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论文

经济法与现代行政

首先,经济法的使命是调整国家经济关系。

经济法的本质。

法律的基本功能是调整社会关系,以形成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其中,经济法调整的是受国家因素影响的经济关系,即民族经济关系。

这里所说的“国家”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执行机关——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基本经济法律,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关于经济的一般法律,有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有权审查和批准国家计划和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国务院制定经济行政法规,制定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经济法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各级国家机关主要是政府领导、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的职权和行使职权的程序,以便于实施。这就是“民族因素”。

国家因素的范围,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宏观上是指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重点是计划、预算、税收、金融、物价、工资、产业政策、外经贸等。微观上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的必要管理和市场的具体事项。

国家因素的方式,包括干预和参与。干预是指间接调控和直接管理。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手段,按照经济规律特别是价值规律办事,尽可能纳入法律程序。从表现形式上看,直接管理主要采用行政手段,但也应该是依法行政。干预可分为积极干预和消极干预。前者指的是保护和鼓励,后者指的是限制和禁止。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我们形成了这样一个指导原则:“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1]这澄清了什么是“适度的国家干预”。参与是指国家投资和创办企业和事业。在中国,公有制是主体,国家所有制是主体。国家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国家所有不等于国家所有,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可以分离的。严格来说,干预是“管”,参与是“管”,管与管要分开。前者属于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的职能,后者属于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职能。经济法侧重于调整国家管理国民经济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活动。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认识,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有三个基本组成部分:第一,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必要的行政管理;二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三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企业自主经营,构成了经济法的基调。

根据这种认识,经济法和民法进行了基本的划分。民法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受国家因素影响的经济关系。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会有一些交叉链接。在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过程中,民法和经济法既有相对分工,又共同发挥作用。

2.经济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指由具有内在联系的各部门法律组成的统一体。中外法学界对法律部门的划分和法律体系的框架一直有很多看法。我们认为,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设计,一方面要适合本国国情,另一方面要考虑与国际接轨。作者曾指出:“从我国社会主义的实际出发,在宪法这个根本法下,主要有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社会法和诉讼仲裁法六大类法律。”[2]去年年初,王家富等六位研究者撰文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主要由以下九类法律构成:宪法、行政法、经济法、行政诉讼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社会法。其中,排在第三位的是“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干预经济生活,维护经济秩序,宏观调控市场的经济法。”[3]迄今为止突出经济法地位的著作并不多。

经济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首先表现在它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形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客观现实的经济关系,有其特殊性和一定的范围。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直接的、全面的。如果说,改革开放之初,经济法还处于理论形态,那么今天,我们可以说,调整国家因素对经济关系影响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已经组合成一个整体意义上的经济法部门。

经济法作为一种新的法律形态,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仅表现为是否是一个法律部门,更重要的是是否是一个基本法律部门。建立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市场经济模式,全面协调国家、市场和企业的关系,主要依靠民法和经济法,其中宏观调控是经济法的独特功能。经济法所解决的社会矛盾属于基本经济关系,其作用是其他法律部门不可替代的,因此是不可或缺的。有鉴于此,称之为基础法务部岂不顺理成章?

二、行政机关的最大工作量是依法管理国民经济。

1.现代行政的职能

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行政和司法往往是混在一起的,县令和知府的大量事务就是审理案件。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是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离。我国虽然没有照搬西方一些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但也将国家机关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三类,既有分工又有协调。我们必须以此为出发点来考察现代行政的职能。这只是一般的。

特殊性在于体现时代特征。在比较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之后,中国人民在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终于找到了一条有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并庄严地载入了党章和宪法。这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既然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那么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大的工作量必然是管理国民经济。同时也要管理好各种行政事务、文化事业和其他社会事务。

2.经济法与行政管理的结合

分析了经济法的使命和现代国家的功能。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探讨经济法与行政管理的关系。经济法从法律角度反映国家因素如何影响市场经济秩序,行政管理从行政角度调整行政机关如何领导和管理国家经济建设。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此,管理者和法学家已经达成* * *共识。不妨引用以下两条信息:

(1)夏教授主编的《行政管理学》对当代行政的概念是这样定义的:“行政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内部事务的活动。”〔4〕

(2)朱ó @ ①教授撰写的《行政法教程》提出如下观点:“在我国,政府工作的法制建设主要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两大法律部门密切相关,这两大法律部门是经济法和行政法。当然,经济法除了它的大分支——经济行政法与政府工作密切相关外,还有其他内容。行政法,包括与经济法交叉的大部门——经济行政法,都与政府工作密切相关。总之,加强政府工作的法制建设,在中国,主要是大力发展经济法和行政法。”〔5〕

毫无疑问,依法治国包括依法管理国民经济,特别是将经济法和行政法运用于行政管理。

经济行政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如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审计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学者称之为经济行政法,也有学者认为应该称之为行政经济法,因为它是以经济法和行政法交叉的形式出现的,兼具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属性。因为它强调国家因素的作用,行政管理为经济建设服务,所以也是国家经济管理法。

据统计,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约80%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由行政机关实施,数量最多的行政执法活动由经济行政机关实施,如计划、财政、税务、央行、审计、统计、物价、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规划、土地、城建、劳动、海关、自然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

立足全国,经济法表现出社会公共性的根本特征;现代行政也叫公共行政,即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结论自然得出:经济法与现代行政有着不解之缘;现代行政必须运用经济法。

三、经济法在现代行政中的具体应用

1.目标

经济法在现代行政中应用的预期目标是什么?众所周知,一切经济工作都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我们正在进行两项具有全面意义的根本性变革。一是经济体制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二是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前者要求在本世纪内初步实现;后一种变化需要更长的时间。目前,包括国有外贸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面临许多困难,部分企业效益不理想。因此,我们应该效率优先,同时兼顾公平。

经济法对国民经济产生影响,一般是通过经济基础作为中介,或改造旧的生产关系,或建立新的生产关系,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还有一些涉及人与自然关系的经济规律,可以直接保护和促进生产力。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履行行政职能所必需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提高运用经济法管理国民经济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实现国家提出的“经济管理法治化达到更高水平”的目标。6.制定社会主义法律,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依法办事和依法办事应尽可能一致。实现经济管理的法制化,就是实现管理的科学化。科学管理是治国之道。

2.原则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必须坚持哪些原则?总的来说就是依法行政。理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法制经济。

依法治国的基本环节是行政管理的法制化。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体现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即从人治走向法治。现代政府普遍遵循这一原则,中国在改革开放后也确立了这一原则。依法管理国民经济是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方面。

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依法行政,用规范的制度正确处理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有利于保证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贯彻、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行政工作的社会监督。

近二十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仍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在经济领域,人们对这些社会公害深恶痛绝,比如侵占破坏国家和集体财产,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搞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政府机关滥用职权,自己办公司,找借口,与民争利。1996年3月,在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各级政府和国家公务员应当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坚决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3.基本内容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需要掌握哪些基本内容?可以分为宏观调控和具体的行政管理。

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宏观调控,包括规划总体发展,制定方针政策,协调市场运行,组织社会保障,通过立法建立计划、财政、金融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制定价格、工资综合改革方案。因此,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银行法、价格法和工资法在经济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现代经济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法,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作用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是高屋建瓴的管理,而不是填补空白。

这里有一个成功的例子。1993年3月,中国修改宪法,增加了一个重要条款:“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改善宏观调控。”同年6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提出16措施。中央领导同志说,16条中有13条是经济手段。1993下半年以来,我国实施了以控制通货膨胀为首要任务的宏观调控。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到1996年底,国民经济成功实现了“软着陆”。这期间还采取了一系列立法措施,包括:(1)65438+1993年2月颁布的《公司法》,确定“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2)1994年3月预算法开宗明义:“为了加强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完善国家预算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3)199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管理,制定本法。”第3条规定:“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币值的稳定和促进经济增长。”上述经济规律都强调“完善宏观调控”这一最重要的管理手段。

另一个环节是对国家经济活动的具体行政管理。比如公司注册,发放各种许可证和执照,税务,物价检查,商品市场管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等等。在行政法上称为具体行政行为。

至于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制定规章,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这些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有的涉及宏观,有的涉及微观。宏观调控,微观搞活,不等于宏观调控,微观自流。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会对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

4.可操作性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应注意哪些操作性问题?根据中国的实践,主要应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第一,国民经济法律管理的层次划分——基础层次和辅助层次。行政机关是社会经济的管理者,也是行政执法者。依法行政的第一层或基础层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包括行政处罚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机关面临着大量的社会经济问题,需要作出许多具体的行政行为。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时,行政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行政的第二层次或补充层次,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这三种相互关联的法律救济制度的结果可能是对行政处理和处罚的认可和维持,也可能是对行政处理和处罚的否定和限制。行政机关享有行政管理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律救济权,这也能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公平性。

二、行政职权范围——法定职权和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遵循法定原则,即只能行使法律规定的行政权力,未经法律明确授权不得行使。违反这一原则的行为构成越权。针对目前对一些违法行为打击不力,人们要求加强执法力度,这在一般意义上也是正确的,但综合理解应该是,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既要有力,又要有限。这个“度”是由法律权威决定的。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法律往往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列出一个范围,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享有自由裁量权,但不能有失公允。比如违反治安管理行政秩序一般罚款1元以上200元以下;虚假广告可根据情节处以654.38+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机关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行使职权。所以,慎重不等于什么都干。法定职权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属于依法行政。

第三,行政职权的内容——权力和义务。行政权是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在社会主义国家,它代表人民的意志)通过立法授予的。它不仅意味着权力,也意味着义务,所以也叫职责。既然你已经承担了义务,你就应该行动,而不是不行动。乱是越权,不作为是失职。权力也好,义务也好,说到底都是为了践行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的人当了官(准确的说应该是公务员),只想着管老百姓,不为老百姓办实事。人们感叹一些地方和部门办事难,其源头涵盖于此。因此,国家工作人员需要树立统一的权力和义务观。正确的政企关系应该是:管理中有服务,服务中有管理,管理也是服务。

第四,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实体职权和程序要求。实体法规定了实际的权利和义务,程序法规定了行为的方式和步骤。上面说的作为和不作为,同样适用于是否按照法定程序执法。无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还是国家赔偿,都不能违反法定的程序要求。比如《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因此,行政管理既要注重权限,也要注重程序。但需要注意的是,程序不能太复杂,要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群众。

四、经济法与行政管理的密切关系

现在全世界都在关注发展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公共行政。1996年4月,联合国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第一次讨论。国际行政科学学会是目前世界上行政科学领域规模最大、层次最高、最重要的学术组织。1996年6月第三届国际行政学大会在北京召开。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吸收国外先进经验,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行政管理模式。我们应该对行政管理的重要性有足够的认识。

行政管理也叫行政,或公共行政,或公共管理。前述《行政管理学》一书指出:“行政管理学是研究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客观规律的科学。”〔7〕

作为一门综合性学科,行政管理与许多其他学科密切相关。比如经济法。经济法是整个法律的一个分支,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和作用的规律性。其主客体包括政府的法律地位和经济管理行为的规范化。作为体现公权力的国家机关,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作为民事关系中的机关法人,政府的三重法律地位必须严格区分,正确适用,否则会因法律地位模糊而导致管理秩序混乱。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需要继续,同时要关注和做一些国外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模式的比较研究,特别是以日本、法国、韩国为代表的模式。政府依法管理国民经济,协调市场经济运行,既是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化的科学手段。从it的角度来看,经济法已经成为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题中应有之义。

诚然,经济法和行政管理学各有其特定的内容和体系,但在如何建立有效的行政体系、依法管理国民经济这一主题上,它们有着重叠的关系。我们可以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将它们统一或结合起来。日本法学家曾说,经济法中的大部分规范都是要由各个国家行政机关来执行的[8]。中国也是。经济法包含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包含经济法。跨学科是现代科学发展的趋势之一。

【1】见《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3 11.04)。

[2]拙作:《经济法新论》,中山大学出版社,6月1993,第4页。

[3]王家富等:《论依法治国》,《法学研究》第2期,1996。

[4] [7]夏主编:《行政管理学》,中山大学出版社,6月1991,第2页,第6页。

[5]张尚Zhuó @ ①:《行政法教程》,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8,第28-29页。

[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1996,03 17)。

[8]日金泽熊亮:经济法导论。中文版见甘肃人民出版社,第一版,5月1985,第118页;Rijiangshang @ ②:经济法与垄断法概论。中文版参见《外国法律知识翻译丛书:经济法》,知识出版社,第1版,3月1982,第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