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有哪些原则?

20世纪60年代,经历过两次世界大战的西方国家都处于战后缓和期。在这样的世界背景下,罗尔斯生活的美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面貌发生巨大变化,生活前景似乎一片光明。但事实恰恰相反。接二连三暴露出来的社会问题,无处不在的动荡和危机,迫使美国人开始怀疑自己的价值观和信仰,严重质疑社会制度的合理性。他们迫切需要一种新的理论来解释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建立新的社会信仰。在这种背景下,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无疑会在社会上产生巨大的反响。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一切不公正的事情都应该改革或废除。"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永远不会妥协."他把正义分为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主张正义首先是社会正义。因为人生活在社会中,只有在社会制度的基础上,才能决定个人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否合理。为了论证他的正义理论,他使用了一种改进的社会契约理论。他把所有的契约当事人都放在一个“无知的面纱”后面,使他们对任何关于自身特性的具体情况一无所知,并试图通过理解和分析人们在这种状态下的选择来建立一个根本的道德原则来指导制度的设计,这就是他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有两个正义原则:“第一,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权利获得一个类似的自由体系,这个自由体系与他人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兼容;第二,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符合公正储存原则,符合最少受益者的最大利益;此外,根据公平和平等机会的条件,职位和地位对所有人开放。"在这里,第一原则实际上是自由优先的原则. "自由只能为了自由而受到限制”。第二个原则是机会均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两个原则的地位是不一样的,第一个原则高于第二个原则;在第二项原则中,机会均等原则高于差别原则。

在两个正义原则中,他注重对人的尊重,符合人的心理和现实走向,容易让人接受;他所主张的正义是社会正义,他承认并强调差别原则,即他的社会正义具有一定程度的相对性。这种形式正义确立了人们权利的平等,照顾了人们的物质利益,因此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此外,他的理论不是对过去的简单回复,而是一种发展的回复,这是西方传统自由主义所没有体现的。总之,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作为基本指导原则,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深刻影响着社会的各个方面。

罗尔斯正义理论批判

批判正义原则的原始契约状态的合理性。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所有前提都是“无知之幕”条件下的初始契约。从这个角度来看,他的理论是具有自然法性质的义务论,即从“无知之幕”情境中推导出的“应当”。在这个“应该”的指引下,人类在各个方面维持着公平、稳定、效率等等。他的正义理论虽然逻辑严密,对社会的发展有很大的指导和推动作用,但也没有逃脱被质疑的命运。人们普遍对正义原则是否合理地来源于最初的契约状态持否定意见。正义原则的最初契约只是“无知之幕”背景下的一个假设。在这里,罗尔斯试图通过设定的、理性的、对他人利益漠不关心的个人选择来达成最初的契约。但是,即使每个个体抛开财富、声望、权利的影响,他们对正义的看法也可能不同,所以在那种“无知的面纱”下必然会出现对立的“正义的原初状态”,从而使最初的契约处于混乱的境地。再者,“无知之幕”的内容是什么?它的准则从何而来?如果有标准,那为什么要拿这些当标准?他们是如何被评判的?.....问题都要由罗尔斯来解决。

对“反思性平衡”的批判罗尔斯的“反思性平衡”是一种方法,它要求一种完善的道德理论在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才适合人们的道德判断。这种方法应用于一种正义理论的原则,即人们应该不断地修改和调整假设契约的通常模式,直到它与人们通常的正义概念没有太大的不同。我们首先应该肯定他与时俱进的思想,但是这种方法在应用中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我们应该对“反思平衡”进行什么样的反思?如何反思?反思的结果是否公正?怎么证明?等一下。因为原合同应该是虚拟的,这本身就存在合理性的问题。人们在反思时,很容易陷入判断正义标准的难题,更不用说整合社会发展带来的先进因素了。从另一种意义上说,如果最初的契约是根据现实社会发展的正义要求制定的,那就不是反思,而是创新。

分析和批判《正义论》的原则面对这两个原则,我们首先关心的是:原则本身是否是一种可以接受的正义理论?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即使不能从原始契约中正确有效地推断出这两个正义原则,它们也会有巨大的诱惑,因为它们是不言而喻的道德真理;另一方面,这两个原则弥补了功利主义在财产分配上的不足,尤其是“使最坏的得到最大的利益”的原则,对人类具有无限而充分的吸引力。这已经在人们热烈支持“正义论”的现实中得到证实。但是,罗尔斯的“正义论”原则也有缺陷:从第一个原则我们不难发现,罗尔斯这里的自由平等只是强调了自由的优先性。他认为,人类只有获得自由,才能发展和完成其他事情,只有平等地享有自由的权利,才能进一步维持社会秩序。但他所指的“自由”是非绝对的、不平等的,所以他的理论并没有实质性地消除对自由的各种限制。第二个原则是公开承认自由的不平等,但提出平衡这种不平等的方法,即满足最少受益者的最大利益;从表面上看,机会平等(形式上的平等)通过维护最少受益者的权利和机会平等来体现社会正义。但是,他的原则一接触到社会现实,就很容易暴露他的资本主义本质。

“正义论”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

中国正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中国文化的精髓之一,“和谐”的本质要求是社会发展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从社会制度和结构出发,从政治权力、义务和经济利益的公平分配出发,对人们的价值追求进行适当的安排和限制,从而使整个社会处于和谐、稳定、有序的状态。因此,它对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政治上,自由优先原则对国家政策、制度和法律的制定具有参考价值。根据自由第一的原则,国家政策、制度和法律的制定首先应保障公民的平等和自由,即权利、义务和自由的平等。这意味着,中国在制定国家政策、制度、法律法规时,首先要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义务和自由。如果不能保证,就要用其他原理来调节平衡;然后用机会均等的原则,让每个公民都参与其中。只有这样的政策和法律才是基本公平的,最符合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

在经济方面,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主要解决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代中国,解决好二者的关系意义重大:它关系到中国人民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到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的成败。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贫富差距和贫富分配不均的问题日益严重,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不公平竞争和竞争对手机会不平等造成的。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更需要政府加大改革力度,完善经济体制和相关法律政策,创造和建立公平、公正、自由的经济竞争环境,促进效率的提高,不断促进经济发展和繁荣。

在文化和教育方面,正义原则有利于解决现阶段中国教育不公平的问题。如何看待和找出教育不公平的原因,是当前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为了实现教育公平,我们必须考虑社会和教育的实际情况。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可以为解决教育不公平问题提供很好的借鉴。目前,我国政府正在努力完善关于教育的法律规定,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对城乡教育区别对待,以改善这些不公平现象。

上述提法是基于忽略了其正义原则的来源。事实上,现实社会中有很多不平等,比如天生的不平等,很难消除,但从以人为本的角度来看,人们可以在社会中尽力弥补,以达到相对的平等。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核心是它的原则,所以他的理论在与现实世界相结合时会涉及和指导社会的各个方面,这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非常具体的指导意义。但是,我们在借鉴的时候,也要看到他所期待的平等,本质上是不平等的,也就是为了形式上的平等,他把同一个尺度应用于事实上的不同个体。

总之,正如马克思主义坚持“事物都有两面性”,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也是正反两面的统一。所以,要想正确理解它,就要看到它的利与弊。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既要吸收其优点,又要避免其缺陷,从而促进中国的全面发展,不断提升中国的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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