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校学籍管理规定的毕业、结业、结业、结业。

学生毕业后应该进行全面的鉴定。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大学生筛选制度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明确职级待遇,做好毕业分配工作。

具有学籍的学生提前修完或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体三科考试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毕业前补考后,仍有一门或多门课程不及格。

(2)上一学年达到降级或复读条件者。

(3)全课程考试有四分之一以上的课程通过补考。

(4)补考后毕业考试课程仍有一门不及格。

(五)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失败。

(六)实行学分制的院校,学生修业期满后未修完规定的学分。

准予毕业的本科生,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考试课程,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后补考(补考)。

(二)全课程考试有五分之一以上的课程通过补考。

(三)受处分未满一年的。历年补考不合格者,不符合退学、留级、退学条件的,允许毕业前再次补考。作弊失败的课程,毕业前不会重考。

毕业考试仅一门课程不及格者,毕业前允许补考一次,两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不得补考。如果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到时候就不补了。如果我申请的话,可以和下一年级的同学补上(只有一次)。补齐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时间计算。

毕业实践不合格,工作一年后经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表现突出的,发给新毕业证,毕业时间按换发时间计算。

因公未参加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实习的,补充办法同上,毕业时间按原毕业时间计算。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满一年或修满一年规定学分者,发给副学士学位证书。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将不发给结业证书和退学证书,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参加轮训和进修班的学生,完成学业并考试合格的,发给学习证书;考试不合格者,不予颁发证书。

毕业生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在规定时间到分配单位报到。对不服从分配的学生,以及因教育不力受到批评的,将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收回其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向本人和家长索要培训费和全部生活费。