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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类克隆研究的风险

目前,动物体细胞克隆技术存在难以预测和消除的技术风险,这成为人们在伦理层面反对克隆人的重要科学依据。

克隆人会有更多的风险。

无论是科学家还是普通大众,他们总是从动物克隆技术的现状来比较人类克隆研究的发展前景,并以此作为进一步推论的逻辑基础。也就是说,目前的动物克隆实验还处于初级阶段,克隆技术还很不成熟。克隆人研究中会出现失败率高、风险大、大量使用重组卵、大量畸形后代、动物克隆实验中的排斥等问题。仅凭一个成功的动物克隆案例来判断克隆技术的普遍可行性是错误的,或者至少是不严谨的。科学家认为,将从动物(如羊)克隆实验中获得的技术经验应用于人类个体并不容易。当这种不成熟的技术“顽固地”作用于人体时,克隆人的过程就会充满各种危险。例如,英国胚胎学家威尔莫特认为,有许多理由可以认为,扎沃斯和安蒂诺里宣布的人类克隆实验会有同样高的失败率,就像试图克隆动物时一样。而且,目前或在可预见的将来,还没有可行的技术方法来检查动物胚胎所有基因组的发育状况。因此,人们无法保证最终植入子宫的胚胎能否正常发育,以免生出畸形儿或严重威胁代孕妈妈的安全。

此外,在2002年于上海举行的国际人类基因组大会上,中国科学院副院长诸宸院士指出,最先站出来反对克隆人的是英国科学家,因为专家们最清楚,目前的技术离克隆人还差得很远。.....克隆羊多莉的成功,经历了277次失败的克隆羊实验的波折,畸形人和畸形人层出不穷。如果克隆人类时这一幕重演,谁来为277条生命的早逝负责?此外,还发现了克隆动物的早衰现象,至今无法解释。尽管如此,匆忙克隆人类很可能会导致一个大错误。从诸宸院士的言论来看,他也用动物克隆来比喻未来的人类克隆。中外科学家用多利羊的情况反复观察克隆技术的发展,说明在这个领域还没有更多的实证来解释问题的本质和技术风险的大小。

2.克隆人违反社会伦理。

科学界不可能对社会上对克隆人伦理层面的指责无动于衷。受此影响的科学家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如世界医学会主席恩里克?阿科尔西于2001年8月8日发表声明,指出将克隆技术应用于人类“违背了人类的价值观、伦理和道德原则”。他代表世界医学会坚决反对克隆人实验计划。[5]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威尔莫特对媒体说:“想象一下,我的妻子和我以及一个‘我’的复制品住在一起,这会产生一种非常不寻常的关系,这种关系会让我们每个人都非常尴尬,尤其是‘我’的复制品。因此,我们必须坚决反对克隆人。”〔6〕

当然,科学家不是伦理学家、社会学家和法学家。他们不可能从伦理学、社会学和法学的角度对克隆人问题进行系统的、有迹可循的理论分析。但作为现实的社会成员,在“克隆人”的问题上,他们必然与其他社会成员有着相似的情感。这样看来,科学界从社会伦理角度反对克隆人研究是很正常的。

3.克隆人违反科学伦理。

(1)科技工作者的科学道德和社会责任

道德属于一种社会意识,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和规范的总和。恩格斯曾指出:“每个阶段,甚至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道德。”[7]我们知道,古代的“希波克拉底誓约”作为医疗团体的职业誓约,要求从业者尽自己的知识和能力为患者治病,不能有过激的医疗行为,要坚守品格和道德规范。那么,在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过程中,也要求人们遵守一定的道德原则。

现代科技的社会功能越来越强大,对社会的渗透越来越广泛,更容易引发更多的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比以往更加突出和重要。“为科学而科学”、“科学不考虑功利或利益”的论调已经不合时宜,科技工作者必须对“应该追求什么样的知识”、“所追求的知识应该放在什么位置上”、“如何应用这些知识”等一系列问题做出理性的分析和判断。这些问题早就引起了科学界的注意。7月1955,15日,包括玻恩、海森堡、居里夫人在内的52位诺贝尔奖获得者在《迈纳乌宣言》中反思科学技术的社会价值时说:“我们愉快地贡献一切来为科学服务。我们相信科学是人类幸福之路。然而,我们惊恐地看到,正是这种科学为人类提供了自杀的手段。”〔8〕

科技工作者有创新的自由和权利。但是,科研的自由从来不意味着为所欲为,科技工作者应该为这种创新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科技工作者不仅要关心自己的研究兴趣,还要关心科学技术的社会功能和社会影响。这既是现代社会对科技工作者的强烈需求,也是科技工作者应该肩负的历史使命。事实上,在1997年多莉出生后,《自然》和《科学》两大著名学术期刊不仅报道了与克隆技术研究相关的科学论文,还发表了大量科学家的评论,如《克隆:人将是下一个》、《不要克隆人》、《风险与不确定性》、《关于多莉的考证》和《不是你所想的》等。这充分表明科学界对克隆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社会风险的关注。今天,关心人类未来的科学家应该关注与克隆有关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确保克隆知识和技术服务于社会,而不是危害人类社会。正如获得诺贝尔奖的著名分子生物学家沃森(J.D. Watson)所说,“可以预料,许多生物学家,尤其是从事无性生殖研究的生物学家,将会认真考虑它的意义,并展开科学讨论,以教育全世界的人们。" 〔9〕

在科学界,当一项技术在社会上引起争议时,科技工作者应该把社会利益放在第一位来评价这项技术,这已经成为一种规范。它还要求科技工作者在从事科学研究时,更多地关注所选课题的社会价值,而不是仅仅在某种好奇心或兴趣的作用下随意从事研究,更不能从事以“哗众取宠”或“奇诡”为目的的研究目标,如克隆人类使死者“复活”或进行“人-动物细胞融合”。2002年,威尔莫特强调,自从进行动物克隆实验以来,他从未考虑过进行人类克隆实验。克隆人实验不仅会使受试者冒很大的风险,而且实验结果没有什么科学意义,无论从伦理上还是医学上来说都没有理由这样做。〔10〕

(2)盲目进行生物实验是不负责任的。

人们经常谈论一个与科技工作者社会责任相关的生物技术研究案例: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斯坦福大学的伯格教授人工合成了第一个重组DNA杂交分子。很快,他的科学同事提醒他,重组DNA分子可能致癌,带有重组分子的细菌繁殖也可能成为传播人类肿瘤的媒介,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伯格教授接受了同行的建议,停止了自己的基因重组研究。他还在《自然》杂志上向全世界的科学家呼吁:在重组DNA分子的潜在危害得到明确或找到适当的保护措施之前,应该自动停止可能致癌的基因扩增实验。这些讨论导致美国政府在1976发布了《重组DNA分子研究指南》,对转基因技术的研究和应用进行了严格的控制。随后的科学实践证明,伯格等人高估了转基因技术的危险性。只要人们在研究和实验过程中严格控制,妥善管理,认真对待,采取严格的预防措施,这些潜在的危害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所以美国政府在1979恢复了基因重组的研究。[11]这场涉及生物技术社会效益和风险的科学争论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这既是科技工作者社会责任感的自觉体现,也是应对新技术未知风险的合理程序。为了避免新技术可能带来的危害,应该制定必要的管理计划和伦理规范,暂时停止那些后果尚未明确的实验。这种从人类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选择科研课题的思路,不仅是一种科学选择,也是一种道德选择。

很多科学家认为,出于正当目的进行生物实验没有错,但安蒂诺里等人的克隆人行为是不负责任的。只要体细胞核移植技术的安全性还不确定,只要人们还没有充分讨论与人类克隆有关的道德问题,以及不育夫妇能否找到其他怀孕方法,那么明知会对当事人造成某种“伤害”和“风险”,却坚持从事这种技术活动,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甚至是一种犯罪行为。

(3)与严谨的科学精神不符。

人们应该如何看待克隆人研究和相关报道?许多科学家批评说,安蒂诺里等人的研究不仅忽视了目前动物克隆研究中的各种风险,而且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也没有说明用什么具体技术进行科学评估。安蒂诺里克隆人的言行只是通过大众媒体公布,这与严谨求实的科学精神不符,反而给人“作秀”的感觉。《美国医学伦理公报》编辑理查德?尼科尔森说:“我认为安蒂诺里从来没有考虑过后代的利益。他的所作所为只是为了赢得个人威望,他为了名声坚持进行这项极具争议的实验。”[12]一些科学家敦促安蒂诺里等人澄清相关消息是否属实。

事实上,科学界已经有很多人对克隆人运动提出了严肃的质疑。比如从逻辑上讲,宾夕法尼亚大学的亚瑟?卡普兰教授说:“那些科学家声称有200多对夫妇在排队,等着被带到某个偏僻的地方用克隆细胞进行人工受孕,然后他们会照顾每一个成功的孕妇。这一切听起来难以置信。”技术上来说,纽约某医学中心生殖内分泌科主任马克?索尔曾对席德说,他想克隆人类:“很难想象在门诊的条件下做这件事,除了引起轰动之外还有什么。”[13]对于最近关于克隆人的新闻,作为克隆援助的“首席科学家”,布瓦塞尔没有医学和生物学方面的学术背景,也从未发表过任何与克隆技术相关的研究论文。在这种情况下,她应该如何进行克隆人研究?我想问一下,他们发布的“克隆人”出生消息的可信度在哪里?[14]在这里,我们同意中国著名学者周·先生的说法:“我怀疑一切过于喧闹的事业和一切过于炫耀的感情,它们总是使我想起莎士比亚对生活的讽刺:‘充满了声音和狂热,但却什么也没有’”。【15】科研不仅应该是很热闹的职业,还需要孤独、寂寞、宁静。

(4)反对从克隆人类中获利。

克隆人运动的一个重要推动力量是一些人想象的克隆人的商业尝试和潜在的巨大利润空间。目前不排除从事克隆人实验的人试图从中获利的可能。正如世界医学协会主席阿科尔西就安蒂诺里宣布的克隆人计划指出的那样,世界上的克隆人计划涉及许多“经济利益”。这些计划试图把克隆技术变成“大买卖”,通过实验追求“简单的商品成就”。因此,我们应该坚决反对将克隆人作为违背科学道德的牟利手段的意图。

因为再好的古龙技术也可能失败,这也是科研人员公认的。科隆人的技术就是纵容这种失败的可能性。如果失败,伤害的是科隆人,而科研人员过于自信,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获得1965诺贝尔物理学奖的美国科学家理查德·费曼说,科学是一把打开天堂的钥匙,但也会打开地狱。

主要观点是:克隆人具有自然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在法律主体上给社会带来混乱。克隆人研究人员涉嫌故意杀人和伤害是违法的。克隆人的监护权、抚养权不受保护,克隆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不受保护。克隆人研究是进一步犯罪的诱因,违背了人类不可改变的伦理,也是人类的陷阱。

最近,世界上一个邪教组织的头目抛出了一个惊人的消息,公开宣称他们已经制造出了克隆人。另外,2001年5月30日,《南方周末报》科学版发表了一篇关于克隆人的文章,文章中国内部分科学界人士表示支持克隆人。在过去的一年里,克隆人已经成为各行各业的热门话题。当出现不同意见时,我认为是由于知识的局限或者其他原因。他们不了解克隆人生产中的法律问题。今天,对于我在思维中沉淀已久的对克隆人的看法,我一刻也不能沉默。我想,如果不以法律的名义对克隆说不,也许很多人还会对克隆抱有迷茫、幼稚甚至无知的幻想,成为别有用心的科学狂人的受骗对象。就在《指环王》的魔鬼即将复活,恐怖即将来袭的时候,村民们发出令人难忘的喧闹和狂欢。这让我很不安,因为从法律角度来说,支持克隆人研究是一个危险的方向,法律反对克隆人!

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了克隆人研究的违法性和犯罪性,以及如果出现克隆人的主体性质和民事法律地位是什么。由于本人学识浅薄,有所疏漏,但希望能唤醒那些为克隆人研究摇旗呐喊的“无知”知识分子的灵魂,也希望广大法学同仁对此深思,与我一起为抵制克隆人研究做出有益的努力。

克隆人是人,不是东西。

人们愿意乐观地看待克隆人的研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些人会把克隆人研究中提取的基因作为物的对象,或者作为没有人权的实验。当每一个从事克隆人研究的人都轻易地忽略了对克隆人主要本质的认识时,这个项目的研究将会像鼠疫疫苗在动物身上的研究一样活跃。克隆人是人吗?我觉得克隆人当然是人。因为,对克隆人的研究只是突破了人类有性生殖的传统,使用了无性生殖的手段。这种研究本身就是为了克服无形繁殖的手段,其目的是为了创造一种和人类一样智慧的生命。即使其胚胎生成方式不同,但克隆人的生理功能与人类完全不同。所以,无论从一般角度还是从法律角度,克隆人都是人。我们知道,即使是无意识的植物人或精神病患者也是自然人。人的主体资格、权利和能力不因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而受到限制或剥夺,人的自然权利、社会权利和法律权利是平等的。基于此,认为所有的克隆人都应该拥有和自然人一样的民事权利。也就是说,他们应该有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性不可侵犯权、工作权、受教育权,甚至选举权和结婚权。

可能会有极端主义者说,克隆人不是人而是一个物种,或者是奇幻电影里的机器人,就像美国电影里的终结者一样。这种回答极其残忍,让人想起了日本的731部队。他们称人们为实验品。把人当实验是魔鬼的逻辑,杀人不叫杀人,是实验。如果是,克隆人的命运和动物在人类手中的命运有什么区别?因此,克隆人将没有生命权和健康权。克隆人会在没有法律许可的情况下被剥夺生命。克隆人将成为基因产品,可以随意交易。试想,如果是这样,人类社会岂不是倒退到比奴隶社会更残酷的状态,全人类都陷入屠杀和掠夺,电影中的可怕世界必然成为现实。因为没人能区分克隆人和自然人。只要有一个借口说你是克隆人,它的命运就可以和被屠杀的牲畜一样可怕。

克隆人带来法律主体的社会混乱。

法律调整的主体可以分为现实主体和虚拟主体。虚拟主体有几个,比如国家、国际组织、企业法人、政党,但真实主体只有一个,就是自然人或公民。在只有一种真实主体类型的世界里,错综复杂的不公平、不公正相继出现。试想,如果有一个克隆体,就意味着世界上又多了一个真实主体,两种真实主体类型并存的世界必然会导致更多的混乱。

克隆人研究的目的对人类无益。

克隆人的研究不会带来人类价值观的进步。一个人的价值不在于他的身体状况,肤色,身材,而在于如何教育他。一个自然人如果后天社会教育不成功,当然不会有很高的社会价值。既然道德和社会教育决定了人类的命运,那么克隆人研究的意义何在?

克隆人研究的逻辑矛盾

克隆人不能因为胚胎方法不同而降低或否认其不具有人类合法地位。但是,不把克隆人当人看是不对的,这是一个矛盾。如果把克隆人看成是人,那么在克隆人的研究中,在作为技术手段进步的过程中,研究者必然会毁灭克隆人的生命。毫无疑问,这不是研究而是犯罪。

有哪个理性的人会支持一个以杀人为主要成本的研究?更可怕的是,这项研究成果会给人类带来更大的犯罪和灾难。这是让人类走向灭绝的技术进步!

人类克隆研究是非法的。

克隆人的过程对克隆人的生命和健康有着严重的危害,违背了宪法和刑法的精神。就我国而言,国家实行计划生育,人类的自然生产受到限制。为什么要再进行一次人口生产实验?而且中国的人口自然生殖能力很强,完全没有必要通过克隆来创造人口。所以中国克隆人的研究是违背计划生育法的。

克隆人研究过程的危害性

从动物克隆的实验来看,克隆物种的存活率很低。在多利羊的克隆实验中,277个胚胎只有一个融合存活,成功率只有0.36%。许多克隆小牛幸运地出生了,其中许多很快死于心脏异常、尿毒症或呼吸困难。一些克隆动物个体出生后表现出生理或免疫缺陷。血氧含量和生长因子浓度低于正常值;胸腺、脾脏和淋巴腺发育异常。

现在我们可以看到,与正常繁殖相比,克隆产生的生命大部分是残疾的、早产的。可以想象,在制造克隆人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残疾人类,或者残疾胚胎,或者残疾婴儿。这个时候,疯狂的科学家会承担起养育这些人类生命的责任吗?恐怕没有人会相信。

克隆人研究者的刑事责任

科学家制造克隆人的行为具有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特征。故意犯罪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行为结果的必然性而积极追求。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在行为中发生。

克隆人的研究有造成死亡或残疾的可能性,而且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行为人以主观认识从事这种研究,由于其行为必然或极有可能导致克隆人生命的死亡甚至残疾,因此,这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但只是一种特殊类型。从主观心态和对后果的预见来看,进行克隆人研究的科学家至少是间接犯罪和故意犯罪。谋杀有很多种方式。比如有立即用刀杀人的犯罪,也有通过长期药物中毒杀人的犯罪。对于一个正常出生的残疾儿童来说,这种身体上的残疾不能归咎于某人的犯罪行为,因为正常出生的残疾儿童是不可预测的。但是,对于研究克隆人的科学家来说,正是因为他们知道并使用了一种特殊的行为,才导致了新生儿的死亡或者残疾,所以应该承担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相同的刑事责任。

克隆人给民事法律关系带来混乱。

第一,克隆人没有监护人。

自然人正常出生后,通常有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当其父母逃避监护抚养责任时,不仅要受到道德谴责,还要追究民事责任。作为克隆人,谁是他们的父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最初的克隆技术基本上是有性生殖的延续,有捐精者和捐卵者,理论上还有父母。但是现在,体细胞核的克隆技术已经出现,无性繁殖基本成熟。克隆人基本上是体细胞核供体的基因复制品,但体细胞核供体可能是同龄的人,所以伦理上应该是父亲的体细胞供体在年龄和行为能力上可能做不到。

本质上,无论哪种技术,克隆人都很难找到自己的父母。可能他们的父母根本不认识。它们只是研究者的一个“研究成果”。

还有一种可能,由母亲代孕后会诞生克隆人。克隆人的代孕妈妈是否有义务做她的监护人也很难。因为代孕母亲所生的孩子可能与自己没有任何血缘关系,既然没有血缘关系,就不能要求代孕母亲承担监护和抚养义务。因为克隆技术已经到了孤雌生殖的程度,克隆出来的人类连私生子的待遇都享受不到,出生后就是个彻头彻尾的孤儿。

我们想象一下,对于一个身体机能和社会地位都有缺陷的人来说,这是多么残酷的事情。谁来关心他,谁来教育他,怎样才能把他塑造成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也许,克隆人的生活没有真正动物的生活幸运。动物和鸟类生来就有母亲喂养,克隆人自诞生以来一直是受害者和实验品。人们认为克隆人的感知和人类是一样的。他们也害怕痛苦、孤独、流血和死亡。他们需要亲情,友情,爱情,但是怎么才能得到这一切呢?

因为没有监护人,代孕者和研究者的关系可以是商业合同。生完孩子,养到一定时间就可以交“货”了。这时候科研人员如何利用这些生命?他们可能为客户生产下一代,也可能是复制品。但他们也可以出于自己的犯罪目的或客户的犯罪目的随意处置这些人类。这一切会更加随意,因为克隆人没有父母的监督。

第二,克隆人的人格权和荣誉权

人是社会性的,克隆人也是。那些想要克隆孩子的父母,无疑是想要一个能在社会上自立的孩子。但由于克隆人的特殊背景,他的健康无法得到保证。由于健康和免疫的先天问题,克隆人容易患传染病和精神疾病,这些都使得他的健康从出生就受到侵害,而这种侵害完全是人为的。因为生病,周围的普通人自然很难接受克隆人。一个无法融入社会的克隆人,如何实现一个正常人的价值?如果克隆人连普通人应该享受的幸福都没有,甚至连普通人被社会认可的程度都没有,那研究还有什么价值?这样的孩子不是更让父母担心和痛苦吗?一个不被社会认可的克隆人,他的人格权和荣誉权如何得到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