还可以根据法益的侵害形式对犯罪进行分类。

根据形式逻辑的基本原理,上面提到的法益属于大前提,本文要讨论的毒品犯罪的法益属于小前提,上面提到的法益的功能也适用于毒品犯罪的法益[3]。毒品犯罪法益的研究还具有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功能,具体来说,就是使毒品犯罪刑事立法具有合理的目的;毒品犯罪刑罚范围合理化的功能;明确毒品犯罪刑事处罚界限的作用。对毒品犯罪法益的研究还具有说明毒品犯罪违法性的功能,具体来说就是以毒品犯罪法益是否受到侵害或威胁来评价一种行为是否构成毒品犯罪违法性;毒品犯罪的法益概念也揭示了毒品犯罪原因的本质;毒品犯罪中的法益概念也解释了毒品犯罪中违法违规的原因。以此类推,毒品犯罪法益的解释功能和分类功能也是一目了然,所以我们研究毒品犯罪法益的意义是非常明确和清楚的。

然后,我们还需要讨论毒品犯罪法益的研究现状。可以说,现有的毒品犯罪法益研究存在以下缺陷。首先,现有的讨论毒品犯罪法律效益的文献数量很少。很多文献在讨论相关问题时,只讨论了毒品犯罪的客体[4]。可以说,很多人还没有意识到研究毒品犯罪法益的意义。许多人每天都需要接触毒品犯罪的研究资料,许多刑事法官每天都在进行毒品犯罪的审判,但他们并没有对毒品犯罪的法律效益给予应有的重视,更谈不上形成研究话语。二是对毒品犯罪法益的基本概念没有统一认识。正如我们在另一篇文章中所说,无论是法学专家、一般法学研究者还是普通从业者,对毒品犯罪的基本问题都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和看法。学术的复杂性和理论的争议在这里尤为突出和明显。几乎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我们可以在下面的具体讨论中看到有多少不同和差异),很多没有自己看法的人只是跟着别人的看法,变成自己的话。可以说,如果对同一个问题有太多不同的看法,可以肯定的是,对这个问题的研究需要更深入、更细致。没有解决的问题才是真正的问题。第三,对毒品犯罪的法益基本没有自觉的研究。很多时候只是对毒品犯罪的法益或客体的附带说明,更多的时候是一笔带过,也就是对毒品犯罪做了详细研究的高伟先生在《贩卖毒品犯罪研究》一文中并没有形成完整的意识。虽然作者对贩卖毒品犯罪的本质进行了详细的梳理,但我认为从毒品犯罪法益研究的角度来看,作者的研究只是附带性的研究。从他的观点和使用概念可以看出,他更多的是为了其他观点而探讨贩毒犯罪的深层本质[5]。那么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三种现象是密切相关的,所以研究材料少了很难把问题理解清楚,不把问题理解清楚很难形成统一的观点,这也会影响意识的形成。另一方面,如果意识不足,研究的人就不会很多,也就很难形成大量的文献,也就很难形成统一的认识和观点。总的来说,我国对毒品犯罪法益的研究还处于非常初级和肤浅的阶段,有必要也有可能深化研究。

另外,我们平时也讨论过,在我们多年的审判实践中,接触最多的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而在这些罪名中,毒品罪最为复杂,因为其他的犯罪都是自然犯罪和传统犯罪,人们对其已经有了基本的认识,甚至一个小孩都知道故意杀人的危害,对故意杀人的法律效益也基本没有争论。可以说,人们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许多传统犯罪的基本问题的认识是成熟的、统一的。但是,毒品犯罪就不同了。它属于一种现代犯罪,很大程度上属于法定犯罪,是社会和国家根据当前社会的需要而发明的犯罪。因此,人们对毒品犯罪的认识并不统一,各有各的看法和见解。对于毒品犯罪的法益、毒品犯罪的构成、毒品犯罪的停止形态、毒品犯罪的* * *犯和共犯,人们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对于什么是毒品犯罪,它有什么危害,为什么要受到惩罚等常识性问题,人们仍然没有一致的答案。正因为如此,我们更有必要深化对毒品犯罪的研究和探讨,而对毒品犯罪法益的研究是这样一个研究领域的核心。因此,研究毒品犯罪法益的重要性凸显出来。

基于上述毒品犯罪法益研究的重大意义和我国毒品犯罪法益研究的现状,我们认为本文找到了毒品犯罪法益研究的现实意义和学术意义。

在下文中,我们首先对现有的错误观点进行评析,主要是对“人体健康论”和“毒品管制秩序论”[6]进行分析和批判,然后分析毒品犯罪的法益是社会有机体的公共健康的正确观点,并对公共健康的概念进行解释,阐明这一提法的理由。

二、毒品犯罪侵害人民健康?

在谈这个观点的时候,我们先来看看用普通的话来描述毒品对人的健康的危害。“吸毒严重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会对人体的神经、内分泌、免疫系统以及各种组织器官的功能代谢和结构造成严重损害。滥用药物会抑制中枢神经系统,减慢呼吸频率,降低肺功能,导致缺氧,产生肺水肿,最终死于呼吸衰竭;药物滥用会影响植物神经功能,引起大脑化学变化、神经功能紊乱、智力低下、血液循环障碍、胃肠功能紊乱等。,从而导致头痛、抽搐、胃肠痉挛等毒副作用;滥用药物会直接损害人体免疫功能,使人易患疾病;女性吸毒者有闭经、痛经、排卵停止。孕妇可能导致早产、畸胎瘤或胎儿死亡。如果胎儿活下来了,那就成了间接吸毒者。同时,由于部分吸毒人员采用静脉注射,使用未经消毒的注射器和针头,成为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

现实生活中危害人们健康的例子比比皆是。这里有一些活生生的例子。

“毒品成瘾加速死亡:吸毒人员很可能因过量摄入(注射)毒品以满足毒瘾发作而导致呼吸中枢衰竭死亡,或因毒品中混入有毒有害物质而导致过敏性休克及各种复杂并发症,严重者可导致死亡。毕业于中央戏剧学院的电影演员朱杰于1997年死于吸毒过量,年仅28岁。梁玉丽,21岁,贵州人,是一个聪明漂亮的女孩。她吸毒成瘾后,靠卖淫维持吸毒,因吸毒过量死在南宁街头。”“吸毒对后代有害。要么是母婴垂直传播成为艾滋病的受害者,要么是天生毒瘾,成为一个小小的“瘾君子”,有的是有了毒瘾,就成为吸毒父母的发泄对象。南宁一女子怀孕期间吸毒,胎儿在母亲体内深受其害。她出生时是窒息和痉挛的。此后,母亲在哺乳前必须服药,婴儿才会进食,否则会哭闹哭闹,严重危及生命。[7] "

上面的描述是一个吸毒影响人民健康的案例,也正是这样,人们才会对毒品犯罪侵害人民健康有各种各样的看法。毒品犯罪侵害人的健康有各种观点,有的认为侵害的是单个人的健康,有的普遍认为侵害的是人的健康,有的认为侵害的是其他法益和健康,有的明确认为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还有各种各样的概念,比如“人民健康”、“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人民健康”、“公共健康”等等。但是,这些观点的相似之处在于,毒品犯罪的客体或利益是人的健康。

如对毒品犯罪有专门研究的高伟先生,认为毒品犯罪的本质在于对人的健康的危害,并对此作了详细论述[8]。(后面我会批评作者的论述。)

张明楷先生持类似观点,认为“毒品危害公共健康,制造毒品罪的法益是公共健康。[9]“然后,张教授在书中具体部分坚持同样的观点,并引用了日本刑法学者的观点[10]。

下面要提到的一点是,毒品犯罪侵害的是各种法益,是人民的健康,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一种表述是:“本罪的客体是经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多个管理系统和人的健康。”

一种表述是:[11]“贩卖毒品罪的客体是国家的毒品管制和人民的身心健康。”[12]

另一种表述是:“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复合客体,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侵犯的犯罪客体包括国家的毒品管制和管理制度,也侵犯了公民的身心健康。”

[13]另一种表述是:“本罪的客体是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生命健康。[14]"

然后你也可以列出国外关于人的身体健康的说法。如日本刑法采用法益二分法,将法益分为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一般来说,贩毒对法益的侵害定义为不特定于大多数人健康的法益。[15]德国还认为,吸毒是刑法评价中的一种自伤行为,提供毒品的行为,如贩卖、运输、制造、交付或者向他人转移毒品,实质上应当评价为帮助他人吸毒。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应该属于自伤处理行为[16]。除此之外,国外学者还有很多其他的看法。但我不会列举它们,因为我认为,讨论一个国家犯罪的法益,不能脱离这个国家的语境来讨论。每个国家有不同的社会认识和国家的特殊情况,每个国家人民的普遍认识也不同,所以每个国家对犯罪的认识也不同。这样不同的国家对法益的定义是不一样的[17],对于毒品犯罪也是一样,不同的国家。所以国外的说法只能作为参考。

乍一看,我们似乎可以认为上面的描述和上面很多学者的论点是一致的,描述了吸毒危害人健康的生动现象。学者们的论点是,毒品犯罪的客体或法益是人的健康。但是,深入分析后可以发现,上述学者的说法存在很大问题。

第一,从上面的文字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人们健康的危害不是毒品犯罪造成的,而是吸毒造成的。“吸毒严重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会对人体的神经、内分泌、免疫系统以及各种组织器官的功能代谢和结构造成严重损害。滥用药物会抑制中枢神经系统,减慢呼吸频率,降低肺功能,导致人体缺氧,产生肺水肿。毒品会对人体神经、内分泌、免疫三大系统以及各种组织器官的功能代谢和结构造成严重损害……”,在我加了一颗子弹的地方,需要引起读者的注意,就是这些有害行为的主体是“吸毒”。第二,不是毒品犯罪,而是对人的神经、内分泌、免疫三大方面的吸毒而不是贩毒、运毒。是吸毒加速了人的死亡,不是毒品犯罪加速了人的死亡,而是吸毒对人的后代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而不是毒品犯罪对人的后代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对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是吸毒人员本身,但这种吸毒行为并不是一种应受处罚的行为。这就很难认为人们是健康的。从法律感觉的角度,我们很难说贩毒对人的健康造成了损害,也很难说运毒对人的健康造成了损害。当然也有学者借助抽象危险犯的概念进行了解释,但是我们认为抽象危险犯的提法本身是有问题的,用抽象危险犯的概念来证明这里的题目就更有问题了。下面我们还将对抽象危险犯的理论基础进行批判。

第二,人民健康不可能完全覆盖毒品犯罪侵害的全部法益。退一步说,即使人的健康可以算作毒品犯罪的法定利益,但毒品犯罪的危害也有很多,不仅包括人的健康,还包括其他很多危害。至少包括以下危害:(1)对家庭的危害。一旦家里出现吸毒人员,家里就不是家了。吸毒者在毁灭自己的同时,也毁灭了自己的家庭,使自己陷入经济破产、亲人离散甚至家庭毁灭的困境。(2)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吸毒首先导致身体生病,影响生产。其次,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同时,毒品活动也恶化了环境,缩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3)毒品犯罪扰乱社会秩序[18]。毒品活动的加剧诱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对社会稳定构成极大威胁。(4)败坏社会风气,等等。有学者指出,“毒品犯罪是寄生于现代社会的‘毒瘤’之一,它不仅直接损害吸食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而且使吸毒者对毒品产生心理依赖,把家庭、事业、道德和责任抛在脑后,把获取毒品和享受毒品作为自己生存和生活的唯一目标。更严重的是,毒品犯罪是诱发其他犯罪的重要因素。吸毒人员为了获取毒资,不惜从事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活动。毒品犯罪分子经常把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工作人员拖下水,严重破坏了国家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19]“关于毒品与犯罪的关系,有学者指出:“毒品与犯罪是孪生兄弟,毒品引发的社会犯罪日益增多。[20]“有学者描述了诱导犯罪的路径和方式:“一是诱导吸毒人员犯罪,以获取毒资。第二,强化犯罪倾向。第三,犯罪的巨大利润刺激更多的人犯罪。最后,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经常被拉拢一起犯罪。[21]“从某种角度来说,除了人的健康之外的其他危害才是我们更关注、更切身感受到的。

通过以上简单分析,基本可以得出结论,将毒品犯罪的法益界定为人体健康存在问题和理论障碍,在实践中根本没有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