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详细的规定:关于政治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关于个人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诽谤或者诬告、陷害公民;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隐私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