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作者的署名权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华中科技大学电信系明确规定:原则上,硕士生发表论文,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生发表论文,导师必须是第一作者。这一规定引起了研究生的不满和抱怨,实际上涉及到科研中的道德和制度问题,需要认真分析。

大多数情况下,硕士生和博士生发表科研论文时,第一作者是自己的导师,这不仅不合常规,而且合情合理。因为情况往往是研究课题是导师的,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的。这时,无论从道德还是权利的角度来看,导师的签字在先都无可非议,因为关键的想法(这是科研中最重要的东西,习惯上称为“点子”)来自导师,学生投入和贡献的是一般的工作、知识、精力和时间。我们可以说,即使在其他情况下,两人合作决定签名顺序,导师身份、学校行政权力等背景并不是决定性因素。

但很明显华中科技大学电信系(以及其他单位)另有所图。如果导师的签名是权利和道德第一,那就没必要白费口舌了。显然,这一规定旨在达到这一目的:在导师本不该先签字的情况下,取得先签字的合法权利。

这一规定的理由之一是“导师可以对其学生发表的文章负责,并对文章内容进行检查”。很多导师说:“第一作者不是导师本人,为什么要导师承担责任?”这个理由站不住脚。既然所有作者都要为自己在科研论文上的署名承担责任,怎么会有自己不是第一作者就没有责任的理由呢?之前也有过这样的案例:学生抄袭,导师说我什么都不知道,我也不是第一作者。这个理由很可笑。如果与你无关,为什么要做第二作者?

第二个原因是:“博士生是论文的第一作者,毕业后会拿走这些成果,进而影响我校在与同年级学校竞争中的科研实力。”这个原因可能是出台规定的真正原因,但是不合理。很明显,如果一个博士生的成绩大到足以在学校排名竞争中起决定性作用,那么留住他(她)也就顺理成章了;如果成绩没有那么重要,或者有更重要的原因没有留住人才,那么就不能只考虑学校排名的竞争,以至于无所不用其极到无视权利和道德正当性的地步。

报道中的以下内容令人震惊和愤怒:“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一个导师认为一篇文章对他没用,他就会把第一署名的权利让给实验室的其他老师,这就像实验室福利!”这是对研究生应有权利的公然掠夺,拿别人的成果当人情,无论是给予者还是接受者,都是不道德和侵权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或学术机构发布歪曲论文署名权的规定,比某一个具体的侵犯署名权的事件更严重,更值得关注。因为它会制造不止一个事件,而是许多侵犯签名权的事件;因为它合法化了对署名权的侵犯,以单位排名的名义掩盖了不道德的问题;还会在学校和科研机构逐渐形成一种氛围,使人因为顺应家长制或者屈从于行政权力而对道德感和权利正当性漠不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