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有规律地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存在。它和哲学因果关系一样,具有客观性、相对性、时序性、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但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有其特殊性:

首先,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范围是特定的,只有引起危害结果的原因才是原因,只有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才是结果。

其次,刑法中因果关系的作用是单向的,即只研究行为对结果的单向影响。

再次,刑法因果关系内容的合法性是法律规定的具体发展过程,而不是简单的原因与原因的关系。比如敲诈勒索罪,必须是由于行为人受到恐吓,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做出有瑕疵的财产处置行为,将财产交付给行为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恐吓,但被害人并没有因此而感到害怕,而是出于怜悯而提供了财物,那么恐吓与被害人提供财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只成立敲诈勒索未遂。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包括偶然因果关系和必然因果关系。当危害行为包含危害结果的根据,危害结果依法产生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当危害行为本身不包含危害结果的基础,但在其发展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而危害结果是由介入因素依法产生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偶然的。比如A把B打成重伤,医生说他会死,于是C拔掉B的氧气,B窒息而死。

——这是一个动作引起的结果,从现实的可能性变为现实。此时,A的打人行为与B的死亡是偶然因果关系,C的抽氧行为是必然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构成要件,但只影响刑事责任的程度。如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不必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承担刑事责任,就必须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